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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分析

校園法案例分析(1)

案例:寒假又開始了。壹年級3班學生報名時,郭老師又強調了發型。講真,“穿衣戴帽,各有千秋”,留什麽樣的發型本來就是小事,現在很多學校卻把它當成了大事。原因是命令中學生留發型的不是教委,不是學校,而是歌手、影星、明星。學生被形象定位,結果不選最好學校的學生往往給人“街頭流氓”和”。

三天後,班裏男生蘇某依然保持著很長的中分。壹天中午放學後,郭先生把他叫到辦公室。老師問:“妳知道老師要求全班同學的發型要求嗎?這也是全校的統壹要求,知道嗎?”“我知道。”學生低聲回答。“知道嗎?妳知道妳為什麽沒動嗎?”老師的聲音有點生氣。“我在家不管,也沒辦法。”學生們有理有據。就這樣,師生對話中的火藥味越來越濃。最後,老師打開抽屜,拿出壹把剪刀。他說:“我給妳切。”蘇某壹邊辯解,壹邊說:“好吧,好吧,我自己來處理,好嗎?”說完跑出了辦公室。

當蘇回到家時,他的父親正在喝酒。我看到兒子昂著頭進來,就大叫起來,以為他兒子在外面又打架了,惹事了。當我聽到整個故事時,我帶著壹點酒精沖進了學校。看到郭老師壹開始還算理智,後來就破口大罵,在場的老師都傻眼了。

就在大家上前勸說的時候,家長還是拒絕了。滿頭銀發、即將退休的女教師喬某上前壹步,說“讓妳無法無天”,給了扶蘇壹個嘴巴。我不知道是這壹巴掌的效果還是扶蘇的酒應該醒了。反正之後的罵我聽不到了,但我聽到扶蘇反復強調:“正月裏砍頭死的又不是文革,憑什麽給孩子剃頭……”這時,外面已經有很多人了。為了解決矛盾,年級主任把他們帶到了校長辦公室。

校長熱情地接待了他們。巧的是,校長剛剛上完教育法的課,聽了大家的陳述後,認為這是壹個典型案例,這也是壹個對大家進行法制教育的好機會。校長認為,解決矛盾最好的辦法就是學法律,讓他們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第壹,校長跟家長說,妳看到孩子剃光頭就心煩。大家都能理解,妳也可以反映意見,但是不允許來學校吵鬧,侮辱老師。這是違法的。校長翻開《教師法》,翻到第三十五條:“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校長講完後,征求父母的意見:“妳覺得我們應該在學校還是在別的地方解決這個問題?”家長趕緊說錯了,願意道歉。他們站起來,向郭老師深深地鞠了壹躬。

然後校長轉向郭老師說:“妳對學生要求嚴格,對工作認真負責,這很好,但是妳沒有適當地尊重學生的人格。“校長翻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章,發現第15條:“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在這壹點上,郭先生應該向學生道歉。此時,郭先生為自己的魯莽感到愧疚。通過校長的話,誠懇地向學生和家長道歉。對喬老師,校長笑著批評她說:“妳站出來主持正義不容易,但妳不應該用違法的行為去制止違法的行為。這樣下去,豈不是添亂?“喬老師馬上為自己的大度向父母道歉,並說校長批評他是對的,他真的不應該遇事不冷靜。

案例分析:校長依法分析,對本案中的行為非常清楚。通過這個案例我們需要看到的是,類似事件在學校教學活動中屢見不鮮。老師強行剪學生頭發,不僅僅是這個老師的行為,也是家長來學校“找茬”的事實。當這種事情發生時,應該按照現有的法律進行處理,雖然並不是所有的行為都有相應的具體法律規定。但是,我們也可以參考壹些類似的規定或者法律的精神來解決。知法懂法,具有法律意識,是對每個公民的要求。大家在遇到事情的時候能夠冷靜思考,註意用法律規範自己的行為,這對於保證學校的正常教學程序非常重要,也是維護自身權利的重要前提。

校園法案例分析(2)

老師誤傷學生。

案例:本案原告張馨心,男,10歲,小學生;被告是原告的老師王世徵,男,28歲;第三方是原告的學校和某鎮教育辦公室。

原報道稱:6月1992日上午,第壹節課,因同桌上課不專心,老師王世徵用竹制教鞭拍打學生陳某的桌面,給陳某上了壹課,不料打斷了教鞭。碎片飛進了我的左眼皮和眼角膜,治療後沒有效果。1992 7月13經縣人民醫院檢查,診斷為眼外傷,瞳孔閉鎖。1992 . 8 . 20到某眼科醫院檢查診斷為陳舊性眼部鈍傷(角膜血斑)。現要求被告賠償本人藥費、親屬誤工費1800元、本人傷殘生活補助費27500元、* * * 30450元。

