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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江蘇省淮安市盱眙縣人。國家、省、市、縣對農業稅有哪些優惠政策?

農業稅優惠政策及其運作

壹、農業稅概述

(壹)農業稅的納稅人是在中國境內從事農業生產並取得農業收入的合作經濟組織、農場、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部隊、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寺廟、農民和其他個人。

(2)征稅的對象和範圍

農業稅是對農業收入征收的。

應稅農業收入分為以下四類:

1.種植糧食作物和馬鈴薯作物的收入;

2.種植棉花、大麻、煙草、油料、糖料和其他經濟作物的收入;

3.園藝作物收入;

4.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其他農業稅收入。

(三)納稅期限和地點

夏秋兩季征收農業稅。夏收較少的地區,夏征可免,秋收。

具體征收時間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應當繳納的糧食或者其他農產品以及現金交付給指定的機關。

(四)計稅依據和標準

農業稅的計稅依據是農業收入。在計算農業收入時,計算標準是:

1.種植糧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糧食作物的年產量計算。

2.種植馬鈴薯作物的收入,按照在同壹土地上種植糧食作物的年產量計算。

3.種植棉、麻、煙、油、糖作物的收入,參照種植糧食作物的年產量計算。

4.園藝作物、其他經濟作物和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征收農業稅的其他收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算。

常年產量是農作物在正常年份的產量,根據土地的自然條件和壹般管理情況進行評估。糧食作物和經濟作物的年產量應折算為當地生產的主要糧食(北方為小麥,南方為水稻),即以糧食為計算單位,法定計算單位。各種糧食和經濟作物折算成主食的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5)稅率

農業稅實行比例稅率,分級規定平均稅率:

1.國務院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稅的平均稅率;

3.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規定的平均稅率和本地區的情況,分別規定自治州的平均稅率和縣、自治縣、市的稅率。

4 .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平均稅率和各地區的情況,分別規定縣、自治縣、市的稅率。

5.縣、自治縣、市的經濟條件差別很大,不能按壹個稅率征收的,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上壹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平均稅率,分別規定本地區的稅率,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本地區規定的稅率,最高不得超過年產值的25%。

(六)計稅方法

農業稅主要對糧食(以下簡稱公糧)征收,采取實物征收、貨幣結算的方式。即按照中等品質公糧的規定數量和農業稅折合計稅價值的金額,納稅人對糧食納稅,按質論價。

確定結算價格的方法是:有合同訂單價格的,按照合同訂單價格結算;沒有合同訂單價格的,按照當地中糧市場價格結算。經濟作物、林、牧、漁業產區,農業稅的優惠支付價格,按照不低於公糧價格的原則,保持經濟作物和糧食作物之間的稅負平衡。農業稅征收結算價格的具體核定辦法由省財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7)地方附加農業稅

農業稅地方附加費是隨同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壹並征收的壹種地方稅。根據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為了辦理地方公益事業的需要,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可以在征收農業稅的同時征收地方附加,用於農村公路橋梁建設、農村中小學校舍修繕和水利工程建設。

按照現行規定,地方農業稅最高附加率不能超過15%。

農業稅地方附加由農業稅納稅人按照應納農業稅稅額和規定的附加率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農業稅地方附加=應納農業稅稅額×附加率

第二,農業稅優惠待遇

農業稅的稅收優惠主要是減免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以下簡稱農業稅條例)及其他有關文件,農業稅的優惠稅種主要包括:

(壹)復墾和復墾稅收減免優惠

為了鼓勵開墾荒地和開墾廢棄地,現行稅法對開墾和復墾規定了稅收減免優惠。

具體包括:

1.納稅人依法開墾荒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擴大耕地面積取得的農業收入,從取得收入的年度起,可免征1至3年。這裏的依法開墾荒地,是指按照壹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開墾的荒地;用其他方法擴大耕地面積主要是指通過修建谷坊、圩田、填溝壑、修築河堤、修梯田等方式擴大耕地面積。(農業稅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問答)

2.移民開墾土地取得的農業收入,從取得收入的年度起,可免稅3至5年。(農業稅條例)

3.納稅人在山區新開墾或者開墾的桑園、茶園、果園等經濟林木,從取得收入的年度起,可以免征三年至七年的稅收。(農業稅條例)

(2)科研教學稅收減免優惠。

根據農業稅條例,納稅人從農業科研機構、農業院校進行農業試驗的土地上取得的農業收入,可以免征農業稅。

(三)水利項目稅收減免優惠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納稅人因修建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等增加了單位面積土地產量,受益不滿3年的,仍參照受益前正常年份的產量計稅,增加的部分可以免稅。根據財農字(78)2號文件,為鼓勵沿海地區圍墾,對納稅人圍墾增加的收入免征農業稅。具體免稅期限根據復墾的料費數額酌情規定,但最長不超過5年。

(四)自然災害稅收優惠減免

為了照顧納稅人因自然災害遭受損失的困難,《農業稅條例》規定,納稅人因水、旱、風、雹或者其他自然災害造成農作物歉收的,根據農作物歉收的程度,減征或者免征農業稅。減免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五)烈士家屬稅收減免優惠。

為了照顧軍隊烈士家屬,《農業稅條例》規定,革命烈士家屬、在鄉革命傷殘軍人和其他納稅人因缺少勞動力或者其他原因納稅確有困難的,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減征或者免征農業稅。

(六)對國有示範養殖場免稅。

根據財稅字[1996]26號文件,農業系統、事業單位農作物良種示範繁育場,良種繁育面積占農場耕地總面積70%以上(含70%)的,全額免征農業稅;良種繁育面積占農場耕地總面積70%以下的,繁育良種的耕地免征農業稅,未繁育良種的耕地按規定征收農業稅。免征農業稅的耕地具體面積,以征收機關核定的養殖良種耕地實際面積為準。

(7)三峽庫區移民稅收優惠減免

根據國稅函[1999]845號文件,三峽工程庫區農村移民開墾荒地取得的農業收入,從有農業收入的年度起,免征農業稅3至5年。對三峽工程庫區農村移民取得的非開墾農業收入,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在壹定期限內給予減免稅,但最長不超過3年。

(八)其他稅收減免優惠。

1.根據農業稅條例,納稅人在零星種植農作物的房屋旁空地取得的農業收入,可以免征農業稅。

2.根據(76)財稅字5號文件,軍隊在軍用機場內跑道外空地種植農作物的收入,免征農業稅。

3.按照農業稅條例的規定,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下列地區可以減征農業稅:

(1)農民生產生活仍有困難的革命老區;

(2)生產落後、生活困難的少數民族地區;

(3)交通不便、生產落後、農民困難的貧困山區。

發生特大災害,或者國務院決定采取減稅、免稅措施的,農業稅的減稅、免稅額度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其他農業稅減免,在不減少財政部下達的征收任務的前提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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