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關於死刑的爭論,供參考。
尊敬的老師、評委、同學們:下午好!我辯論的題目是“中國應該廢除死刑”。如今,廢除死刑是壹種必然趨勢,原因有四:第壹,廢除死刑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縱觀人類刑罰發展史,各國刑罰都是從嚴厲到溫和,從殘忍到人道,這是符合人類文明發展的。就死刑而言,只是其執行方式變得越來越文明了。此外,各國越來越少適用死刑。第二,廢除死刑是世界的趨勢。目前,世界上已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國家和地區在法律上或實質上廢除了死刑。許多保留死刑的國家只對少數罪行判處死刑。第三,隨著人們意識的提高,我們會發現死刑並不能有效震懾嚴重犯罪,人們用死刑來減少甚至消滅犯罪只是壹種迷信。早在我國春秋戰國時期,“以重刑治亂世”,以重刑震懾犯罪的思想,就已經被法家的法律思想家奉為預防犯罪、治理國家的經典。根據費爾巴哈的心理強制理論,每個人都有尋求快樂、避免痛苦的本能。只要懲罰可能給罪犯帶來足夠的痛苦,他就不會選擇犯罪。死刑能給罪犯帶來最大的痛苦,當然對罪犯有最大的心理強制力,對犯罪行為有最有效的威懾。但是,思想家們忽略了壹個根本的道理:亂世不是貶低經典的結果。罪犯犯罪的主要原因,尤其是壹些重大犯罪,並不是他權衡之後選擇刑罰的結果。所以重刑治不了亂世,死刑嚇不了重罪。第四,生命無價,生命至上,死刑造成的冤假錯案無法糾正。我國有多少課?比如延安的董偉案,承德的四個死刑,至今都難以解釋。沒有死刑,就不會有這麽多謀殺。如今在我國,死刑的廢除,是因為人類理性對罪與罰逐漸有了更高層次的認識,也打開了壹扇尊重生命的大門。因此,中國應該廢除死刑。謝謝大家!(2)死刑對犯罪沒有有效的威懾作用。
1.從理論上講,死刑不能有效威懾犯罪。首先,從犯罪的根源來說。犯罪是壹定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道德觀念、家庭關系等社會因素與犯罪人相互作用的產物。死刑無法根除犯罪的復雜根源,自然也無法從根本上遏制犯罪。中國清末大法學家、法律改革家沈家本曾指出:“不能改變心意,何以得足刑,民失大義,移刑綱領,求天下太平?”"教化人民的方法在於政治和宗教,而不在於懲罰."。激情犯罪和情境犯罪實施嚴重的犯罪,如壹些謀殺、傷害、強奸等。犯罪分子大多是因為某些矛盾的激化或形勢的刺激,在瞬間犯罪,導致失去理智,情緒沖動。在這種情況下,犯罪分子往往不可能準確地考慮到自己犯罪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更不可能清楚地權衡犯罪的快感和應得刑罰的痛苦之間的得失比例。對於這些人來說,死刑的威懾力可以說是來不及發揮了。(4)有壹些罪犯可以稱之為“亡命之徒”。雖然他們知道自己行為的嚴重性,也深信自己犯罪後會被判死刑,但還是想孤註壹擲去犯罪。對於這樣的罪犯,死刑的威懾作用顯然是沒有意義的。
中國近20年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實踐也有相當多的證據證明死刑是否具有有效的威懾力。如前所述,這壹時期中國的死刑立法和適用相當活躍。根據死刑具有最大威懾力的理論,嚴重刑事犯罪應該在下降。然而事與願違,據官方統計,刑事案件中殺人、傷害、強奸、重大盜竊等嚴重刑事犯罪的比例和發案率都在增加。我國1997刑法對普通盜竊罪廢除了死刑,但根據筆者的研究和調查,近六年來重大盜竊案件的發案率並沒有出現大的變化。這也是壹個有力的實證數據。當然,我們不能說死刑沒有任何威懾力。因為有些人可能害怕死刑的威力,放棄了犯罪的意圖,但由於這類人不會到司法機關登記,研究者很難掌握這些信息。2.傳統思維中有壹種“殺人償命”的觀點。對於這種觀點,我覺得不能狹隘地以牙還牙。正所謂“狗咬人,人不能反過來咬狗”,懲罰不等於報復。如果因為妳殺了我,國家就要殺妳,那實際上是代表受害者要求國家對罪行進行報復,用國家的權利以暴制暴,這無疑是國家正在犯下的最大罪行。以此類推,其他罪名應該改為:因為妳偷了我,國家就應該創造條件去偷妳;因為妳強奸了我,國家才會讓我強奸妳;因為妳騙了我,國家也會騙妳。這其實是社會倒退的表現,不符合法治國家的要求。有人擔心廢除死刑不會給罪犯帶來威懾。其實真正犯罪的江洋大盜,有幾個會怕死的?對於不怕死,不在乎死的人來說,死刑更像是壹個笑話,壹個遊戲。
懲罰犯罪的目的是改造罪犯,而不是剝奪他的生命。妳不能拿壹個人的命去贖另壹個人的命,就像妳不能讓被偷的人再去偷小偷的東西,也不能讓被打的人再去打人。壹報還壹報畢竟不是最好的選擇。
(3)結束語謝謝主持人。各位在場的評委老師,各位同學,各位辯手,大家好。經過剛才的口水戰,真相已經越來越清晰。我重申我們的觀點,中國應該廢除死刑。在這最後的壹分鐘,我想說,很高興能和對方辯手同臺辯論,也很欣賞對方展現出的精彩口才和睿智思維。但遺憾的是,從剛才的辯論來看,據不完全統計,對方出現了幾次失誤。請允許我壹壹反駁:第壹,死刑對犯罪沒有有效的威懾。到目前為止,還沒有證據表明重罪的發生率和死刑的廢除有必然的關系。相關研究報告顯示,無法證明死刑比無期徒刑有更大的震懾作用。相關學者對1983以來我國故意殺人案件數量和犯罪人數的變化進行實證研究後認為,重刑的威懾效果難以持久,威懾效果的鞏固期趨於縮短。第二,“殺人償命。”在某些情況下,執法者不能也不應該以同樣的方式懲罰罪犯。比如,沒有理由依次判強奸犯被害人強奸,也沒有理由判殺害全家的兇手被被害人殺害。所以不能說判兇手死刑才公平。如果人們認同終身監禁是最高刑罰,那麽對於罪大惡極的罪行判處這種刑罰並不違反公平原則。綜上所述,我認為中國廢除死刑制度是必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