被告辯稱:我當時在執行公務(上課),用教鞭擊打課桌,警告違反紀律的同學。不料教鞭斷裂飛出,刺中原告左眼皮。後來原告拔了,我當時沒註意到。後來才知道,原告曾多次向校領導和班主任建議去醫院檢查治療,但原告家屬說:只是嚴重的熱毒,不用麻煩了。後來因為沒有及時找專科醫院治療,眼睛瞎了。所以,我不應該負全責。

第三人陳述:原、被告描述的傷情及治療過程均為事實。因為被告的行為存在過失,沒有故意造成原告失明,我們希望合理解決。

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世徵在1992年6月9日第壹節數學課上,檢查學生背誦乘法口訣的情況。由於學生背不出來,又東張西望,被告人用教鞭拍打陳的桌子,以示警告和集中註意力。但在掌摑時,不料壹根比牙簽還小的竹片飛進了陳的同桌,即原告左眼眉下的眼瞼(因原告身體不適躺在桌子上),原告立即將其拔出,感到疼痛、出血時小聲哭喊。被告發現後,停止上課詢問是否生病並檢查眼睛,並將原告叫到衛生站看病。因為原告當時不想去,班主任直到中午才騎車送她回家,第二天原告繼續上學。剛開始的壹兩天,父母認為問題不嚴重,以為是熱毒引起的,沒有重視。原告感覺眼睛酸得睜不開後,原告親屬帶著原告到衛生站、衛生院、人民醫院等地進行治療。期間,* * *花了221.06元醫藥費。後來因為病情沒有好轉,反而加重,於7月1992住進了縣人民醫院。經診斷:眼外傷,瞳孔閉鎖,醫藥費***339元。以上有醫療費用單據* * * 560.06元,無單據668元。1992年8月20日,經雙方同意,被告與原告到廣州中山醫學院眼科門診再次檢查,診斷為陳舊性鈍性眼球(角膜血斑)。整個醫療過程中,* * *花費1248元,其中被告支付600元(包括去工廠檢查的200元)。1992年9月6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誤工費、傷殘生活補助費***30450元。

法院認為,被告傷害原告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藥費、誤工費、生活費,本院應予支持。在整個事故中,被告雖無主觀故意,但客觀上造成了原告左眼完全失明,成為終身殘疾,被告應承擔主要責任。因為損害發生在教學過程中,第三人也應承擔壹定責任。經過調解,雙方各執壹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判決被告王世徵壹次性賠償醫療費、誤工費、傷殘後生活費3600元(含已支付的600元),第三人賠償人民幣2000元。本案受理費50元,由被告負擔。

案例分析:教師在教學和管理學生的過程中,有時會因故意或過失而對學生的健康造成危害。傷害發生後,往往會引發賠償訴訟。原告是肯定的,他是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學生,但是被告的認定比較復雜。總結壹下,有幾種情況:(1)被告是學校;(2)被告是教師;(3)學校和教師是共同被告;(4)學校是被告,老師是第三人;(5)教師是被告,學校是第三人。本案反映的是第五種情況。本書贊同第壹種做法,認為將學校列為被告並承擔賠償責任較為妥當,因為教師對學生造成的損害是教師職務行為造成的。但是,這並不意味著老師什麽都不負責。除了行政責任,還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學校履行賠償義務後,可以向教師追償部分或部分由學校賠償的費用。

校園法案例分析(3)

老師擅自拆學生信件,導致學生墜樓。

案例:

