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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壹個銀行承兌匯票的管理辦法。

中國工商銀行承兌匯票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銀行承兌匯票管理,有效防範風險,促進銀行承兌匯票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匯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貸款通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銀行承兌匯票,是指由承兌申請人簽發,向開戶銀行申請,經銀行審核承兌的商業匯票。

第三條辦理銀行承兌匯票必須以商品交易為基礎,嚴禁辦理無真實貿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

第四條辦理銀行承兌匯票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五條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的分支機構必須經上級行授權,並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管轄行報告。不得擅自辦理該業務。

第二章驗收申請

第六條申請辦理銀行承兌匯票的客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在受理銀行開立存款賬戶並依法從事經營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三)近兩年在我行無不良貸款、拖欠利息等不良信用記錄。

第七條承兌申請人申請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時,應向銀行提交以下材料:

(壹)銀行承兌匯票申請書,主要內容包括匯票金額、期限、用途,承兌申請人承諾到期無條件付款;

(二)營業執照或法人執照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三)上壹年度和本期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

(四)商品交易合同或增值稅發票的原件及復印件;

(5)按規定需要提供擔保的,提交擔保人相關資料(包括營業執照或法人執照復印件、當期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或抵(質)押財產相關資料(包括權屬證明、評估報告等。);

(六)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三章保證金和擔保第八條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時,根據客戶的信用等級收取保證金。AA級(含)以上客戶可免押金;AA級客戶收到超過匯票金額10%(含)的保證金;A+和A級客戶收取匯票金額30%(含)以上的保證金;a級客戶收到匯票金額50%(含)以上的保證金;BBB級(含)以下客戶收取100%的保證金。

經壹級(直屬)分行批準,AA級客戶可免交保證金,A+、A、A級客戶可酌情減免保證金,但減免額度最多不超過應收金額的壹半。

對於未評級客戶,按照總行相關規定和相應的信用等級收取保證金。

第九條AA級以上客戶可免於提供擔保。對AA級以下和A級以上客戶支付保證金後的差額提供足額有效的擔保(抵押、質押或保證)。抵(質)押物應具有穩定的價值和較強的流動性;擔保人信用等級必須在A級(含)以上,且不得有不良信用記錄。但對於現金流充足穩定、對我行綜合貢獻較大且無不良信用記錄的客戶,經壹級(直屬)分行批準,可免交保證金以外的差額擔保。

對於能提供符合總行要求的低風險擔保的客戶,可免交保證金。

第十條免於保證金和/或擔保的客戶應承諾不以其有效資產向他人設定抵(質)押和對外擔保,或在辦理抵(質)押和對外擔保前征得受理行同意,但經總行批準的優質大客戶除外。

第十壹條壹級(直屬)分行特別批準減免保證金和/或保證金以外的差額擔保的,須及時逐筆上報總行備案。

第十二條對定期辦理銀行承兌匯票的客戶,可根據需要核定壹定期限內的最高承兌限額,並辦理最高擔保。限額內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時,不再需要逐壹辦理保函,保證金可壹次性收取,也可按規定比例逐筆收取。

第四章審批和驗收

第十三條受理行信貸部門負責受理客戶申請,並對受理申請人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審查的內容包括:

(壹)受理申請人的合法資格;

(2)企業是否有真實的貿易背景;

(3)業務是否控制在授信額度內;

(四)受理申請人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

(五)受理申請人的信用狀況,近兩年內是否有不良記錄;

(六)按規定提供擔保,審查承兌申請人能否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

(七)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第十四條經審批後,信貸部將銀行承兌匯票審批申請書、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及審查報告按審批權限報權利人審批。第十五條受理審批權集中在二級(含)以上機構。壹級(直屬)分行單項審批權限按照法人授權規定執行,二級分行審批權限由壹級分行在授權時確定。

對能提供100%保證金或符合總行規定的全額低風險擔保的,可委托銀行直接辦理。

第十六條審批通過後,信貸部根據審批意見與承兌申請人和擔保人簽訂銀行承兌協議及相關擔保合同。需要登記、轉移占有或者質押背書轉讓的,應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同時書面通知會計結算部門,並轉發相關材料和清單。

第十七條會計結算部收到信貸部的書面通知及相關資料後,應復核銀行承兌匯票協議、商品交易合同復印件、存款單、匯票記載事項是否齊全,出票人簽名是否符合要求,出票人是否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復核後,向驗收申請人收取保證金和驗收費,並按照《支付結算辦法》辦理相關驗收手續。

第十八條會計結算部門辦理承兌後,應當於當日將承兌準確記入相關科目。客戶提供抵(質)押品的,應及時登記相關登記簿和表外科目。

第十九條已實現綜合信貸管理系統與綜合業務系統對接的分行,應通過系統中的審批流程完成相關操作。

第五章保證金管理

第二十條會計結算部應按規定在“231006-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科目下,以匯票為基礎逐筆開立子賬戶(不需存入的除外)。對在最高受理限額內壹次性存入保證金的,可按戶設立賬戶。

第二十壹條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必須銷戶。嚴禁專用存款賬戶與客戶結算賬戶交叉使用、子賬戶之間相互挪用;不要提前提取存款。

第二十二條保證金實行集中管理。

(1)各行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存款行與承兌行分離的適當方式,可采取存款集中存放、由二級分行核算中心管理的方式;二級分行也可指定標準化匯款機構作為存款的集中存管銀行,但該機構不得辦理銀行承兌業務。

(2)向二級分行核算中心或指定匯款機構劃轉存款時,受理行應同時提供相應的審批、承兌協議和存款賬單。

(3)存款的轉移,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前三天將存款及利息轉回承兌銀行等。應全部通過轄內交易方式進行轉賬,不得由客戶自行辦理。

