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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的後果壹般如下

法律分析:

(壹)濫用訴權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或惡意不當合理行使訴權。

訴權的濫用明顯表現為權利人行使訴權的不當,包括行使訴權的動機、時間、地點不當。所謂訴權行使不當,是指訴訟當事人未能正確、合理、及時地行使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缺乏對訴訟風險的合理評估,急於達到某種不正當或不完全的訴訟目的,仍然盲目、非理性地行使訴權的行為和結果。主觀上,其行為特征是故意或惡意不正確或不規範行使訴權。訴權的行使壹般通過當事人的壹些訴訟行為來體現,如原告通過起訴行使起訴權,被告通過應訴行使反訴權。

訴權的濫用或不當行使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原告濫用?起訴權?。原告在訴訟前沒有做好充分的訴訟準備吧?打贏官司?不確定,如關鍵證據壹時未能收集或保存到位,責任主體長期未能正確界定,如錯誤起訴或錯誤列舉主體,訴訟風險評估不合理,但仍濫用訴訟。結果訴訟因證據不足或證據不足被法院駁回,或者原告的訴訟被法院駁回。這裏需要強調的是,如果原告的幾項訴訟請求都得到了支持,只要其中壹項得到支持,就說明原告通過起訴達到了壹定的訴訟目的,客觀上講,原告已經正當地行使了訴權;但婚姻糾紛、收養關系等與身份權糾紛相關的案件,因此屬於變更訴訟。比如駁回原告請求後,雙方身份權關系恢復到訴前狀態,互不構成?侵權?因此,如果原告敗訴,不能認定其不當行使或濫用了訴權;另外,原告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原則,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權益,否則就是濫用?起訴權?行為,如原告起訴的標的物屬於* * *財產,未經其他* * *人同意單獨提起訴訟主張其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其訴權的行使應受到限制。二、被告濫用?反訴權?。比如在庭審中,被告認為訴訟會?輸?,借?反訴?以故意拖延訴訟時間為名,明知反訴難以成立,但仍執意提起反訴,法院只好休庭延期審理。被告也有充分的時間機動,實施不正當的目的,比如轉移或者隱藏自己的財產,使法院的判決成為?空頭支票?。被告以這種方式故意或惡意濫用反訴權?合法?形式掩蓋了其不正當的目的,這明顯是濫用?反訴權?行為,結果嚴重影響了法院的正常審判;如果被告不提起不當反訴,法院可以壹次性審理完畢,既節約了司法資源,又提高了司法效率;如果被告提出不當反訴,法院可能會多次開庭,不僅浪費司法資源,還會增加原告的訴訟成本。第三,原告濫用?保全權?還是?第壹執行權?。原告在訴訟前準備不足,無法申請財產保全措施。雖然提供了擔保,但雙方的民事權利義務仍處於不確定狀態,原告敗訴或部分敗訴的案件時有發生,會給對方造成很大的財產損失吧?保全權?對申請應有嚴格的標準和限制,要求申請人提供的擔保應為現金且擔保金額略高於請求金額。訴訟中應采取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措施,法院應嚴格控制,防止訴權濫用。壹是應當嚴格審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是否存在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因果關系的證據是否真實、充分。其次,應要求申請人提供與請求金額相等或略高的擔保,不能提供其他難以執行的財產作為擔保,如不動產、股權、知識產權等。第四,濫用其他訴訟權利(上訴權、申請再審權等。).比如被告在壹審判決敗訴後,對判決結果沒有異議,但還是借了。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後,被告為逃避責任,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起上訴。檢察機關抗訴後,人民法院無條件再次審理。此後,壹個並不復雜的民事案件,通過再審和二審程序,可以拖到法院幾年,嚴重影響了法院的既判力和公信力。而且當事人的民事權益並沒有得到保護和落實,反而因為訴訟疲勞而不得不付出高昂的訴訟成本。訴訟?當事人的這種謾罵有什麽意義?申請再審權?行為,傷害的深度不可低估。