原告:楊新宇,男,18歲,天津市第四十八中學學生,住天津市河北區獅子林街10號。

被告:天津市第四十八中學。

法定代表人:楊福行,董事長。

第三人:王斌,男,53歲,天津市第四十八中學教師兼班主任。

第三人:陳麗敏,男,23歲,天津市第四十八中學教師兼校團支書。

第三人:楊國祥,男,44歲,楊新宇之父。

原告楊新宇向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1988、10年10月26日下午,班主任王斌趁我不在教室之機,翻我書包,從錢包中翻出校外女生來信,並將信及書包帶到辦公室。我得知後,就去要了。王斌讓我把信說清楚,不然就不給我書包。為了防止信的內容擴散,我拿起信和書包就想走,但王斌不讓我走。校隊秘書陳麗敏走過來,壹把抓住我,要我把信拿走。我急忙把信塞進嘴裏。陳麗敏打了我的臉,撓了我的嘴。他拿不到信,帶我去了三樓的閱覽室,鎖了門。為了擺脫老師的毆打,我跳上窗臺,試圖從窗口逃走。這時聽到有老師尖叫,我慌忙從三樓窗戶摔下樓,造成骨折、肺出血等多處嚴重後果。除被告墊付部分醫療費用外,尚有父母因陪護曠工損失收入及營養費用1300余元。要求被告承擔我受傷治療的全部費用,賠償我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造成的經濟損失,並負責解決我今後的生活問題。

被告天津市第四十八中學辯稱,原告無故缺課,班主任王斌將原告的書包和錢包拿到辦公室,防止其放在課桌裏的東西丟失。怕錢包裏有錢,他打開錢包,找到未開封的信封,拿出信紙,壹看是原告的早戀信,就放在了桌子上。這時,原告闖進辦公室,王斌找他談話,找出曠工原因,進行說服教育。原告不服指令,突然從桌上拿起情書,放在嘴裏,拎起書包就走。王斌攔住他,被原告推倒。說到這裏,陳麗敏聽到四樓有動靜,就急忙跑到三樓去看。他面對面擁抱了原告。因為他看到原告嘴巴特別鼓,臉色蒼白,怕他噎著,就用手在嘴裏挖東西。原告用頭撞擊並撕扯陳麗敏的衣服,試圖掙脫。雙方把他們拖到閱覽室。陳麗敏讓原告吐出嘴裏的東西,放在烤箱裏燒,於是原告先進屋了。楊應強老師進去的時候發現原告站在窗戶上,就把腿往前拉,讓她下來。原告將楊老師推倒在地。就在楊驚呼的時候,教務處主任張聽到了聲音,趕緊跑到窗口。只見原告雙手抓住外窗臺,從左往右移動,由於沒有東西可踩,失去了地面。原告傷情現已恢復,我校已為此支付2698.83元。原告墜樓是自己所為,與學校的教育沒有因果關系,後果應由自己承擔。要求原告返還學校支付的所有費用。

第三人王斌、陳麗敏認為被告的話是真實的,提出他們是在執行職務,沒有不當。

第三人楊國祥提出,王斌擅自閱讀原告信件構成對原告人格的侵害;陳麗敏使用暴力手段搶奪信件並毆打原告,對原告摔倒負有直接責任。原告治療損傷的費用由被告承擔。

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楊新宇原系被告學校三年級二班學生,王斌系該班班主任,系被告學校隊書記。事故發生時,楊新宇16歲。1988年10月26日下午,原告缺課。當王斌去教室時,他發現原告不在。因為在課桌裏看到了原告的書包和錢包,看錢包時發現了原告的早戀信,於是將書包、錢包和信拿到了辦公室。原告第三節課回來上課,知道自己的書包被班主任拿走了,就去要。王斌要求原告澄清早戀信件的問題,但原告不肯談,搶了壹些信件和書包要走,被王斌抓住。然後,陳麗敏到達並擁抱了原告。原告正要把信放進嘴裏。陳麗敏摳了原告的嘴,卻沒摳出那封信。原告試圖掙脫,雙方撕扯進三樓閱覽室。此時,在場的校方人員建議原告把信吐到閱覽室裏,在爐子裏燒掉。原告拿著壹封信走進了裏屋。圖書管理員楊應強進入裏屋,發現原告站在窗臺上,上前制止,被原告撞倒。原告從三樓窗戶逃生墜落,致右側肋骨骨幹骨折、第六胸椎壓縮性骨折、骨盆骨折、肺挫傷。經過住院治療,傷勢已經痊愈。原告住院期間,被告支付醫療費、住院費1830.83元、護理費768元、營養費100元,共計2698.83元。此外,原告母親因陪其晚班,減少收入1044.438+06元。

