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壹步加強和規範人民法院司法便民工作,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關於進壹步加強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幹意見》,提出了17條關於努力解決司法為民具體問題的意見。
壹是成立專門的訴訟服務部,提供專職訴訟服務。《便民意見》第壹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設立立案大廳或者訴訟服務中心,做好信訪接待、訴訟指導、案件查詢、聯系辦案人員、移送訴訟材料、解答訴訟疑問、判決後答疑等工作,引導當事人理性選擇糾紛解決方式。[詳細]
解讀:“這是最高法院首次要求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建立專門的訴訟接待服務部,實行櫃臺式、壹站式訴訟服務。”最高法院研究室負責人說。[詳細]
第二,打破常規,提供特色訴訟服務。《便民意見》第二條規定了人民法院的“非常規”訴訟服務措施。壹是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建立非工作日立案和信訪接待制度;二是人民法院可以為壹些不便參加訴訟的老人、殘疾人、病人提供上門立案服務,真正做到“服務到家”。[詳細]
解讀:該負責人告訴記者,壹般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在工作日上班,但如果當事人在工作日起訴或參與訴訟有實際困難,人民法院應當急群眾之所急,可以在休息日接待群眾來訪和起訴,充分體現了司法的人文關懷。[詳細]
第三,加強巡回辦案,就地解決問題。《便民意見》第六條再次強調,基層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本地實際,積極開展巡回審判。人民法院在邊遠地區或者糾紛集中地區,實行定期和不定期巡回辦案,當場立案、當場審理、即時調解、即時結案、當場執行。應當事人的請求,必要時,基層人民法院和人民法院也可以在當事人同意的合理時間開庭。[詳細]
解讀:巡回辦案是人民法院傳統的審判方式。然而,由於近年來法院的任務越來越重,巡回審判在壹定程度上受到了影響。人民法院和法官只要懷著對人民的深厚感情辦案,就壹定會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水平,使司法工作更加貼近民心、民情、民意,就會得到人民的認可和信服。[詳細]
依法簡化程序,提高訴訟效率
《便民意見》規定了人民法院提高訴訟效率的幾項重要措施,有效降低了訴訟成本,減輕了當事人的訴訟負擔。
首先,建立遠程備案模式。便民訴訟第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可以通過電話、網絡預約立案。
第二,建立繁簡分流、快切機制。《便民意見》第四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健全分流復雜案件、快裁案件的工作機制,以調解化解糾紛為重點,快速化解矛盾,提高訴訟效率。
解讀:近年來,人民法院采取了繁簡分離、加快裁判的機制,這是根據案件情況區分程序、提高訴訟效率的重要舉措。簡單案件通過速裁機制解決,部分法院設立專門的速裁庭,以調解為主處理糾紛,縮短了辦案周期,大大提高了辦案效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被稱為“訴訟綠色通道”。
第三,進壹步簡化案件審理程序。《便民意見》第五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執行法律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規定。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進壹步簡化簡易程序的相關環節,充分發揮簡易程序的效率優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經當事人申請,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簡化程序。”
解釋:簡易程序是為簡單案件設計的快速審判程序。人民法院應當對所有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對於適用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案件,當事人要求進壹步簡化審判程序的,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人民法院也要簡化程序,充分提高訴訟效率。[詳細]
依法調查收集證據,維護訴訟公正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可以主動調查收集證據。根據訴訟法的規定,《便民意見》第七條進壹步強調,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應當及時調查取證。對於確實無法調查收集證據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實際需要,也可以主動調查收集證據。
解讀:民事案件中,調查取證難的問題普遍存在,完全依靠當事人的證據有時難以查清案件事實。因此,當當事人舉證有困難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取證,這是保證判決公正的壹項非常重要的制度。[詳細]