(B)濫用訴權客觀上表明給當事人造成了實際經濟損失。

訴訟通常會說什麽?訴訟?訴訟行為是雙方利益沖突和心理對抗的外在表現。訴訟必然要花費壹些正當的訴訟費用,如委托律師的律師費、出庭訴訟的交通或住宿費、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誤工費、交通費等。訴訟雙方被法院判決部分敗訴或者部分勝訴的,按照混合過錯責任對等原則,壹方實際發生的損失費用,另壹方不予賠償;如果壹方當事人的全部訴訟請求,即原告的全部實體訴訟請求或者被告的全部反訴請求,都被法院依法駁回,則壹方當事人濫用訴權客觀上已經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了實際經濟損失,說明壹方當事人濫用訴權的後果更加嚴重,即對方當事人的損失與濫用訴權有關。另壹方面,在界定損失範圍時,現行法律定義不明確。壹般來說,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給對方造成的財產損失應界定在實際經濟損失的範圍內,如律師費、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材料打印復印費、證人出庭誤工費等,不包括不正當的訴訟消費支出,如請客送禮、疏通關系等?通訊費?。有的雖然行使訴權不當,但客觀上沒有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不應認定為濫用訴權。比如,原告起訴後,發現自己起訴主體錯誤,在法院送達起訴狀副本前撤訴。但是,如果在收到法院傳票後,異地的壹方當事人不僅請了代理律師,還著手應訴,並支付了交通、住宿費用,原告在開庭前壹天或開庭過程中,突然以證據不足為由申請撤訴。撤訴雖符合法律規定,但其在訴訟中的過失行為給對方造成了實際經濟損失,應認定為不當行使訴權。被告提出反訴後,在法院決定合審前,撤回反訴,客觀上沒有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不認為是濫用訴權。

綜上所述,訴權的濫用或不當使用應以是否給當事人造成實際經濟損失來衡量。

(3)訴權濫用的確認必須是司法性的。

當事人是否濫用訴權,應當由人民法院依法確認,其他行政機關、組織和個人無權確認。因為訴訟法律關系所涉及的主體、客體和內容都是人民法院審理和調整的對象,人民法院對訴權是否被濫用擁有最終的司法確認。如果原告因為濫用訴權壹審敗訴,雙方都不上訴也不上訴,那麽壹審生效?裁判文書?是為了確認原告的虐待嗎?訴權?主要依據是,如果原告上訴,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那麽二審呢?裁判文書?也是最終確認原告濫用訴訟權利的最終司法確認依據。

第三,構建追究濫用訴權的責任機制

立法規範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人們的生活質量、生活觀念、司法觀念也在不斷更新和提高。人們對司法公正的期望越來越高,司法需求與立法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在倡導司法文明公正的同時,建立完整公正的法律體系勢在必行,因此需要完善現有的程序法和實體法,填補法律體系的空白。立法的初衷是規範人們的法律行為。為此,筆者建議在現行民事訴訟法總則中增加這樣的法律規定:當事人應當依法正確行使訴訟權利,禁止故意或者惡意濫用各種訴訟權利;在實體法即民法通則中增加這樣的法律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故意或者惡意濫用訴權或者明顯不當使用訴權,對公民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目前在法律界定不明確的前提下,當事人濫用訴權,已對對方造成損害的,能否提起新的侵權訴訟?

雖然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和民法通則對公民濫用或者明顯不當行使訴權,給對方造成了損害,是否承擔民事責任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是從訴訟法的規定可以看出,不當使用或者錯誤行使訴權也會承擔民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八條分別對訴前、訴後保全措施及其先予執行作出了嚴格、詳細的規定。重點是強調申請人應該或者必須提供擔保。如果申請人未能提供擔保,法院應駁回其申請。立法的初衷是規範當事人正確行使上訴權。訴權行使不當或者錯誤的,申請人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明確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這僅僅是為了?財產保全權?行使錯誤或者不及時,造成對方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責任。虐待別人?訴權?目前法律定義不明確,是由對方承擔責任還是提起新的侵權訴訟。筆者現從民法理論上對此進行探討。民法所說的侵權責任,是指行為人在其違法行為或者錯誤行為侵害他人人身權、財產權時,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侵權責任必須滿足或者具備三個要件:壹是行為人有違法行為或者錯誤行為,二是損害事實發生,三是行為人和損害結果具有。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明確規定,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財產、人身權利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在侵權責任論?過錯責任原則?它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之壹,也符合民法通則中的公平原則、等價原則和賠償原則以及社會中的公序良俗原則。主觀上,公民濫用訴訟權利具有故意或惡意,其行為後果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屬於訴訟行為的故意或間接過失,過失屬於過錯概念。當事人濫用訴權的後果特征完全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也可以依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如果濫用訴權得不到追究,任其廣泛使用,不利於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壹方當事人濫用訴權,給對方造成損害的,可以依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的規定,提起新的侵權訴訟,稱為不當侵權訴訟。在這裏,我簡單說壹下如何提起侵權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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