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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環境刑事責任有哪些規定?

壹、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含義和構成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是指個人或者單位故意違反環境保護法,汙染或者破壞環境資源,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私利益損害的行為。

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觸犯刑法,構成犯罪,應受刑法懲處的。作為新刑法中的壹項規範

壹種新型犯罪,涵蓋所有危害環境資源的犯罪。根據對象和行為的不同,可以對這類犯罪進行分類。

分為兩種。第壹類,汙染環境罪,包括汙染土地、水、大氣罪,非法進口固體廢物罪。第二種

破壞環境資源罪,包括非法捕撈水產品、非法捕殺、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

品罪,非法狩獵罪,非法占用耕地罪,破壞礦產資源罪,盜伐、毀壞珍貴樹木罪,盜伐、濫伐林木罪,

非法收購盜伐、濫伐林木罪。另外,第407條規定的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濫發超限額采伐。

采伐許可證罪,第408條規定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失職導致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第410條規定的國家。

政府工作人員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也應屬於環境犯罪的規定,只是因為其罪名。

主體是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屬於特殊主體,故放入第九章瀆職罪。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去

在私罪中,也有個別條文屬於與懲治環境犯罪相關的立法。比如第114條,第136條規定的破壞河流、水源、森林罪。

第151條是指非法生產、儲存、運輸、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質罪。

第155條規定的走私珍稀動物及其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罪、運輸境外固體廢物進境逃避海關監管罪。

這些都是保護環境的法律規定。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構成是刑法規定的環境犯罪的客體、客觀方面、主體和必要構成。

主觀方面四要素的有機統壹。

1.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客體

根據新刑法的相關規定,本罪的壹般客體是“受刑法保護的、受犯罪行為侵害的社會主義社會利益。”

“,[1]類似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直接客體是國家、單位和公民的環境權益。所謂環境權,指的是國家和單位。

公民享有良好生活環境的權利。1972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人類環境宣言》明確規定,人人都有“促進”的權利

入健康環境權”,並將環境定義為人類共享的福利,將環境權定義為基本人權。目前我國憲法並不明確。

誠然,提出了“環境權”壹詞,但從憲法第9條、10條和第26條關於環境的規定中可以明顯看出,其實質內容與前者不同。

環境權是壹貫的。環境所有權理論是環境權的理論基礎,即環境歸各種法律主體所有,未經所有權人同意而單獨受益。

利用環境和破壞汙染環境都是違法的。當環境受到破壞時,有權要求停止這種環保行為。

2.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客觀方面

犯罪客觀方面是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形式,包括行為、行為方式、行為對象、危害結果和犯罪活動。

搬家的時間、地點等要素。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客觀方面是汙染和破壞環境資源,情節嚴重或者後果嚴重。

的行為。環境犯罪是壹種犯罪,包括十種罪名具體的犯罪,其客觀選擇要求是不同的。存在

在汙染環境罪中,危害後果是構成犯罪的必要條件(僅第339條第3款命名為使用原料,不能使用進口)

例外的是以固體廢物為原料罪,以走私論處,而不是以非法進口固體廢物論處。

向環境排放汙染物,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威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在破壞環境資源罪中,危害後果(例如

如非法占用耕地罪、破壞生產資源罪)、情節(如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非法捕殺、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物種罪)

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罪、非法狩獵罪、非法采伐罪、毀壞珍貴樹木罪、非法收購和非法采伐罪、濫伐林木罪)、數量(盜竊罪

盜伐、濫伐林木罪是各罪的必備要件,即單位或個人非法利用、掠奪環境資源,造成自然。

資源破壞的嚴重後果或者未造成自然資源破壞的嚴重行為。

3.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主體

環境犯罪的主體是個人或單位。個人是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已滿14周歲。

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實施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的,依照刑法總則不負刑事責任,可以責令其父母或者

監護人會管教他們,或者如果有必要的話,政府會收容他們接受教育。單位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團體。單位犯罪

主體有其特殊性,是雙重主體。壹種是沒有生命實體的單位,壹種是構成整個單位的自然人,即直接責任主。

參與實施單位犯罪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對單位犯罪的發生和發展負有重要的不可推卸的責任。

在環境犯罪中,國家不能成為犯罪主體。

4.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主觀方面

犯罪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關於可能危害社會的後果的心理狀態,通常指故意或過當的犯罪。

失落。新刑法只規定環境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過失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環境犯罪

故意在兩類犯罪中有不同的表現。從環境汙染犯罪的主體來說,主觀上多出於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

因為會危害社會而放任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所有法律關系的主體都生活在環境中,而環境是