加大司法公開力度,推進陽光司法
壹是完善審計制度,方便人民群眾審計案件。《便民意見》第九條對進壹步完善人民旁聽案件審理制度作了詳細規定。壹是嚴格依法公布庭審信息,方便人民群眾旁聽案件審理;二是簡化審核審批程序。對符合審核條件的申請人,應出具旁聽證或允許其憑身份證直接參加審核;第三,主動邀請有關人員旁聽案件,法院應定期邀請NPC人大代表和CPPCC委員旁聽案件的審理。
第二,建立訴訟文書公開查詢制度。《便民意見》第十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逐步建立裁判文書和訴訟卷宗查詢制度,有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建立案件裁判文書和執行信息網上公開制度。
解讀:裁判文書和訴訟卷宗的查詢受到了人民法院實際物質條件的限制,人民群眾的知情權無法實現。近年來,隨著人民法院經費保障和物質裝備的加強,在物質條件較好的法院,建立裁判文書和訴訟卷宗查詢制度的條件已經具備。
第三,實行公開聽證制度。《便民意見》第十壹條規定,“人民法院辦理執行、再審審查、減刑假釋、國家賠償等案件,可以實行公開審理制度,自覺接受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法院工作的監督。”
解讀:聽證制度是壹種行政程序,有利於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特別是公眾對問題的看法,保證決策能夠符合民意。針對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壹些特殊問題,需要通過民意解決,《便民意見》規定,可以采取公開聽證制度,確保問題得到公正解決。[詳細]
加強監督管理確保司法公正
壹是主動接受NPC代表和CPPCC委員的監督。《便民意見》第九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定期邀請NPC代表、CPPCC委員旁聽案件,主動接受NPC、CPPCC的監督。
解讀:根據憲法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
第二,加強審限監督。《便民意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審判管理,實行審限監督制度,嚴格案件延期,提高審限內結案率和執行率。做好壹審、二審、再審案卷移送工作,明確移送期限,統壹移送方式,落實移送責任,解決案卷移送難的問題。”
解讀:超審限問題是人民群眾反映集中、強烈的司法問題之壹,而解決這壹問題的最好辦法就是進壹步嚴格限審,加強對審限的監督。
第三,明確立案監督的程序。《便民意見》第十四條規定,駁回或者延期立案的案件,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報告,由上級人民法院核查處理。
解讀:為提高司法統計指標,特別是提高審判結案率和執行結案率,部分法院年底前不再受理案件,導致當事人在壹定時間內無法立案。
第四,規定案件監督卡制度。《便民意見》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建立案件監督卡制度,案件審結時,當事人應當自願填寫對辦案人員工作的評價意見。當事人對辦案人員訴訟活動的評價意見,納入審判執行評價範圍。”
解讀:當事人的監督無疑是對審判工作最直接的監督,依法接受當事人的監督是對審判工作最有效的監督。《便民意見》規定的案件監督卡制度標誌著司法監督進入了壹個全新的階段。[詳細]
註重司法大眾化,增強司法公信力
首先,規定訴訟風險預警制度。《便民意見》第三條規定了訴訟風險提示和訴訟權利義務告知制度,積極幫助當事人盡快了解訴訟風險,知曉訴訟權利義務,確保當事人能夠明確、順利、有說服力地打好訴訟仗。
第二,強調司法救助。《便民意見》第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基層群眾協助訴訟,協助人民法院調解和執行案件;經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將案件委托人民調解委員會、有關行政部門、社會團體或者基層人民組織主持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由人民法院依法確認。
第三,寫好裁判文書。裁判文書是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直接載體,是展示人民法院判決過程、理由和法律依據的主要形式。所以,裁判文書壹定要讓當事人理解,避免產生誤解,導致上訴和信訪。《便民意見》第十三條對此有明確規定。壹是裁判文書的措辭要通俗、簡潔、通俗易懂,讓當事人看得懂;二要力求論證充分,說理透徹,適用法律恰當,說服當事人;三是要準確,避免錯漏。
第四,加強司法救助,保障民生。《意見》關於便民的第十五條規定了兩個方面:壹是人民法院要嚴格依法做好減免訴訟費工作,解決當事人因經濟困難無法出庭的問題;二是積極協調有關部門推動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加大對各類案件被害人和其他無能力賠償加害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訴訟參與人的社會救助力度,保障其生存和生活。[詳細]
解讀:讓人民群眾聽得清、看得清、理解準訴訟活動和結果,是司法普法的重要內容。司法活動決不能淩駕於人民之上,脫離人民。如果人民群眾不能理解和認識訴訟活動,就不可能接受和認可司法工作,司法的公信力就會受損。因此,《便民意見》強調了司法工作大眾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