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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郭子律師事務所費用

法律主觀性: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規範我市律師法律服務計時收費行為,依法維護委托人和律師的合法權益,根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發改價格第2006611)《北京市律師服務費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和《北京市律師訴訟代理服務政府指導價標準(試行)》第二條本指引適用於本市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分所和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事務所在本市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並按小時收費的行為。本市律師事務所在異地提供法律服務時,可以執行本指引或者提供法律服務所在地律師小時收費的有關規定,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律師事務所設立的分所不適用本指引。第三條計時收費是指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確定的計時收費標準和其提供法律服務已支付的有效工作時間計算服務報酬的收費方式。第四條律師事務所實行計時收費,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公開合理、公平競爭的原則。第五條律師事務所按小時收費的,應當在與委托人簽訂的委托合同或者其他協議中明確以下內容: (壹)律師小時收費標準;(二)法律服務的內容;(三)發布計時收費清單的方式和時間;(四)律師費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五)委托人提出異議的方式和期限;(六)委托人未按約定支付費用,律師事務所有權終止委托合同;(7)爭議解決和其他條款。第二章律師計時收費標準第六條律師事務所提供《北京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第七條所列法律服務(以下簡稱訴訟法律服務),依法實行政府指導價;律師事務所提供《北京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第七條所列以外的法律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標準和價格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第七條律師事務所提供訴訟法律服務,應當考慮以下因素確定具體小時收費價格,但不得超過政府指導價標準: (壹)承辦的案件類型;(二)案件本身的復雜程度,以及事務所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三)案件是否涉及異地、國外等。第三章有效工作時間第八條有效工作時間是指律師事務所指派的律師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所花費的工作時間。第九條從事法律服務時,下列時間為有效工作時間: (壹)應委托人要求,從事不違反法律的代理工作所花費的時間;(二)律師應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等機構的要求,圍繞委托事項辦理代理工作所花費的時間;(三)代理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了解委托事項和委托人的要求,回答委托人提出的問題,與委托人就委托事項交換意見,以及向委托人通報工作進展所用的時間;(四)律師查閱有關資料、規定和討論委托事項的時間;(5)律師圍繞委托事項承擔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規定的代理工作所花費的時間。第十條承辦法律服務時,律師事務所指派承辦律師的輔助人員的工作時間,經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後,可以算作有效工作時間。第十壹條承辦法律服務時,有兩名以上律師的,有效工作時間按照提供有效法律服務的時間分別計算並累計計算。第十二條律師有效工作時間自雙方協商確定委托關系之日起計算,至委托合同終止之日止。除非雙方另有約定。第十三條律師在辦理委托事務過程中,可以按照有效工作時間收取律師費,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四章小時收費清單第十四條律師小時收費清單是律師提供有效法律服務的內容、律師花費的有效工作時間及相應律師費的憑證。每小時收費清單壹式兩份,壹份給客戶,壹份存檔。第十五條承辦法律服務時,律師小時收費清單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壹)委托人、受托人、承辦法律服務的律師及小時收費;(二)提供法律服務的具體工作內容和相應的工作時間;(三)累計提供法律服務的時間;(四)律師報酬的數額、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第十六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對律師出具的收費清單進行審核確認。第十七條律師事務所承辦法律服務,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向委托人出具計時收費清單。第十八條從事法律服務的,計時收費表中的有效工作時間為0.1小時,最小時間單位為6分鐘。不足6分鐘按壹個計費單位計算。第十九條律師事務所承辦法律服務,應當以傳真、電子郵件或者通知委托人領取的方式向委托人出具小時收費清單。同時,應委托人要求,可附工作記錄及相關材料。第五章計時收費的結算第二十條律師事務所承辦法律服務,委托人對計時收費表有異議的,應當與委托人協商。協商不成的,律師事務所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書面通知委托人終止委托。合同終止後,費用爭議按合同約定的方式處理。第二十壹條律師事務所承辦法律服務,預收訴訟費的,應當及時開具發票,結案後,按照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小時收費清單所列訴訟費數額與委托人結算。第二十二條律師事務所承辦法律服務時,未預收律師費或者預收的律師費金額不足以沖抵計時收費表中金額的,委托人未在計時收費表要求的期限內及時支付律師費且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向委托人發出終止代理通知書和催款通知書。被告知後,委托人仍未按時足額支付律師費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向委托人發出終止代理通知書,並及時告知相關當事人。第二十三條律師應當妥善保管完整的律師工作記錄、時間清單和相應的案卷,並在代理工作結束後進行整理。第六章附則第二十四條本指引經理事會通過後試行。第二十五條本指引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法律客觀性:

《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第三條

律師服務收費遵循公開、公平、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律師事務所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委托人提供便捷、優質的法律服務。

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壹)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四)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自訴人或者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五)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上訴。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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