河北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應當遵守校規校紀,服從學校管理,不得擅自曠課、早戀。因原告違反校規,王斌作為班主任,在班級檢查時發現了原告的逃課和情書,對原告進行教育是正確的,不是私自拆信。但原告搶信的時候,王斌不夠冷靜,方法太簡單。作為壹名教師,陳麗敏應該在事情發生時采取說服教育的方式。但在原告將信塞進嘴裏時,又與原告撕扯,並采取措施迫使其吐出信,明顯不妥。且原告此時尚未成年,在精神上和心理上容易產生逆反心理,使原告急於離開現場,故應承擔相應的風險責任。此時原告雖未成年,但處於限制行為能力階段。他本應預見到跳窗逃生的危險,但他不顧阻攔,執意跳窗逃生,應負主要責任。王斌、陳麗敏對原告的管教屬於職務行為,其應承擔的責任由被告承擔。治療期間原告墊付的錢,被告承擔壹部分,其余由原告承擔。因原告目前無經濟收入,原告負擔的部分應由其父親的第三人楊國祥返還給被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第119條、第1317條之規定,於5月1990日判決如下:(1)(二)被告墊付的2698.83元由第三人楊國祥返還被告,金額為165448(3)駁回雙方的其他請求。

判決後,楊新宇、楊國祥不服,向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其摔傷殘疾系王斌擅自搜信、陳麗敏連續施暴所致,要求學校承擔全部醫療費、營養費、傷殘補助金、護理費。天津市第四十八中學不同意楊新宇的上訴請求。

二審中,天津中院對楊新宇的勞動能力進行了法醫鑒定,鑒定結論為:“楊新宇右側肋骨骨折愈合異常,壹定程度上影響了右臂持重物的功能。”

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自開拆信件。王斌擅自打開楊新宇的壹段書信,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和未成年人社會保護規定。陳麗敏在口中摳信明顯不當,致使從窗口走開,對造成壹定損害,侵害了楊的合法權益。在這方面,陳麗敏應該承擔主要責任。楊新宇對其在校期間不遵守學校制度負有責任,其上訴得到全額賠償,我院難以支持。楊新宇還年輕,右臂功能因傷受到影響,學校應該酌情給他壹些傷殘賠償金。王斌、陳麗敏的行為屬於職務行為,應由天津市第四十八中學承擔賠償責任。楊新宇目前沒有經濟收入,他的份額應該由他的父親楊國祥承擔。綜上所述,天津中院於7月7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121、131號作出如下判決:(。(2)壹審法院判決書第壹條修改為:醫療費、住院費、營養費、陪護費3867.99元,天津市第四十八中學2707.59元,楊1160.40元;(3)判決:天津市第四十八中學壹次性支付楊新宇傷殘津貼3000元,扣除已支付的2698.83元,余款在判決生效後1個月內支付。

案例研究:

在校學習的學生應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如有違反,應進行批評教育,直至給予紀律處分。但是,學生依法享有的各種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教師和學校不得以任何借口侵犯。否則屬於侵權行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的法律責任。

本案的糾紛是由原告楊新宇的曠課和違反校規引起的。雖然學校老師主觀上想對其違紀行為進行教育,但其實施的行為從壹開始就超出了教育管理的範圍,直接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合法權益。

第壹,事故發生時,楊新宇雖未成年,但依法享有通信自由和隱私權。我國憲法第四十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檢查通信時,除因國家安全或者偵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本案中,楊新宇的信件不涉及國家安全或刑事犯罪,班主任也不是有權檢查通信的機關工作人員。楊新宇不在的時候,班主任無權打開和檢查他的信的內容。為了防止楊新宇的書包和其他物品丟失,其他同學可以代為保管,或者帶到辦公室保管。但是,未經當事人同意和缺席,絕對禁止翻找和檢查他的書包和物品,更不用說打開和檢查他的信件。打開和檢查他人的信件侵犯了通信所有者的自由和隱私。

其次,老師拆開原告的信後,看了信的內容,知道原告的信是別人寫的情書。對此,老師本應該向他解釋早戀的影響,提醒他註意。不過老師讓他說清楚早戀信的問題。原告不說就不讓他走,他也不會把信還給原告,讓其他老師也知道了早戀的問題。另壹個老師來挖原告塞到嘴裏的信,其實是為了讓原告交出信。這些行為侵犯了原告的隱私權。

第三,老師為了拿到原告的信,在原告往嘴裏塞信的時候,用手在原告嘴裏摳信;與原告撕扯,將原告帶入另壹房間,強迫其吐出信件並焚燒,是侵犯原告人身自由的行為。

正是因為被告的侵權行為(由第三方實施),原告才得以從窗口逃出,墜落擺脫這種困境。被告應對墜落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這種賠償責任不僅包括原告因治療傷情而遭受的經濟損失,還包括因摔傷而影響原告未來勞動能力的賠償。