其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是整個環境。雖然行為者造成了環境汙染,但他們自己也無法逃脫汙染。

危害,所以行為人不可能希望汙染環境的危害後果發生。從破壞環境資源罪的主體來說,主觀上可以直。

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理性狀態。

二、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特征

原《刑法》沒有專章規定環境犯罪,只在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

書中有幾條關於環境犯罪的規定。與它們相比,新刑法關於環境犯罪的規定有以下突出特點。

1.規定了環境犯罪的罪名、種類和刑罰,明確和擴大了刑法在環境保護中的範圍和作用。

原刑法雖有涉及環境犯罪的規定,但其立法目的不是從環境保護的角度出發,沒有體現環境保護。

要求和特點,新《刑法》有專節規定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突出了環境保護的基本國策。新刑法將

將原來分散在原刑法、特別刑法和附屬刑法中的環境犯罪的刑事條文,提取出來,集中補充為壹節加以規定,使

其規定更加系統全面,既包括汙染環境罪,也包括破壞環境罪,其調整範圍包括破壞大氣的汙染。

水、土地、礦藏、樹木、珍稀野生動植物和水生動物等環境因素的行為。增加了壹些新的罪名,如土地汙染,

水和大氣犯罪,非法進口固體廢物,非法占用耕地,破壞礦產資源,非法收購、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物及其制品、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罪等。原刑法已經規定的罪名更加細化,比如非法捕撈水產品。

罪,非法狩獵罪,盜伐、濫伐林木罪在原刑法的基礎上進行修改。非法捕殺、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物種的

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罪是在原單行刑法的基礎上修改的。

2.增加了刑罰種類,提高了量刑檔次,提高了法定最高刑,普遍加重了刑罰,得到了很好的克服。

克服了原刑法罪刑不對等、量刑檔次單壹等弱點,便於懲治環境犯罪。〔2〕

新刑法規定的環境犯罪刑罰有五種,分別是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沒收財產和罰金。非法捕魚

品罪、非法狩獵罪由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原審最高法定刑由2年提高到3年。

原盜伐、濫伐林木罪以情節嚴重作為罪與非罪的標準,而新刑法以數量眾多作為這兩個罪的犯罪條件。

確有規定,增強了刑法條文在司法實踐中的可操作性。

每種環境犯罪大多規定“可以並處罰金”,而不是“可以並處罰金”,加大了處罰力度,在刑法中又分作不同的條文。

這類犯罪是所有章節中罰金刑適用最頻繁、最廣泛的。

3.規定了單位可以成為環境犯罪的主體和“雙罰制”。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出現了大量的單位犯罪,尤其是環境犯罪,對社會造成的危害要大得多。

在個人犯罪之後,單位對環境的汙染和破壞已經成為當今社會必須重視的問題。最初的刑法是根據當時的社會條件而制定的

在對犯罪的理解中,沒有對單位犯罪的規定。鑒於新的社會形勢,我國對單位犯罪的相關規定始於1987。

但僅針對少數個別條款,在環境犯罪方面,原刑法在野生動物保護中規定了單位犯罪,在“固體廢物汙染環”中規定了單位犯罪

《環境防治法》第72條也有關於單位犯罪的規定。新刑法首次將單位籠統地規定為環境犯罪的主體,並分別

單位和自然人在單位犯罪中作出了不同的處罰規定,“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對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條的規定處罰。”這就是“雙重懲罰制度”。然而,現行刑法是以個人責任為基礎的。

是的,它在追究刑事責任時有重視構成犯罪具體危害的直接當事人的傾向。日本《公害法》規定

“法人或者自然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從業人員實施與該法人或者自然人的業務有關的犯罪的”

犯上述兩罪的,除處罰行為人外,還應當依照本法各條的規定,對法人或者自然人判處罰金。”[3]由此可見,

日本法中的雙罰制正好與我國雙罰制中規定的處罰順序相反,筆者認為日本法中的雙罰制更能體現刑法對個人的追究。

責任的特點反映了它的先進性。

4.取消類推,真正落實罪刑法定原則。

原刑法規定了類推制度,即我國刑法中沒有明文規定的罪名,可以參照刑法分則的規定最相似。

定罪和量刑的法律制度。嚴格來說,罪刑法定原則的自然結果是否定類推。允許類比意味著擅長類比的人不是。

在明知其行為違法(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讓他承擔刑事責任是不公平的。在新刑法頒布之前,中國的戒

