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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人簽訂合同的法律效力

法律主觀性:

1.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百零三條規定,代理人無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追認合同。

第二,無權代理人能否追認。

無權代理人能否追認,根據以下不同情況而不同:

(壹)代理行為的追認無效

如果無權代理人實施的行為本身無效,那麽肯定會產生無效後果,不僅沒有追認的必要,而且即使追認了,對其本身也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二)效力未定的代理批準書。

無權代理人實施的行為,如果屬於效力未定的行為,如無處分權的行為,可以追認。但是,追認後的行為並不從效力未定的行為轉變為有效行為,追認後的行為仍然是效力未定的行為。只有追認後,該行為的法律後果才應由本人承擔,即只有本人才能享有效力未定的行為的權利或承擔其上的義務,如督促對方追認的權利。

(三)可撤銷行為代理的追認

可撤銷的法律行為也可以追認,但追認後,行為的性質不會改變,只將可撤銷法律行為的後果歸於自身,如從此享有撤銷權或提醒權。

(四)代理人的認可

在冒名頂替的情況下,行為人沒有聲明自己是在為冒用姓名的人表演,而是聲明自己是在為自己表演,同時將他人的姓名作為自己的姓名告訴人們,以欺騙人們相信自己就是對方。此時,被冒名的名義人能否追認,應基於相對人的認知狀態:如果相對人不看重與他交易的當事人是誰,冒名者與相對人之間直接發生法律關系,不適用代理制度的規定,當然不會有追認問題;如果相對人重視被害人的個人特征,願意與其建立法律關系,可以適用無權代理的規定,應予追認。此外,不得追認偽造簽名或印章。因為偽造簽名或印章的行為不能追認,最根本的原因是簽名行為不是作為代理人進行的,而是作為委托人(即交易人)進行的。

三、合同有哪些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約束力,即法律效力。

1,有效合同

所謂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在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從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沒有統壹的合同生效條件。但是,從現有法律的壹些規定中,我們仍然可以得出結論,壹個有效的合同應該具有相同的特征。

2.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相對於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而被確認無效的情形。由此推斷其主要特征是:違法性;無效合同的不可執行性;無效合同自始無效;無效合同自然無效,可以不經當事人主張,由法院或仲裁機構主動審查。並指出無效合同不應該屬於合同的範疇,因為它們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3、合同效力的確定

所謂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已成立,但因不完全符合生效的相關法律要求,其效力尚未確定。壹般來說,在權利持有人表示承認或批準之前,它不能生效。

4.可撤銷的合同

可撤銷合同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有重大誤解,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依法可以撤銷的合同。

法律客觀性:

根據《民法》第壹百七十壹條規定,行為人在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作為代理人的,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要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行為人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害。但是,賠償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可以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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