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刑法第312條)的概念,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為他人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贓物的行為。本罪可選,包括窩藏贓物罪、轉移贓物罪、收集贓物罪、銷售贓物罪。二、犯罪構成(1)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贓款贓物不僅是盜竊、詐騙、走私、貪汙賄賂等犯罪追求的目標,也是證明這些犯罪的主要證據之壹。有效及時地收繳贓款贓物是證明犯罪、揭露和打擊犯罪分子的重要手段。該罪幫助犯罪分子處理贓物、贓款,為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創造條件,嚴重妨礙公安、司法機關追查、審判犯罪分子的正常活動。這部法律在危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壹章中規定了這壹罪名,其重點首先是維護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由此看來,窩藏贓物罪中的“贓物”應具備以下特征:1,是否是侵犯財產罪(如搶劫、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貪汙等)所得的財物。)或其他犯罪所得的財物(如走私、賭博、賄賂所得,違反狩獵法、漁業法所得的漁獲等。).甚至偽造、變造公文、證件、印章、偽造國家貨幣等。,雖然其本身經濟價值極小,但壹般可以認定為贓物,成為本罪的客體,因為窩藏上述物品還會妨礙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為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創造有利條件。2.犯罪分子自用的犯罪物品,如兇器、鉗子、棍棒或其他用於撬開門、擰鎖的物品,不屬於贓物,窩藏此類物品不能構成本罪。因為這種行為實際上起到了毀滅犯罪證據、窩藏罪犯的作用,所以視情況可以認定為窩藏罪或偽證罪。3.違禁品能否成為本罪的客體。這是壹個有爭議的問題:壹種觀點認為,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壹切財產,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應當及時返還被害人的合法財產:用於犯罪的違禁品和個人財產應當予以沒收。”在這裏,違禁品與用於犯罪的個人財產列在壹起。由於後者不是贓物,所以不能成為本罪的客體,違禁品也不能成為本罪的客體。另壹種觀點認為,違禁品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客體。所謂違禁品,是指未經國家許可,不得制造、銷售、購買、使用、持有、儲存、運輸的物品。中國法律規定的違禁品包括武器、彈藥、爆炸物、劇毒物品、麻醉品、放射性物質等。我國有的刑法對藏匿、代銷違禁品的行為有特別規定,將其列為獨立罪名,如持有槍支、彈藥罪,有的則沒有特別規定,如持有爆炸物、有毒物品的行為。因此,對於窩藏他人違法犯罪所得違禁品的行為,應當區別對待,即有特別規定的,按照特別規定處理。比如,窩藏他人取得的槍支、彈藥的行為,應當列為持有槍支、彈藥罪;如果沒有特別規定,就應該歸為窩藏罪,比如窩藏被他人盜竊的氰化鉀的行為,就應該歸為窩藏罪。壹般認為,後壹種意見是正確的。因為違禁品也是贓物,兩者是有關系的。既然他人違法犯罪所取得的財物是贓物,那麽他人違法犯罪所取得的違禁品仍然是贓物的壹種,可以成為本罪的客體。4.本罪的客體必須是他人違法犯罪所得的物品。首先必須是他人取得的,自己犯罪取得的財物不能成為本罪的客體。因為藏匿贓物只是壹種不受懲罰的事後行為,已經被自己實施的盜竊所吸收,沒有必要再單獨立壹個藏匿贓物罪。其次,這種物品只要是通過他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取得的就足夠了,不壹定要符合壹個犯罪的所有要件,也不壹定要受到刑事處罰。比如,l4周歲以下的青少年或者精神病人盜竊的物品,雖然這類行為人因未滿刑事責任年齡或者缺乏刑事責任能力,不構成犯罪,但仍然屬於贓物。此外,如果中國人在本國犯罪免於刑事處罰,或者外國人在外國對我國公民犯罪而不適用刑罰,由於這些犯罪而取得的物品仍然是贓物。5.善意第三人取得的贓物(如贓物)是否仍是贓物,存在爭議。為了保證交易的安全,大多數國家的民法典都認為善意第三人對自己善意有償取得的贓物擁有所有權,原所有人不得請求返還。我國《民法通則》沒有規定如何處理善意取得並給付的贓物。司法實踐中,對於有償取得的贓物,壹般按照以下原則處理:對於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有償取得的贓物,原物存在的,犯罪分子應當照價賠償原物主的損失;如果根據犯罪分子的客觀實際情況,確實無力贖回原物或者無法賠償損失的,可以根據買受人和原物所有人(即被害人)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妥善處理。