環境犯罪中的類推主要有兩種。壹種是立法類推,即刑法分則中沒有明確規定的環境犯罪,由立法機關認定。

在相關環保法中予以肯定,規定本罪與刑法分則中類似條款“類推”定罪量刑無需經過。

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比如《水汙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造成重大水汙染事故罪,適用刑法第115條或者第1條的規定。

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壹,司法類推是指適用原刑法規定的類推制度,對沒有明文規定的犯罪進行審判。

量刑機關可以參照刑法分則中最相近的規定定罪量刑,最後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類比的應用在壹定時期內是真實的

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嚴重和環境犯罪的日益增多,出現了許多不恰當的類比。首先,它不利於

畢竟法律的統壹性、明確性、嚴肅性,“比較”和“最相似”都不是明確具體的規定。畢竟他們不壹樣,容易罪與罰。

不合適。其次,危害社會行為在壹些法律中沒有類似規定,無法類比,容易遺漏罪名,保護環境不力。

是的。

5.充分重視法律主體的主觀過錯形式。

新《刑法》明確規定,環境犯罪中只有故意行為才構成犯罪,過失行為不構成犯罪,這體現了環境犯罪本身的特點。

尤其是環境汙染,往往是伴隨正常活動的有害副作用。雖然後果嚴重,但如果主觀過錯形式不同,

應給予不同的處罰,類似於交通肇事罪,充分說明處罰只適用於最嚴重的行為。

三。關於進壹步完善環境犯罪立法的建議

新刑法對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有專門的壹節。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40多年來,第壹次鄭重犯下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被納入刑法,標誌著我國環境保護法制建設的完善,也是環境保護刑事立法史上新的裏程碑。但是,

從我國目前的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的司法實踐來看,新刑法關於環境犯罪的規定還有待完善之處:

1.刑法應該對環境犯罪專設壹章,名稱應該是破壞環境保護罪。

我國《環境保護法》第二條明確規定“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自然的和人工改造的自然。

要素的總和,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動物、自然遺跡、文物和自然保護區。

、景區、城市、鄉村等。“可以看出,環境包括自然資源,自然資源是環境的壹部分,自然資源

把源頭割裂開來,與環境並列,是不妥當的,理論上有畫蛇添足之嫌,邏輯上也不合理。這也不符合國際慣例,中國。

世界上已經召開了三次聯合國環境會議,自然資源沒有在會議名稱中單獨列出。壹些重要的外國立法也

都叫“環境”而不是“環境資源”,比如美國的《環境政策法》和日本的《環境基本法》,都含有自然資源。

來源的說明。因此,筆者認為,在刑法中將環境犯罪稱為“破壞環境罪”會更加明確,因為刑法已經包含了所有的汙染和破壞行為。

不良環境因素犯罪行為。

我國刑法分則根據犯罪客體、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具體犯罪之間的內在聯系,對各類犯罪進行分類。

章。根據刑事立法原則,當某壹種行為具有明顯的、廣泛的、深刻的社會危害性時,應當將其歸為

犯罪的,應當在刑法中的顯著位置,設專章、專節。

將環境犯罪納入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不妥當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能包括破壞環境資源罪和汙染環境罪。

有區別。危害公共安全罪違反國家關於保護公共安全的法律法規,汙染環境罪違反國家關於環境的法律法規。

法規保護,環境汙染犯罪往往伴隨著開發利用環境和生產活動,並在危害公共安全罪。

主觀直接故意不同,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是犯罪行為的直接後果,是汙染環境。

在犯罪中,犯罪行為首先危害的是環境,只有通過環境這個媒介,才會有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環境犯罪也不同於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犯罪。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中似乎包含了破壞環境資源罪

沒錯,但其立法目的是保護經濟秩序和經濟價值。從環保的角度來看,不僅要考慮經濟價值,還要

考慮生態價值很重要。原刑法將汙染環境罪和破壞環境罪分設兩章,不利於環境犯罪的統壹。

首先,明確的規定不利於突出環境保護的重要性。

新刑法在第六章將環境犯罪列入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是不妥當的,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指的是妨害。

國家機關對社會的管理活動,擾亂社會正常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破壞環境

就資源保護罪而言,將破壞環境資源罪納入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是合理的,可以說破壞了國家的環境管理

秩序,而將汙染環境罪納入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是不合理的。因為,就其侵害的客體而言,是將其置於危險之中。

治安罪壹章看似更合適,但其社會危害性遠大於危害公共安全罪。環境犯罪是社會發展的新的主要矛盾。

它與現行刑法中的壹些罪名有相似和重疊之處,但區別是明顯的。環境犯罪足以對人類和社會產生現實。

或者潛在的甚至長期的重大影響的犯罪,其社會危害性不亞於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從