但原告的摔倒與原告從窗戶逃生也有壹定的因果關系。原告當時是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本應預見到通過窗戶逃生可能造成的損害後果,但仍堅持通過窗戶逃生,導致摔傷,故原告本人也有責任。原告應當承擔壹定的責任,並不是基於原告在校期間不遵守校規。不遵守校規的責任不是民事責任,而是壹般的紀律責任,兩者不能混為壹談。

此外,二審法院的判決也不壹致。按照二審判決的初衷,被告應承擔原告的2707.59元治療費和3000元傷殘津貼。但根據判決書第三條,實際上變成了被告負擔兩種費用各3000元,這是主文表述上的錯誤。①

校園法案例分析(4)

學校有權罰款嗎?

案例:某校初中生馬超,學習成績差,紀律差。壹天,他在教學樓打球時,故意打碎了壹個價值300元的吊燈。查明事實後,學校依據學校《損壞公物賠償及罰款》的規章制度,對馬超作出三點處理決定:(1)給予警告處分;(2)按照價格賠償吊燈;(3)罰款300元。對此,學校、老師、學生和學生家長都沒有覺得不妥。該校校長還在全校師生大會上以此事為案例,暢談依法治校、從嚴治校的重要性。

案例分析:其實學校對馬超的處理意見並不都是合法的。給予警告並要求按照價格賠償吊燈是合法的,但是對學生進行罰款是典型的違法行為。因為行政處分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學校有權力對學生進行處分(紀律處分),但沒有權力對學生進行行政處罰。罰款是壹種行政處罰。只有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才有行政處罰權,學校對學生罰款沒有法律依據。6月1996+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按照法定程序實施的行政處罰無效。”而且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可以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本案中,學校依據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對學生進行罰款,依法治校,而這些規章制度中的壹些本身就是違法的。學校管理者如果把“非法辦學”當成“依法辦學”,就會犯更大的錯誤。

校園法案例分析(5)

居民樓影響教室采光怎麽辦?

案例:1993,某學校周邊居民搬遷。搬遷後,某房地產公司在學校教學樓南面建了壹棟8層樓,距離學校39米,影響了教學樓的正常采光。為了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該校校長首先找到了相關部門的人員,明確了相關建築間距規定的要求,確認房地產公司的設計不合理,不允許根據居民的建築情況計算建築間距。這棟建築是非法建築。1990 11遼寧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正式通過《遼寧省九年義務教育條例》,其中第12條規定“學校教室附近不得修建影響教室采光的建築物”,第三十條第七款明確規定:“違反第二十條規定的,除限制返還或者拆除外,學校依法向市人大、市建委、市城建局、市規劃局、區級機關和教育主管單位投訴,得到了相關領導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使得房地產公司不得不承認違法並承諾賠償。在賠償的時候,學校和開發公司算了壹筆賬,自然光不足,主要靠采光來補充。結果壹個教室壹個月電費20元多14教室,壹個月280元擋光,壹年10個月2800元,教學樓使用年限100年28萬元。加上上漲的電費,也就28萬多。另外,陽光是無價的。陽光的作用不僅僅是照明,陽光不足會影響孩子的身心健康。該校校長毫不客氣地說:“也許我們這些孩子是未來中央領導人的材料。如果因為缺少陽光而未能成才,這個責任誰來承擔?“經過多方努力,學校最終與房地產公司達成協議,房地產公司賠償20萬元。此外,還拆除了已建建築的壹個工作室,以降低學校教學樓的遮光度。

案例分析:本案中,房地產公司並未直接侵犯學校的財產所有權,但由於兩者的相鄰關系,房地產公司作為相鄰方對學校的采光造成了障礙。按照法律規定,房地產公司應該排除障礙。按照法律規定,房地產公司應當排除障礙或者賠償給學校造成的損失。

相鄰偶然性稱為相鄰關系,是指相鄰不動產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使所有的樹木或占有自己或占有的不動產時,相鄰當事人之間因便利或接受限制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相鄰關系的主體是不動產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所有人或占有人,相鄰關系的客體不是不動產本身,而是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在行使所有權或占有權的過程中所體現的利益。正確處理相鄰關系不僅有利於合理使用財產以充分發揮其效益,也有利於社會穩定。

相鄰關系有很多,比如相鄰用地的出入與使用的關系,相鄰水與排水的關系,相鄰管線的關系,相鄰通信與照明的關系,相鄰環保的關系。如何處理這些關系?《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相鄰當事人應當按照方便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交通、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當事人造成障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障礙,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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