(四)核算中心應按受理行設置臺賬,繳存核算中心的存款仍作為受理行的存款指標考核。第六章到貨和逾期的檢查和處理

第二十三條銀行承兌匯票簽發後,承兌銀行應加強跟蹤檢查,落實分戶信貸員責任制,重點檢查可能影響客戶到期支付能力的事項;

(壹)是否根據申請用途使用銀行承兌匯票;

(二)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是否正常;

(3)到期前款項是否已按照承兌協議的要求全部支付;

(四)資金流向和銷售資金回籠是否正常;

(五)擔保人的資質和擔保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所有權和價值等。是否有重大變化;

(六)其他可能影響承兌申請人到期支付能力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銀行承兌匯票到期10日前,信貸部應通知客戶將匯票全額存入其賬戶進行支付。

第二十五條銀行承兌到期匯票,客戶未足額存入匯票的,承兌銀行在收到持票人銀行送來的委托收款憑證和匯票後,應當無條件向持票人付款,並按照承兌協議從承兌申請人的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中扣收款項,不足部分由銀行墊付。同時,采取以下措施:

(1)將預付款轉入“159001-銀行承兌匯票預付款”科目,按有關規定計收利息;

(二)向驗收申請人收取預付款;

(3)及時處分抵質押物或要求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以盡量減少預付款損失;

(4)如經催收、追償後仍無法收回預付款,應根據具體情況及時采取包括訴訟在內的各種手段。

第二十六條銀行承兌匯票墊款後,信貸部門必須將其納入不良貸款考核範圍,制定催收計劃,落實催收責任。

第七章信貸管理和總量控制

第二十七條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納入客戶統壹授信管理。

客戶銀行承兌匯票余額應控制在上年銷售收入的65,438+00%以內,經壹級(直屬)分行批準可放寬至20%。對於能夠提供低風險擔保的客戶,此條款不受限制。

第二十八條總行對銀行承兌匯票總額進行控制,並分別核定各壹級(直屬)分行的承兌總額。各壹級(直屬)分行應對轄內分行的總驗收進行相應驗證。各分行應在上級行批準的承兌總額內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未經批準不得突破。

第八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條信貸部門應在綜合信貸管理系統中全面、及時、真實地記錄承兌匯票的受理、審批、保證金收取、擔保、承兌、付款、預付款、托收等情況,實時監控銀行承兌匯票的風險敞口,並按月進行統計、分析和通報。第三十條應建立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檔案,主要包括客戶提交審查的相關資料、申請審批、商品交易合同或發票、承兌協議及相關擔保合同、存款收據、銀行承兌匯票復印件、到期還款記錄、預收賬款及收款記錄等。

第三十壹條空白銀行承兌匯票由二級分行會計結算部門集中管理。對於業務量較大、銀行承兌匯票管理較好的縣級分行,經壹級(直屬)分行批準,二級分行會計結算部門可向其出售空白銀行承兌匯票並進行登記。支行會計部門憑授權簽字人簽署的《申請批準和受理協議》向客戶銷售,並逐筆登記。二級分行與下屬分行之間、客戶與經辦行之間應建立嚴格的交接制度,防止空白銀行承兌匯票丟失。

第九章部門職責

第三十二條為加強銀行承兌匯票的管理,各有關部門既要各負其責,又要密切配合。

(壹)計劃財務部負責銀行承兌匯票總額的審核、控制和調整。

(二)信貸部負責受理客戶提出的銀行承兌匯票申請,並進行調查和審查;辦理擔保手續;根據審批意見簽訂驗收協議;驗收後的跟蹤檢查;收取匯票預付款。

(3)會計結算部負責保管空白憑證和銀行承兌匯票專用章;辦理銀行承兌匯票的會計手續;保證金管理;及時扣減到期的匯票金額;根據協議及時通知信貸部預付款和扣款。

(四)法律事務部門負責受理經催收和追償後無法支付車費的申請人和擔保人。

(五)管理信息部負責及時準確地統計和報送會計、信貸部門提供的銀行承兌匯票相關數據。

第十章問責

第三十三條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任人,應嚴格按照總行審計處罰的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辦理無真實貿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

(2)無真實貿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滾動發行;

(三)未按規定收取保證金的;

(四)串通、挪用或提前支取保證金的;

(五)未按規定辦理擔保手續的;

(六)越權或變相越權審批的;

(七)辦理超過客戶授信額度的銀行承兌匯票。

(八)辦理超過上級行批準的承兌總額的銀行承兌匯票;

(九)驗收後未按要求進行跟蹤檢查的;

(十)發放貸款置換銀行承兌匯票墊款;

(十壹)不及時錄入或違反會計核算程序,擠占科目,故意隱瞞、篡改業務數據;(12)由於主觀原因造成的墊款損失;

(十三)其他違規行為。

第三十四條分支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視情節給予警告、限期整改、核減總承兌指標、取消承兌匯票審批權限、暫停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等處罰。

(壹)第三十三條所列違法行為之壹的;

(二)預收賬款金額較大,預收賬款率超過總行規定的風險控制線;

(三)違反印章、質押物、證書管理規定,在限定整改期限內未整改的;

(四)非法承兌造成重大風險,以及利用銀行承兌匯票進行經濟犯罪的;

(5)發生空白銀行承兌匯票、銀行匯票專用章等重大結算事故。

第二章XI附則

第三十五條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應按照《中國工商銀行信貸資產質量五級分類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計提風險準備金。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總行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國工商銀行銀行承兌匯票管理辦法》(工銀發[2006 54 38+0]654 38+069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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