基於環境保護作為壹項基本國策的重要性、國外懲治環境犯罪的立法經驗和我國懲治環境犯罪的現實需要,

環境犯罪應被視為壹大類犯罪,有單獨的壹章。

2.添加新罪行

新《刑法》在九條中規定了10種環境犯罪,在條文數量和犯罪種類上較過去有了很大提高,但筆者認為,

因為還有壹些環保違法行為應該納入刑法。

關於汙染海洋的行為。目前,中國的海洋環境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汙染破壞,壹些地區的海洋汙染已經相當嚴重。

汙染具有汙染源多而復雜、汙染源分布廣、汙染危害持久性強的特點。[4]海洋汙染對中國造成了巨大的危害。

經濟損失和生態危害不應存在於環境保護刑事立法中。

關於草原的破壞。草原生態環境可以涵養水源、調節氣候、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也是畜牧業發展的基礎。

畜牧業的主要基地。目前,我國草原植被被隨意破壞,草原上珍貴的野生動植物被掠奪和采挖,造成草原荒蕪。

面積減少,草原退化,堿化,荒漠化,水土流失迅速擴大,草原生態平衡嚴重失衡。目前,草原荒漠化、退化,

堿化面積占可利用草原面積的三分之壹,草原環境已經到了必須用刑法保護的時候,僅靠行政和經濟執法。

其貢獻有限,刑法必須介入草原保護。

新刑法規定了非法進口固體廢物罪,這是非常必要和及時的。固體廢物汙染轉移問題是世界各國的環境問題

保護中的壹個焦點問題,特別是壹些境外犯罪分子利用我國管理薄弱,“洋垃圾”屢屢入關,給我國。

造成了許多不可挽回的損失,但汙染轉移,不僅包括固體廢物的轉移,還可能對工藝、技術和

設備轉讓不僅包括跨境轉讓,還包括國內轉讓,新刑法對技術落後的也有同樣嚴重的後果,

我國沒有關於技術設備汙染轉移和跨省區汙染轉移的規定,應在今後適當時候在刑法中予以補充和完善。

此外,刑法還應考慮對破壞水土保持和自然保護區的行為進行必要的幹預。作者認識到

因此,單行法頒布的環境因素應當是刑法幹預的對象和範圍,即設定相應的刑事處罰條款。

3.加大處罰力度,充分體現生態效益的重要性。

新刑法對環境犯罪的最高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沒有無期徒刑和死刑的規定,而且是個別的。

對罪行的懲罰也減輕了。比如盜伐林木罪,根據原《刑法》的有關規定,可以按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實際上由

法定最高刑提高到3年,可判死刑,而新刑法修改為最高15年有期徒刑。有人認為“盜伐、盜伐林木罪”

盜竊罪的社會危害程度有相當大的差距,所以原刑法量刑過重。[5]作者不同意這種觀點。首先,沒有。

針對不同的侵權對象有不同的處罰。“盜伐林木”和“盜竊”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秘密竊取行為,不能

因為侵犯的客體是林木和公私財物,所以有不同的處罰。其次,盜伐林木罪對社會的危害遠遠大於盜竊罪。

社會危害程度很大。森林資源是壹種特殊的社會財富,正在生長的樹木起到防風、固沙、調溫、保水的作用。

土壤和凈化環境的功能絕不是森林本身的價值可以比擬的,但森林最大的價值是它的生態價值。據國外統計,從價計征

按價值來說,森林提供的樹木等產品價值只占其總價值的20%,而生態保護價值占80%。[6]因此,

筆者認為新刑法在這壹點上淡化重罪為輕罪,也反映了我國現行刑事立法對生態效益的考慮不足。

。環境犯罪的直接客體是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只是環境危害的間接後果,各種生態

危害是環境犯罪的直接後果,比特定的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更為嚴重。懲治環境犯罪的立法應考慮生態。

從效率的角度來看,不要只考慮經濟利益和經濟價值,要知道生態環境直接關系到人類的生存、延續和發展。

收貨日期:1997—10—15。

參考

[1]何炳松主編刑法學教材,中國法制出版社,1993版,第115頁。

[3](日本)《公害法》第4條規定了雙重處罰。

[4]《環境保護法教程》,韓德培主編,法律出版社,第二版,1991,第165頁。

[2] [5]何秋蓮等《論新刑法中破壞環境保護罪的規定》,《中國環境報》1997年4月19日第3版。

[6]刑事案例叢書(破壞自然資源犯罪叢書),中國檢察出版社,1992,第33頁。

參考資料:

/lwzx/fxlw/xsfx/2005/10/28/21773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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