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車主處理“碰瓷”的過程值得借鑒。
某年某月的某壹天,我遇到了壹個“碰瓷的”。本人胖子,曾在某大保險公司車險部工作3年,主要從事日常事故車鑒定,屬於外地,處理交通事故無數,被稱為‘小魔術師’。駕齡不算短(4年),安全駕駛不算短(65,438+0.6萬公裏)。上周的壹個晚上我遇到了壹次不可思議的經歷。
當晚8點多,我在開車回家的路上,剛從高架路下來回到地面路,突然感覺口渴。於是我習慣性地看到我行駛的道路旁邊沒有禁止停車的標誌,地面的街道邊緣也沒有黃黑格子線。經驗告訴我,這條路允許臨時停車。剛開了壹小段路,路邊有個便利店,我就開了右轉向燈,從右後視鏡看到身後的非機動車道沒有車輛。好的,慢慢靠過來。車停穩後,我開門的時候特別註意左後視鏡。我註意到沒有車流量,就開門下車進了店。這是因為我為了後車,特意開了雙跳燈,以防萬壹。
就在我買了飲料後,我在商店前大吃大喝。我從眼角看到壹個黑影朝我的車走來,速度不是很快。我聽到砰的壹聲,然後我車的報警系統開始啟動,撞上了我的車。我看過去,原來是壹個中年男子騎著自行車反方向騎過來,撞到了我的車頭。那人看到我經過,就拿出遙控器,關掉報警系統,查看車況。那個人做了壹個讓我困惑的舉動。他站起來後做的第壹件事就是拿出手機撥打110。我當時就覺得不對勁。為什麽他第壹件事是報警而不是查看他的傷勢?我也沒說什麽。他打完電話,還沒等我開口,他就開始大喊——“別擔心,朋友,車撞了。我會幫妳支付修理費。我受傷了,妳負責我的醫療費用。現在已經打了110。還是等警察來吧。”然後我就壹只手不停地揉肚子,另壹只手把煙掏出來,但是車也無濟於事。我站在旁邊抽煙,也不在乎。腦子裏的第壹反應是遇到了傳說中的“碰瓷”。當時的經驗告訴我,不能移動車輛。如果我做了,我可能會被他惡意中傷,說我靠邊停車的時候把他撞倒了。有什麽問題?等到110。我說:“朋友,妳怎麽騎車?妳知道反過來嗎?”我說話的時候,正在檢查汽車的損壞情況。乍壹看沒傷到什麽(開過的朋友都知道保險杠撞到小東西),就是前保險杠上有壹道劃痕,連前保險杠的皮都沒破,有撞擊的痕跡。
上帝,救救我!壹定要理性清醒,再罵再狠打也不壹定有幫助。
1,先想想自己的情況:A,對新通信法負全責;b .有沒有違規行為?c .對方是否違規;d、對方的目的和疏漏;e、快刀斬亂麻,分清利弊。
不知道什麽時候,周圍人很多,這是海派的特點之壹。當時我特意看了看表。北京時間20: 08,警察於20: 14到達。滿足夜間中心城區5分鐘出警的要求。這是壹輛兩輪摩托車。等的時候,我已經準備好了駕照和行駛證。周圍的人群說著什麽,我也紛紛發表評論和看法。在等警察來的時候,我已經基本想好了自己的思路和對策。對方不能只為了錢而這樣做。不然不可能這樣。我在非機動車道停車不當,這是我的軟肋,也是我的把柄。警方必須指出,尤其是新交通法出來後,非機動車和行人相比機動車都是弱勢群體,機動車是強者。就算我不負責,我還是會對別人的傷害負責。與其這樣,我還不如負全責。如果當場開調解書,我的心理價位是1000元。如果對方是在1000元以上敲詐我,我寧願進去處理,雖然手續有點繁瑣,而且這1000元屬於快速處理,保險公司會全額賠償,當然是基於我全責。
2.可能不是經典對白:“碰瓷”,警察,還有我。
警察勘察完現場,就開始聽取雙方的陳述。對方的理由是沒看到停在路邊的車,撞到了。我的理由是停下來買杯飲料。事情發生在他撞了我的車之後。我主動上交了我的兩證,警察驚訝地看著我,對我說:“朋友,妳門熟,可以開始說多少錢了。”我只能對他微笑。當時我和對方的對話記錄如下:
我說:“朋友,妳現在感覺怎麽樣?不行就去醫院急救。如果可以,可以去。”
對方說:“我覺得肋骨疼。我打破了它們。我需要看醫生。”
我說:“如果妳覺得自己沒什麽大問題,就是難過,那就壹勞永逸的談個價吧。”
對方說:“不行,我要去急診室。內心很痛。”
警察插話道:“朋友,如果可以的話,要不,雙方可以協商壹下,壹勞永逸地談好價錢。”為了避免進入事故組,大家都很麻煩。"
旁邊的人群紛紛發言。“嘿,這個人沒什麽關系。如果沒問題,他可以走了。發生了什麽事?拿錢勒索別人是故意的。妳怎麽這麽不要臉?這個年輕人相當老練。我不知道他是幹什麽的。”
我也再次提醒妳:“朋友們,現在妳們可以在外面談價錢了,加入事故群會很煩的。現在壹勞永逸才是最爽快的,可以自己定價。”好吧!另壹個人看著我,想了壹會兒,對警察說,“我骨折了,我要求在事故組接受治療。”警察笑著對我說:“朋友,我無能為力。”我不能很快處理它。我必須加入事故小組。那樣的話,我就開個賬單。"
我無言以對,就配合警察當場開了調解書,因為我是停在非機動車道上的。雖然該路段允許臨時停車,對方反向行駛,但根據新交通法,我承擔主要責任,對方承擔次要責任。我本打算負全責,但警方在這方面失敗了。特別搞笑的是,開事故調解書的時候,我拿出了自己的駕駛證,但是對方拿出來的有效證件竟然是駕駛證,而且還是照片,這就足夠了。真的是職業選手,有備而來!
