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比公司更靈活,法律對合夥企業的限制更少。雙方甚至可以用勞務出資。企業的管理、經營和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可以由當事人在合夥協議中約定。因此,合夥協議沒有範本可循,需要根據各合夥人的目標和要求以及合夥經營的特點,制定適當的條款。
但是,合夥和普通合夥畢竟是有區別的。合夥作為壹種經濟組織,需要有更穩定的生存條件,所以法律對合夥協議的內容做了必要的規定。例如,合夥企業不能像普通合夥企業壹樣,因個別合夥人的退夥而終止,因此需要有退夥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三條,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合夥企業名稱及其主要經營場所所在地;
(二)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
(三)合夥人的姓名和住所;
(四)合夥人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五)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六)執行合夥事務;
(七)加入和退出;
(八)合夥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九)違約責任。
2、合夥協議條款及法律風險。
合夥協議內容豐富,需要註意的法律問題很多。協議的制定在榮耀方面做得不夠,必然會給合夥企業未來的運營留下法律風險。
(1)合夥財產條款的法律風險
合夥出資的形式多種多樣,可以是現金、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其他財產權利和勞務。各種出資形式產生的財產權不盡相同,合夥協議對不同的出資應有不同的約定。
首先,通常提到合夥財產歸屬的約定時,大多數人都簡單地認為是屬於合夥人的,但實際情況要復雜得多。以現金或財產所有權出資的財產應視為* * *擁有的財產;合夥人以房屋使用權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合夥經營期間,全體合夥人享有使用權,合夥人不享有所有權;對於以勞務、技能等非財產權利出資的合夥人,雖然勞務、技能可以估價,但由於其行為特征,不能成為合夥企業的財產。合夥人以商標、專利等無形資產出資時,可以以所有權或使用權出資,這需要合夥人在協議中進壹步明確。如果約定不明確,會有糾紛的法律風險。
其次,需要登記的財產應在合夥協議中明確約定,如辦理登記手續義務的承擔者、辦理時間、辦理費用的承擔等。包括所有權和其他財產權的登記。有些權利設定雖然不需要審批,但是需要向相關部門備案相關合同,比如商標許可、專利許可等。合夥人以這些財產出資時,需要另行約定簽訂其他合同的時間和條件,以及合同備案的相關問題。對這些事項的約定缺失或不足,會增加企業的法律風險。
再次,約定相應的財產瑕疵處理方法,有助於降低不確定的法律風險。比如貨物的出資存在嚴重瑕疵的,補充出資責任等。當然,當部分法律禁止以財產作為出資轉讓時,法律風險影響深遠。
(2)合夥事務管理的法律風險
合夥企業人性強,合夥人之間相互信任,合夥出資形式多樣,有時很難確定各合夥人出資的相應價值和比例。由於這些特點,法律沒有直接規定合夥事務的決策方式。由於合作夥伴之間的良好友誼,* * *的發展目標往往是在發展初期通過協商確定的。但是,隨著企業的成長和經營活動的增加,繼續在所有事情上保持壹致意見只能阻礙企業的發展。如果合夥協議中沒有合夥決策的安排,法律風險必然會隨著企業的發展對企業造成損害。
常見的約定有:
(1)無論每個合夥人出資多少,事務都由壹人壹票決定。
②各合夥人按出資比例享有決策權。
(3)合夥人根據每個合夥人的不同決策和不同專長,建立更復雜的決策機制。
無論采用哪種方式,只要合夥人根據自己的意見事先約定清楚,就能有效避免出現分歧時無法決策的情況。
(3)合夥企業內部責任劃分的法律風險。
根據法律規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這只是解決了合夥人的對外責任問題,關於合夥人內部責任劃分的法理規定未必適用於所有合夥企業。合夥人內部職責不清時,容易造成合夥人之間的矛盾,從而對合夥企業的發展造成損害。
合夥企業內部責任的劃分保證了當合夥人的外部責任超過他們自己的份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所有合夥協議都應規定壹般的責任分工。壹些特殊的合夥,由於合夥人之間的分工,對於特定領域或個別合夥人的過錯所導致的責任劃分應該更為細化。
(4)勞務投資的法律風險
根據《合夥企業法》,經全體合夥人協商壹致,合夥人也可以以勞務出資。什麽樣的人可以出資提供勞務,出資提供勞務的合夥人的特殊技能如何量化,由於涉及各合夥人的切身利益,法律沒有規定,而是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因此,當約定不明確或不適當時,勞務出資的法律風險無法得到法律補償。
勞務投資常見的法律風險有:
(1)確定勞動貢獻價值的法律風險。
勞務的價值很難準確計量,更依賴於合作夥伴之間統壹意見的形成。當合夥人只同意以勞務出資,但其價值不明確時,就會因為這種不規範的行為而產生不確定的法律風險。在評估時,還要看是否有合夥企業的實際利潤分配比例或虧損承擔,作為勞動貢獻價值的補充認定。
(2)勞務出資人責任的法律風險。
與其他以財產出資的合夥人不同,勞務出資人可能不具備以財產出資的能力,因此應事先明確其是否會承擔作為正常合夥人的責任。當勞動投資者有足夠的財力時,法律風險可以忽略不計。
(3)勞務出資方停止提供勞務的法律風險。
勞動對合夥企業貢獻的價值在於其提供的勞動。但是,合夥企業中的勞動出資比例壹旦確定,勞動出資人將不再為合夥企業提供服務,其出資份額不會自動消失。不能簡單地認為勞務出資人不提供勞務就屬於抽逃出資。畢竟,勞動出資人在勞動能力或技能喪失的情況下,不會有繼續提供勞務的必要。壹些合夥企業會爭論他們的出資份額是否應該減少。隨著合夥人技能的削弱或喪失,此類糾紛的法律風險日益凸顯。
(4)勞務出資人退股的法律風險。
與其他合夥人不同,勞務出資人在合夥企業中沒有實際投資。他退夥時,合夥企業不再享受他提供的勞務。合夥人之間經常會因為勞動出資人的退出而發生沖突,因此很難簡單梳理出勞動出資人分配合夥財產的比例和方式的是非。應該說,在事件發生之前,法律風險屬於隱性法律風險,不會引起合夥人的註意;然而,當誘因發生時,直接法律危機所造成的損失是難以預算的。
3.隱名合夥的法律風險
隱名合夥是壹方為另壹方生產經營出資,不參與實際經營活動,僅以出資額為限分享經營利益,承擔虧損責任的壹種合夥形式。
我國法律不允許以出資額為限的有限合夥的存在。在實踐中,壹方面有大量的資金希望通過合夥這種靈活的方式進行投資,另壹方面合夥企業也需要更多的資金。有限合夥有客觀需求。在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隱名合夥是當事人自己設定的壹種制度。
睡合夥人並不體現在合夥登記中,其所有的權利義務都是通過與名合夥人的約定來確定的,所以雙方的約定是否完善極其重要。隱名合夥應註意以下問題:
睡合夥人通常不實際參與管理。這是因為睡伴是壹個純粹的投資者,他的責任是有限的。如果他參與經營管理,濫用權利的信用風險明顯高於其他合夥人。
睡伴不能以勞務出資,出資形式僅限於財產權。睡伴不參與管理,不具備投資勞務的條件。壹些國家和地區的有限合夥法甚至直接規定此類合夥人只能以貨幣出資。
我國的睡眠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沒有相應的法律地位。其他合夥人在發生損失時不得披露睡合夥人,聲稱他應承擔普通合夥人的責任。在這方面,應在匿名合夥協議中明確規定其他合夥人的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