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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取保候審有什麽新規定嗎?

2022年9月21日,“兩校兩部”聯合發布取保候審新規定,對1999發布的《關於取保候審若幹問題的規定》進行修訂,改變了規定的模糊性,對取保候審的總則、決定、執行、變更、解除、責任等作出了詳細的操作性規定。以下是從新舊條例對比中解讀出來的。

壹是與舊條例相比,新條例明確了取保候審規定的適用範圍。

第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中止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嚴禁變相放縱犯罪。"

新規第三條?對采取取保候審措施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適用取保候審。決定取保候審的,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中斷。嚴禁變相放縱犯罪。"

可以看出,新規定大大縮小了不取保候審的考慮因素,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少捕慎訴的刑事司法政策。

新條例增加了“第三十六條?對於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的“嚴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計生委發布的《暫予監外執行規定》所附的“嚴重疾病保外就醫範圍”執行,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罪犯無自理能力認定標準的通知》所附的《罪犯無自理能力認定標準》。”

這就為重病、懷孕、哺乳、生活不能自理人員取保候審的做法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2.與舊規定相比,新規定細化了《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取保候審人員的活動範圍:“特定場所”、“特定人員”、“特定活動”的範圍。細化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處罰措施。這不僅有利於被取保候審人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也有利於案件的處理。

新規“第八條決定取保候審時,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人員不得會見或者與下列“特定人員”通信: (壹)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二)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人員;

三是新規定有利於打消辦案機關因異地執行取保候審帶來的不便和風險而可能無法取保候審的顧慮。

增加了異地取保候審執行的程序和報告期限,明確了未在規定期限內報告的後果和處置措施,確保異地取保候審的有效執行。對於被取保候審人員申請離開居住地,進壹步細化了應當遵守的相關條件、審批程序和規定。

四、新規定增加了在符合壹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在暫住地取保候審。這對於沒有經常居所,常年不在戶籍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是有好處的。

五、新規定規範了公檢法關於決定、執行取保候審程序的規定,使取保候審程序的責權利更加明確和順暢。

為暢通執法機關決定取保候審送執行工作,《規定》明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將有關法律文書等材料送同級地方公安機關,由同級地方公安機關按照規定交付執行。《規定》同時要求,違反規定需要逮捕被取保候審人員的,應當提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逮捕決定,由當地同級公安機關執行。此外,條例還進壹步規範了取保候審與其他強制措施、判決、裁定的銜接。

第六,新規定將大大改善壹些案件取保候審期滿後壹直懸而未決的問題。

新規定給予取保候審人員等。,取保候審的權利可以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時由決策機關提出請求,並明確“發現不應當追究被取保候審人員刑事責任,決定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偵查的,決策機關應當及時作出取保候審決定,並送交執行機關。”新規定尚未確定,“取保候審自動終止,不再辦理終止手續”的範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印發《關於取保候審若幹問題的規定》(2022年修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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