為“碰瓷”準備“大餐”
雙方簽字,互留聯系方式,各持壹份,約好明天在某區見事故小組。警察還把我的行駛證和駕駛證還給我了。這時候我提醒他可以馬上去急診。他仿佛恍然大悟,慢慢地把車推開了。本來準備當場打電話120,後來想了想,為了節省有限的醫療資源,還是讓他自己解決吧。經驗告訴我,如果對方真的骨折了,第壹,不可能像沒事壹樣站著不動,不可能那樣看著他。第二,如果他感覺骨折了,就馬上去醫院,不用等到明天早上。如果是,那就不是骨折。而且肯定是急診,事發地附近的醫院,不可能從其他醫院帶走。
於是我也收了兩個證,慢慢開車回家。回到家後,我開始在網上查閱相關的保險法規、條款和處理的案例,總結出以下幾點:
1,對方肯定是碰瓷了,結合其出事後的種種表現,這肯定是毋庸置疑的;
2.關於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如果發現自己沒有責任,按照新交通法,行人和非機動車都是弱者,即使沒有責任,我也會賠償對方的醫療費用,這部分保險公司不會報銷。更何況我當時確實違反了交通法規,所以我覺得我全責。至於首要責任進去處理的問題,是執勤民警的結果,財產損失三萬。
3.對於明天事故組的調解,我會堅持以我為主體,不允許任何無理要求;
4.鑒於對方有可能會把舊傷當成新傷,栽贓給我,我會讓他提供拍片的原始資料,保險公司會有指定的地方幫我看壹下。不管是新傷還是舊傷;
5.至於賠償,按照慣例,對方肯定會索要誤工費。這時候就需要對方提供有效的醫院證明,拍攝的片子,對方用人單位出具的誤工費證明,收入證明,傷者的勞動合同,連續三個月的個人所得稅繳納單。兩者缺壹不可。
醫院證明通常被稱為病假單。如果傷者和醫生之間存在某種不正常的關系,肯定是可以開的,至少比平時多開幾天,但要建立在真實有效的基礎上。我可以找到哪個醫生開的病假單。如果我以後打官司,可以要求法院調查其真實有效性。而且壹般來說,現在的醫生都不敢多請病假。
②X光片。同樣,如果打官司,可以請法醫看新舊傷。無需擔心其造假。
(3)誤工證明和勞動合同,是指對方需要提供真實有效的證件,證明自己是在職職工,是有合法職業的合法勞動者,而不是社會閑散人員或流浪人員。這是完全可以搜索的。
(4)所得稅證明,這是關鍵。有可能對方有能力和手段拿到假的聘用合同,誤工證明,收入證明。就算都拿到了,重點還是所得稅證明。如果對方拿的多,出的錢多,如果不能提供稅單,我完全可以無視,要求打官司。法院認定的標準是所得稅證明。在上海,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是800元,超額部分采用超額累進法計算。如果對方單位存在偷稅漏稅,只能說是對方的漏洞,不是我的錯,法院會按照全市最低生活收入(在職職工)或者按照領取社會失業金的標準進行裁決。這就從根本上降低了被對方敲詐的可能性。如果是真的,保險公司也會在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額度內進行賠償。比如第三者責任險20萬,對方車輛和人身傷害賠償上限20萬。
6.如果對方檢查後沒事,肯定會有賠償。我壹定會按照標準操作。我不會多給他壹分錢。雖然保險公司會買單,但我不會讓這樣的人為所欲為。更何況保險公司是有賠償標準的,不是我說了算。
整理了壹下思路,列了個清單,打印出了車輛所屬保險公司的壹份保險理賠條款,突出了人身傷害部分。並打電話給保險公司報案。陳述完情況,我拿到了壹個舉報號,記錄在案。這壹點非常重要。記住,必須在48小時內報案並通知保險公司。
結局:看著我做的“大餐”,那些“碰瓷”的傻眼了。
