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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振興促進法》第十章第七十四條從什麽時候開始實施?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促進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開展推進鄉村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促進城鄉協調發展等活動,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村莊,是指城市建成區以外具有自然、社會、經濟特征和生產、生活、生態、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區域綜合體,包括鄉(民族鄉、鎮)、村(含行政村、自然村)、農林場等生產生活生態空間。第三條推進鄉村振興,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貫徹新發展理念,統籌解決地區差距、城鄉差距、收入差距,推進農村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農民主體地位優先發展、人民優先發展。第四條建立鄉村振興推進領導責任制,實行自治區負總責、市、縣(市、區)、設區市負責的工作機制。自治區、設區市、縣(市、區)、鎮應當建立和落實鄉村振興第壹責任人制度。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振興與促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制定政策措施,統籌解決鄉村振興與促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建立鄉村振興支持體系、考核評價體系、年度工作報告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組織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施。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組織開展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業務指導、推進實施和監督檢查;鄉村振興主管部門負責鞏固和擴大脫貧攻堅成果,推動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承擔鄉村振興促進的相關責任,做好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第七條村(居)民委員會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鄉鎮黨委和村黨組織的領導下,依法辦理村(居)民委員會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維護村(居)民的合法權益,調動他們在鄉村振興中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充分發揮他們在鄉村振興中的主體作用。第八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全區鄉村振興戰略規劃。自治區有關部門要編制專項規劃或實施方案,細化落實和指導完成全區鄉村振興戰略規劃提出的目標任務,科學制定配套政策,優先配置公共資源。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自治區鄉村振興戰略規劃的總體部署,制定本地區的鄉村振興規劃或者實施方案。鄉村振興(戰略)規劃或實施方案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因地制宜,統籌城鄉產業發展、基礎設施、社會保障、公共服務、資源能源、生態環境保護,促進城鄉要素自由流動、公共資源平等交換和均衡配置。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和引導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個人等社會各界參與和服務鄉村振興,建立政府、市場、社會協同推進機制。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鄉村振興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和先進經驗的宣傳,引導社會廣泛參與;新聞媒體應當對鄉村振興戰略進行公益性宣傳,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鄉村振興推進中做出突出貢獻或者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產業發展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實施特色強農工程,統籌安排支持農產品生產、加工和流通建設,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和經營體系,引導形成以農民為主體的農村產業發展格局。 以企業為動力和社會參與,推動農村壹二三產業融合發展,不斷提高農業創新力、競爭力和全要素生產率。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糧食生產激勵和糧食安全保障機制,堅持藏糧於地、藏糧於技,落實糧食安全責任,加強糧食生產考核,穩定播種面積,推廣優質高產品種和先進適用技術,加快糧食產業轉型升級,穩定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糧食收購、儲存和流通能力建設,培育糧食全產業鏈。在本自治區落實中央批準的地方儲備糧規模,優化糧食收購和儲備品種結構。開展糧食保護行動,減少生產、儲存、運輸、加工和消費中的糧食損失和浪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

第壹條為了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促進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和農民全面發展,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制定本法。

第二條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促進農村產業、人才、文化、生態和組織發展,推進城鄉發展壹體化,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村莊,是指具有自然、社會、經濟特征和生產、生活、生態、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區域綜合體,包括城鎮和村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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