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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導下的刑法(四)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

在這個問題中,辯護的對象是精神病人。我們都知道,精神病人沒有明知的可能,所以他們犯罪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但是,這並不意味著精神病人所制造的危險是不可防禦的。精神病人正在進行的法益侵害,也是客觀層面上的法益侵害事實,也是正當防衛的原因和條件,也是可以進行的。同時,針對正在發生的嚴重暴力行為進行防衛,屬於特殊防衛。在特殊防衛中,防衛行為比攻擊行為更重要,這也是法律所允許的。故李應用鐵管致劉甲重傷,後死亡,未超過防衛限度,不需負刑事責任。

同時,為李辯護而為劉佳辯護也是法律不允許的。若傷害李,應構成故意傷害罪。具體案例及分析如下:

淩晨2時許,李和妻子杜在家睡覺時被醫院裏的狗叫聲驚醒。杜到醫院門口,見同村精神病人劉佳(男,42歲)用尖刀刺其醫院門,自稱“攔路搶劫”。杜某推搡劉佳,致其撞上院墻受輕傷,後杜某剛好返回逃逸。(事實1)

李見狀,立即回院拿了壹根鐵管,叫來村裏的保安主任等人幫忙。劉甲來到李的廚房,用壹把鋒利的刀割開了廚房的紗窗。李用鐵管打劉佳,劉佳躲在醫院的玉米地裏。李拿著鐵管進玉米地找劉佳,在玉米地遇到了劉佳。劉甲用尖刀攻擊李,李用鐵管打劉甲。(事實2)

這時,劉佳的父親為了尋找兒子劉佳,走進了李的醫院。李瑟娥正在和劉甲戰鬥,試圖拯救劉甲。他從地上撿起壹根棍子,走上前去,試圖打掉劉佳手中的尖刀。(事實3)

李沒有認出,因為當時天很黑,他被誤認為是劉甲的同夥。他涉嫌攻擊自己,隨後又用手中的鐵管刺向劉壹的胸部,致使劉壹因氣血翻騰而倒地(重傷)。李還用尖刀擊打劉佳頭部,致劉佳倒地重傷。劉壹大叫“我是劉壹”,然後暈倒了。當李聽到聲音停止時,他知道他犯了壹個錯誤。(事實4)

杜某打著手電趕來,發現劉佳、躺在地上,對李說:“傷人了!這下麻煩大了!”夫妻二人蹲在地上想辦法。李說:“算了,反正是劉甲先捅我的。”所以他們回到了房子裏。兩個小時後,村醫主任來到家裏詢問情況。李謊稱“劉走了”,並隱瞞了人還在玉米地的事實。(事實5)

臨近中午,杜某到玉米地,發現劉甲、已無氣息,便對李說:“不如埋了人吧。”兩人合力挖了壹個坑,把劉佳和劉壹的“屍體”埋在坑裏。三天後,事情敗露,公安人員從坑裏挖出了兩人的屍體。經法醫鑒定,劉佳在下葬前死於重傷,劉壹在下葬後死於窒息。(事實6)

問題

1.請說明杜某是否構成正當防衛的事實理由。

事實壹:杜某推搡持刀“攔路搶劫”的精神病人劉佳,致劉佳輕傷,構成正當防衛。精神病人劉佳違法的事實,雖然是無責任人所為,但客觀上仍屬於違法侵害,符合正當防衛的原因條件。手持尖刀,自稱“攔路搶劫”,人身危險性很大。杜某推搡劉佳,致其輕傷,未超過防衛限度,構成正當防衛。

2.李對事實2、事實5、事實6是否構成對劉佳的正當防衛?說明原因。

對於事實2、事實5、事實6,李構成對劉佳的正當防衛。(1)事實上,李用鐵管擊打劉甲,致其重傷,屬於傷(殺)人行為;之後,劉佳因傷勢嚴重,沒有得到及時救治,沒有得到救助而死亡;第壹、二行為合並評定為傷害(殺人)導致死亡。(2)在正當防衛的認定上,客觀上劉甲持尖刀攻擊李,具有殺人的行為。雖然他沒有責任能力,但仍屬於違法侵權,可以抗辯。(3)對正在進行的犯罪進行防衛,屬於特殊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的傷亡,不超過限制條件,屬於正當防衛。因此,李對劉甲構成正當防衛。

3.對於事實3,如果案件事實是為救劉佳持木棒毆打李,致李輕傷,是否構成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說明原因。

事實三,若導致李輕傷。(1)劉壹不構成正當防衛。理由是正當防衛的事由是不法侵害。李用鐵管擊打劉佳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屬於合法侵權,但不屬於非法侵權,不能屬於正當防衛。(2)劉壹不構成緊急避險。理由是:緊急避險的原因是“危險”。壹般情況下,法律行為引起的危險也是壹種危險,具有對沖的可能性。如果還在限額內,也可以建立緊急避險。但本案中的危險,即李正當防衛造成的危險,是劉佳殺人行為造成的,是劉佳自身的風險,具有極大的危險性,不能成為避險的原因。

4.對於事實4、事實5和事實6,妳如何評價李和杜導致死亡的行為?說明原因。

對於事實四、事實五、事實六,李、杜構成過失致人死亡。(1)在事實層面上,李之前的行為對造成了重傷,屬於傷害(殺害)。事後,李誤以為已死,遂將其屍體掩埋致死。李是在故意的情況下犯了因果關系錯誤,而且因果關系並沒有中斷。死亡結果歸因於之前的傷害行為(殺人行為),總體評價為傷害(殺人)導致死亡。因為不存在客觀的違法侵權,所以不能排除行為的違法性。(2)在主觀罪過層面上,李主觀上錯誤地認為是劉甲的共犯,屬於假想防衛,具有防衛意圖,沒有犯罪故意,應認定為過失犯罪。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3)對於杜某而言,其之前並未參與想象中的防衛行為,只是參與了之後的掩埋行為,客觀上造成了死亡。主觀上誤以為劉壹死了,埋了屍體,沒意識到絲襪的結果。死亡的結果是過失,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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