我壹夜無語,第二天早上到了XX區約定的事故組,那個男的已經到了。我問他:“朋友,妳怎麽能健康呢?”“片子已經拍完了,壞了。”當著警察的面,我要求對方提供看病的所有票據。對方提供的登記表和處方單沒有問題,但是時間是今天早上,也就是說他剛從醫院出來,才來事故組。這符合我昨晚的推斷,對方並不認真。讓我們言歸正傳。
1,醫藥費
醫療費用合計(包括拍片和打車費用)185元,顯示是軟組織挫傷和肌肉拉傷,估計是昨天倒地造成的。不出我所料,傷者真的是今天早上才去看病的。我昨天分析過了,有骨折是不可能不去急診的。文件上有時間。請問壹個骨折的人會堅強到忍了壹晚上的劇痛第二天去急診室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2、損失時間的問題
對方的報價是3000元,說會延遲半個月。我可以接受。請提供拍片、醫院病假單、單位誤工單、連續三個月納稅證明等壹系列證件,缺壹不可。特別是完稅證明,可以充分反映壹個人連續三個月的工資收入。上海的起點是800元,然後就可以算了。上個月的加班費無法完全體現。三個月足夠了。收入證明的問題,我已經解釋得很清楚了。保險公司確定多少我就賠償對方多少。
對方聽到我要的文件,看了我打印出來的保險條款和相關規定後,有壹段時間沒有說話。估計對方沒想到會遇到我這種有備而來的主兒,臉都紅了。辦案民警聽到我的話後,也告訴那個人按照我說的思路和流程準備好所有的文件。看到這次調解不能成功,他們準備下次再調解。
註意:警察通常會采取這壹步驟。警察在這種情況下的作用只是調解和見證,而不是引導和領導。這是壹個證人的角色,而不是法官。壹切都要由保險公司決定,由雙方協商解決。不行的話可以打官司。調解次數不多,限三次。如果超過,建議去法院解決。
雙方簽了承諾書,我負主要責任,他負次要責任。警方第壹次調解程序結束。並且我提醒對方,如果還需要看醫生,要及時通知我,只能在第壹急救醫院看。而且如果真的需要轉,需要征得保險公司同意,聯系我。否則,我有理由拒絕支付他們擅自轉讓後產生的任何費用。警察也記錄了這個。
把悲傷的話留到明天——壹個插曲
我出來後,正在車裏整理文件,手機響了,是對方,於是壹段很奇妙的對話開始了。對方以這句話開頭,“——朋友,請幫幫我,警察明明只是照妳說的做。我出3000元,大家都同意了。也不是沒有商量的余地,對吧?何必呢"?我壹聽就知道狐貍終於藏不住尾巴了,放不下了。“我昨天跟妳協商,妳不想在外面壹勞永逸的解決。既然來了,就只能按規定操作了。”“朋友,幫個忙,我只要2000塊錢,大家現在就進去簽字。妳現在在哪裏?我還沒走。”我心想,現在該和我談價錢了。我昨天給了妳壹次機會。不要談論它。現在告訴我。沒機會了。“既然來了,就沒辦法想了,只能走規定的路線,遵守規則。”“朋友,別胡說八道,好嗎?我只需要1000元,還有1000元,好嗎?”“這還是按照保險公司的賠償標準,對吧?妳去把所有的文件準備好。妳有多少損失?只要保險公司認可,我就現金賠付妳。”然後妳拒絕處理它。好,妳等著。當壹切準備好的時候我會聯系妳。“好的,好的,當所有的文件都準備好的時候,請通知我,我將和保險公司約個時間審查文件。麻煩妳了,謝謝。保持聯系。”聽到這裏,大家不難想象當時電話那頭對方的表情,壹個純粹的流氓。這是對付他的最好辦法。
到現在對方都沒聯系我。快7個工作日了。應該是和對方當天的工作效率比較。稅單沒那麽復雜。更何況我還在等他的電話。我想念他的聲音。
個人提醒:當讀者遇到這種現象,包括確實是司機本人或者對方造成的交通事故,不要驚慌。及時撥打110,保留事發時車輛位置,配合警方取證。如果對方當場漫天要價,他們就進去按程序處理。如果是重傷,及時撥打熱線120進行搶救。
延伸閱讀:如何買保險,哪個好,教妳如何避開保險的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