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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企業發展國際多式聯運面臨的問題及對策

(1)托運人和經營人之間的合同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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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FCA條件下,賣方和多式聯運經營人之間沒有合同關系。根據國際貿易慣例,賣方根據銷售合同的規定將貨物交付給多式聯運經營人,使其成為托運人。在CIP和CPT條件下,賣方根據銷售合同規定的義務與多式聯運經營人訂立運輸合同,並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因此,在FCA、CIP、CPT條件下,實際托運人是買賣合同的賣方,他們之間存在壹定的合同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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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營者與實際承運人之間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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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聯運經營人對貨物運輸的全過程負責,但不要求多式聯運經營人必須擁有運輸工具。作為無船承運人,經營人為了履行運輸義務,需要與不同的承運人訂立各種運輸合同,並與這些承運人形成運輸合同關系。此時,經營人既是運輸合同的承租人,又是托運人,具有雙重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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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營者與其他關聯方之間的代理和雇傭關系。

為了履行合同義務,經營人需要委托當地代理人或雇傭他人從事必要的國際多式聯運工作,委托代理人交接、裝卸和存放貨物,雇傭當地主管部門進行短期保管和短途轉運,必然形成另壹層合同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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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托運人和收貨人以及運輸中的代理人和從業人員之間的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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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貨物多式聯運中,托運人和收貨人之間可能直接或間接與多式聯運經營人的代理人和雇員發生侵權關系。AB3海西物流網

由於貨物在運輸過程中要經過很多國家和地區,所以很多法律關系交叉,權利義務不同,所以責任認定和賠償都非常困難。

三、國際貨物多式聯運責任的法律適用及解決

由於多式聯運合同的復雜性——多個承運人、多種運輸方式、多個運輸區段,涉及多個國際公約和法律,解決多式聯運的法律適用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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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貿易實踐中,當事人在多式聯運合同或提單中選擇準據法有幾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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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對多式聯運合同或提單中各運輸區段的法律適用有約定,但對整個合同的法律適用沒有約定。解決的辦法是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合同和提單的法律適用,然後根據適用的法律確定經營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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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是適用合同或提單規定的法律,但對多式聯運各運輸區段的法律沒有約定。解決辦法是分別處理兩種情況:當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運輸區段不能確定時,適用雙方約定的法律;在貨物滅失或者損壞的運輸區段能夠確定的情況下,合同約定的法律是否與其沖突,應當按照調整該運輸區段的強制性法律來衡量,如果發生沖突,應當以該運輸區段的強制性法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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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是合同或提單對多式聯運所有運輸區段和整個合同的法律都有規定。解決辦法是合同和提單都約定了適用法律。根據協議,我們只需要註意每個部分的法律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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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是合同或提單沒有規定多式聯運各運輸區段和整個合同的法律。解決辦法是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選擇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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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這些情況的解決必須有壹個確定多式聯運方式的前提。多式聯運涉及多方當事人,當事人之間關系復雜,既有多式聯運經營人與托運人之間的運輸合同關系,也有多式聯運經營人與從業人員、代理人、分包人之間的代理關系、雇傭關系、贍養關系和侵權關系。所有這些都是以多式聯運合同為基礎並附於其上的。如果不能確定是否是多式聯運合同,在發生糾紛的情況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可能難以確定,各種糾紛和爭議。

四、我國應建立多式聯運經營人責任制。

目前,我國關於多式聯運經營人責任制度的法律法規主要體現在合同法、海商法及相關行政法規中。法律內容零散且過於原則,無法解決國際貿易實踐中具體復雜的多式聯運法律問題。建議今後修訂多式聯運法律條款時,采用修訂後的統壹責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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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修訂後的統壹責任制(Modified Uniform Liability System)具有很強的預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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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運輸方式法律制度的統壹是實現多式聯運中風險和責任可預見性的最佳選擇。壹個好的法律責任制度是當事人在交易開始前就可以預測的,但在目前無法完全統壹的情況下,法律制度也應該為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提供最大限度的風險和責任的可預測性。我國目前采用的修正後的網絡責任制度導致了賠償責任和責任限額的不確定性。在貨物運輸中,風險的實際分擔對當事人當然重要,但可預見性和確定性更重要。因此,通過比較分析,修訂後的統壹責任制度更適合多式聯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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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國內立法與國際法律實踐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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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制度與歸責原則密切相關,歸責原則決定歸責原則,歸責原則對責任制度產生影響。我國合同法對多式聯運經營人的法律責任是基於嚴格責任,海商法是基於推定過錯責任。與國際慣例相比,我國多式聯運經營人要承擔更多的責任,給我國物流運輸業帶來了不必要的成本。中國的交通行業這幾年發展很快,但是我們不能認為中國交通行業的服務水平有多高。

中國雖然發展了,但不要以為妳現在的立法利益和原則和美國壹樣。(UNCTAD 2002中國貨運代理法律研討會-Dr. —MARHIN)美國和國際上運輸法的通行做法是“過錯責任推定”。1980《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和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公約》在法律適用上采用了“修正的統壹責任制度”,但修正的方法和程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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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中國應采用修訂後的統壹責任制度,以確保多式聯運法律制度的統壹性和最大程度的可預見性,從而更好地將國內立法與國際法律實踐相融合。(編者註:本刊省略了文章的參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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