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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汙染,保障公眾健康,加強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汙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大氣汙染防治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普遍參與、源頭管理、規劃先行、標本兼治、協同控制、損害責任自負的原則。第四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氣汙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將大氣汙染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將大氣汙染防治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在上級有關部門的指導下,組織開展本轄區內的大氣汙染防治工作。第五條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市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優化工業和能源結構和布局調整,發展循環經濟和清潔能源產業,制定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計劃和削減目標。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推進落後產能退出,加大工業企業技術改造升級和節能降耗力度,推進清潔生產,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

建設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圍擋內揚塵等大氣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城管部門負責城市市政道路衛生清掃維護、城市建築垃圾處置、建築工地圍擋外揚塵、城市供熱能源結構調整、餐飲服務油煙和惡臭汙染、露天燒烤、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城市露天焚燒稭稈樹葉等大氣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水務部門負責河道溢洪道整治等水利工程建設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礦山關閉恢復、土地整理復墾、礦產資源開發等大氣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對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畜禽糞便、屍體的收集、貯存、清運和無害化處理造成的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林業、草原部門負責綠化建設項目揚塵汙染防治和各類綠地養護的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公路施工揚塵汙染和汽車維修、噴塗造成的大氣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貨車限行、排放檢驗不合格車輛查處等大氣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對同級人民政府決定的征收項目拆遷現場的揚塵汙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車用燃料和車用尿素水溶液生產、銷售的質量和商品煤質量的監督管理。

其他大氣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依照法律、法規由有關部門實施。第六條大氣汙染防治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和目標責任書對大氣汙染防治工作進行考核,將大氣環境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和大氣汙染防治重點工作納入對區(縣)人民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及其主要負責人的績效考核內容,並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對轄區內的大氣汙染防治進行考核,並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第七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大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新聞媒體應當發布、播放大氣環境保護公益廣告,對大氣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八條鼓勵和支持大氣汙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大氣汙染防治技術;鼓勵和支持天然氣、太陽能、風能、電能、沼氣等清潔能源的開發和利用;鼓勵和支持生態環保產業發展;鼓勵開展大氣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第九條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宣傳大氣汙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第十條公民應當自覺踐行文明、節約、低碳的消費模式和生活習慣,減少向大氣排放汙染物。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汙染大氣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第十二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對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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