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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刑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麽?

刑法的壹般原則

刑法基本原則是貫穿刑法的全局性、根本性規範,必須得到普遍遵循。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三個基本原則。

第壹,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的經典表述是“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和“無明文規定不罰”。《刑法》第三條明確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的思想來源是分權理論和心理強制理論。然而,這壹原則的四個基礎是民主和尊重人權:民主要求什麽是犯罪以及如何懲罰它必須由人民決定,這體現在由人民選出的立法機構中;尊重人道主義的要求,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公民必須能夠事先預知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後果,所以什麽罪、怎麽罰都必須事先規定清楚。

罪刑法定原則的具體要求如下:

(1)規定犯罪及其法律後果的法律,必須是立法機關制定的成文法。行政法規不得規定處罰。習慣法不得作為刑法的淵源,判例也不得作為刑法的淵源。

(2)禁止不利於行為人的事後法(禁止溯及既往)。

(3)禁止類推不利於行為人的解釋。

(4)禁止絕對無限刑和絕對無限刑。

(5)刑法的處罰範圍和程度必須合理:只有應受處罰的行為才能被界定為犯罪,輕微的危害行為禁止作為犯罪處理;懲罰的程度必須適應現階段普通人的價值觀。

(6)關於犯罪及其法律後果的規定必須明確:關於犯罪構成的規定必須明確;關於法律後果的規定必須明確。

(7)禁止施加不平衡和殘酷的懲罰。

這裏特別重要的是類比解釋和引申解釋的區別。壹般認為,罪刑法定原則並不禁止擴大解釋,但如何確定擴大解釋與類推解釋的界限是壹個難題。從形式上講,擴大解釋得出的結論並沒有超出刑法術語的可能含義,即在刑法字面含義的“範圍”內進行解釋;但類比解釋得出的結論超出了語言的可能含義,即在刑法字面含義的“範圍”之外進行解釋。從重點來看,擴大解釋側重於刑法規範本身,仍然是對規範的邏輯解釋;類推解釋側重於刑法規範之外的事實,是事實的比較。從理論上講,廣義解釋是對某壹刑法概念的擴張性定義,使可處罰行為包含在這壹概念中;類推就是承認某壹行為不是刑事處罰的對象,而是以該行為對刑法規定的類似行為同樣具有危害性為由,將其作為處罰的對象。實質上,擴大解釋的結論是在公民預測可能性的範圍內;類比超出了公民預測可能性的範圍。

第二,刑法平等適用原則

刑法的平等適用,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規範在根據其內容應當適用的壹切場合都得到嚴格適用。刑法第4條明確規定了這壹原則。刑法平等適用是維護合法權益、市場經濟、預防犯罪、價值追求的要求,也是刑法本身作為壹種規範和法治的要求。

平等適用刑法的具體要求是:平等保護受刑法保護的合法權益;凡事實上犯罪的,必須嚴格依法認定有罪;任何罪犯都必須根據他的犯罪事實和法律規定來判刑;任何被判處刑罰的人都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三,罪刑相適應原則

罪刑相適應的基本含義是刑罰的輕重要與犯罪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刑法》第五條明確規定了這壹原則。罪刑相適應是適應人們樸素的公平感的法律思想,是由罪刑基本關系決定的,是預防犯罪的需要。

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具體要求是:客觀行為的侵害性與主觀行為的罪過性相結合所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以犯罪主體再犯的危險程度作為處罰尺度;也就是說,刑罰要與犯罪的性質和犯罪的幹凈程度相適應。在立法上實現罪刑相適應原則,要求註重對各種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的宏觀預測和遏制手段的整體介入,確定合理的刑罰體系、刑罰體系和法定刑;在量刑中實現罪刑相適應原則,要求把量刑與定罪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強化量刑公正的執法理念,實現刑罰與犯罪的均衡協調;在執行中實現罪刑法定原則,需要關註罪犯人身危險性的波動,合理運用減刑、假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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