買受人明知是贓物而購買的,應當無償追出並沒收或者物歸原主。6.不管贓物是怎麽加工的,花了多少勞動,加工出來的還是贓物。比如把偷來的黃金加工成黃金首飾;將偷來的自行車零件組裝成整車;將偷來的皮革制成皮鞋、皮包等。這些黃金首飾、自行車、皮鞋、皮包還是贓物。以物易物、以錢換錢、以錢購物、以物換錢所得的錢,仍然是贓物。比如兩輛偷來的自行車和別人換了壹臺電視機,這臺電視機就成了贓物。將被盜的10元小票換成100元大額小票,用被盜的銀行支票購買的錄音機,用被盜的郵局匯款單提取的現金等。這100元的大票、錄音機、現金還是贓物。7.贓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僅限於不動產。財產性利益雖然可以構成侵犯財產罪的客體,但不能成為窩藏贓物罪的客體。但記載或證明權利或利益的文件或文書,如銀行存折、郵局匯票、支票、股票、匯票、借條等。,都可以成為本罪的客體。(二)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贓物的行為。藏匿贓物是指藏匿、保管贓物,使司法機關無法或者難以找到贓物的行為。贓物轉移是指改變贓物存放地點的行為。贓款贓物的轉移,應當足以阻礙司法機關追繳贓款贓物。在同壹房屋內轉移贓物不應認定為本罪。但是,將贓物從建築物的壹個房間轉移到另壹個房間被認為是轉移贓物。買贓物是指購買不特定的贓物或者購買大量贓物。購買少量贓物自用,不應認定為犯罪。代為銷售贓物是指為行為人轉移贓物的行為。在罪犯和買方之間進行調解的人也應被視為代表他們出售贓物。(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但只能是贓物所有人以外的人。如果犯罪人自己隱瞞了犯罪所得的贓物,就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4)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藏匿、轉移、購買或者代為銷售。明知是贓物,行為人認識到其隱匿、轉移、代為購買或者出售的行為會導致妨礙司法機關追繳贓物和從事刑事偵查、起訴、審判的危害結果,並希望或者允許這種結果發生。至於如何判斷行為人是否“明知是贓物”,這是壹個至關重要的問題。演員必須事先沒有與罪犯共謀。行為人事前與犯罪分子通謀,事後達成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的協議的,以* * *共犯論處。本罪的“明知”不能僅憑被告人的供述來認定,而應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來分析。只要證明被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贓物,就可以認定。“應當知道”是贓物,但無論如何不屬於“明知”,否則過失和故意沒有區別。如果將“應當知道”也視為贓物犯罪,則意味著以過失贓物犯罪論處,但刑法沒有規定過失贓物犯罪。相反,刑法明確要求行為人“明知”是贓物。但是,為了避免沈迷於犯罪,把知識面限制在非常狹窄的範圍內是不合適的。這就需要對“知道”有壹個正確的理解和認定。明知是贓物包括明知肯定是贓物和明知可能是贓物。明知壹定是贓物,是指行為人判斷其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的,肯定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不是其他性質的財物。明知可能是贓物,是指行為人根據有關事項認識到可能是犯罪所得的贓物,但並不完全確定是贓物。因此,行為人對贓物的認識不應認定,只要認識到可能是贓物或贓物即可。為此,贓物犯罪也可以是間接故意犯罪。明知是贓物的認定可以推定,即可以從行為人已經實施的行為和相關事實推斷出行為人是否明知是贓物;如果推定的行為人明知是贓物,行為人也不做任何辯解,則推定成立。壹般來說,應當根據行為人明知是贓物的時間、地點、數量、價格、種類、行為人與加害人的關系、明知程度來推定行為人是否明知是贓物。例如,約定在秘密地點交付貨物後進行隱匿,以明顯低於正常市場價格購買大量貨物,對方交付無單位證明個人不可能持有的公共設施或者其他部位,行為人在明知對方是財產犯罪分子或者經濟犯罪分子的情況下接受貨物並隱匿,在明知該業務被禁止的情況下購買,可以推定行為人“明知”是贓物。當然,推定不是主觀的,不能代替調查研究。推定也要以事實為依據,推定結論要有理有據。3.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四。法律及司法解釋第三百壹十二條明知是犯罪所得而隱藏、轉移、收購、出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所產生的收益而隱瞞、轉移、購買、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