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救濟:根據物權法等法律規定,不動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噪聲、光和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給相鄰房地產權利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據此,還可以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法律鏈接:畜禽養殖汙染防治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9號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畜禽養殖汙染,是指在畜禽養殖過程中,畜禽養殖場排放的廢渣、清洗畜禽屍體及飼養場所、器具產生的汙水、惡臭等對環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壞。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轄區環境保護規劃時,應當因地制宜地對畜禽養殖汙染防治進行調查和評價,並將汙染防治納入環境保護規劃。
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必須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畜禽養殖場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中,應當規定畜禽廢渣的綜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第七條禁止在下列區域建設畜禽養殖場:
(壹)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二)城鎮的居民區、文教科研區、醫療區等人口密集區;
(三)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入區;
(四)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本辦法發布前已建成並位於上述區域內的畜禽養殖場應當限期搬遷或者關閉。
第八條畜禽養殖場汙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畜禽養殖場投產時,必須同時實施畜禽廢渣的綜合利用措施。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對畜禽養殖場汙染防治設施進行竣工驗收時,應當將畜禽廢渣綜合利用措施的落實情況納入驗收內容。
第九條畜禽養殖場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排汙申報登記。
第十條畜禽養殖場排放汙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
在依法實行汙染物總量控制的區域內,畜禽養殖場必須按照規定取得排汙許可證,並按照排汙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汙染物。
第十壹條畜禽養殖場排放汙染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汙費;向水體排放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超標排汙費。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本轄區內的畜禽養殖場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現場檢查,獲取資料,采集樣品,進行監測和分析。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檢查機關和人員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保守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十三條畜禽養殖場必須設置畜禽廢渣的貯存設施和場所,並對貯存場所的地面采取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廢渣的滲漏、散落、溢出、淋雨和惡臭對周圍環境造成汙染和危害。
畜禽養殖場應當保持環境整潔,采取汙水清理分流、糞尿分離等措施,實現清潔養殖。
第十四條畜禽養殖場應當采取畜禽廢渣還田、生產沼氣、制作有機肥、制作再生飼料等方式進行綜合利用。
用於直接還田的畜禽糞便應當經過處理,達到規定的無害化標準,防止病菌傳播。
第十五條禁止向水體傾倒畜禽廢渣。
第十六條運輸畜禽糞便,必須采取防滲漏、防流失、防遺撒等措施,防止汙染環境,並妥善處置儲運工具產生的清洗廢水。
第十七條對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排放總量指標,排放汙染物或者對周圍環境造成嚴重汙染的畜禽養殖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提出限期治理的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被責令限期治理的畜禽養殖場應當向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限期治理方案,並定期報告實施情況。在提交的限期治理計劃中,應當規定畜禽廢渣的綜合利用方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受畜禽養殖場限期治理項目時,應當包括上述綜合利用方案的實施情況。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1000元至30000元罰款:
(壹)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貯存的畜禽廢渣泄漏、遺撒、溢出、淋溶和惡臭氣味,對周圍環境造成汙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體傾倒畜禽廢渣。
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