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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書面合同的土地承包糾紛

法律主觀性:

如何合理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是國民經濟的基礎,土地是農業的基礎。維護土地安全,保障土地生產正常運行,是關系農業發展、農村穩定、農民幸福的大事。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是服務“三農”建設的壹項基礎性工作。因此,在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時應采取以下對策:1 .處理原則(1)公正及時地審理每壹個案件,明確及時地受理和支持侵權事實。要保護合法有效的合同,支持承包方依法經營土地,依法制止和制裁侵犯他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對擅自毀約或解除合同的當事人,應依法追究其責任,並全額賠償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審判過程要強調速度,盡快審判,盡快把當事人從訴訟中解放出來,不要錯過農活,保證生產。(2)土地流轉糾紛。如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荒山、溝、山、灘等地,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承包。應該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不改變土地的性質,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組織成員有優先承包權,做到公平正義。(3)因外出務工後將土地交由他人耕種而發生的糾紛。原則上保護承包商的權利。(4)合同糾紛,這種糾紛很少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有合同的,按合同辦理;沒有合同的,要看土地承包權是否實際取得,已經取得的受法律保護。根據《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合同簽訂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進行登記,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⑸關於婦女承包權的問題。目前,壹些農村婦女結婚,其承包土地被居委會或村民小組收回,在農村存在糾紛。鑒於此類糾紛,應按照《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承包期內,農民個人之間承包的耕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合同約定不可調整的,按照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住所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喪偶後,不論是否仍在原居住地居住,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嚴格遵循土地承包法是減少此類糾紛的有效途徑。[6]引入情勢變更原則,公平界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增強審判的社會效果。對於歷史原因或政策原因造成的合同,不能簡單地以簽訂不完全符合法律規定、權利義務失衡為由宣布無效,造成高成本的善後處理工作。應以促進生產和承認效力為原則,保護合同的履行,維持土地生產現狀,不中斷或損害土地生產。為了補救合同中權利義務的失衡,可以適用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則,以情勢變更為由調整合同期限、變更合同金額,從而化解矛盾、消除糾紛。壹是加強訴訟調解,促進社會和諧。在處理過程中,堅持調解主導訴訟,多做說服教育疏導工作,爭取當事人在友好協商、平等協商中尋求解決糾紛的途徑。充分發揮農村優秀傳統文化的引導作用,利用老長輩、老黨員、老幹部的力量參與支持調解,采取靈活有效的措施化解糾紛。(8)積極開展法制宣傳,著力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增強依法處理各類矛盾糾紛的能力。基層人民法院特別是人民法院要把司法的被動性和主動性有機結合起來,開展巡回審判,堅持送法上門,把審判建設成為普法的“橋頭堡”,通過審結壹起案件、教育壹方,向人民群眾傳遞法律意識和法律知識,提高農村土地承包活動的規範性,保障土地生產的順利進行。二、為認真做好土地承包糾紛工作,化解社會矛盾,建議各級黨委政府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壹)充分發揮基層民調組織和農村幹部的積極性,將矛盾化解在基層,最大限度減少信訪和訴訟案件的發生,確保社會穩定。(2)利用各種媒體向農村幹部群眾宣傳土地承包法的相關知識,使他們學法、知法、用法,自覺遵守法律法規。(3)縣鄉政府要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管理,縣鄉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土地承包問題管理。縣、鄉政府處理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在簽訂合同前審查承包方的資信和經營能力。嚴格按照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辦事。也就是說,發包方將土地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當事先征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但是,壹些村和個人在承包土地時沒有嚴格按照土地承包法辦事,導致了很多糾紛。不執行縣政府頒發的承包經營權證也是造成土地承包糾紛的主要因素。如果認股權證執行到位,即使出現糾紛,各級政府也可以根據證據輕松處理。如果認股權證落實到位,這類糾紛會大大減少。(4)相關部門應提前介入土地糾紛案件,做好前期工作。各級政府、農村土地等部門要牽頭,密切配合處理此類糾紛,僅靠法院或土地管理部門處理是遠遠不夠的。5.法律的混亂難以適應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壹。比如梁廟鄉小王莊村民小組,就和他們的已婚婦女發生了糾紛。群眾明確表示,法院否定她的土地是對的。法院的判決就是壹張廢紙,又兇又囂張。法院處理兩難,很難處理。[6]鄉鎮政府要切實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規範農村土地承包行為。(7)司法機關和鄉鎮政府要加強對農村基層調解組織的業務指導,強化基層調解,充分發揮基層調解組織在調解農村土地承包中的作用。(8)加強農村法制宣傳,提高農民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自覺遵守法律、保護法律,自覺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從而有效預防各類矛盾糾紛的發生。(三)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對策,涉及多種表現形式。對於這些問題,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采取相應的政策措施妥善處理。具體措施如下:1,嚴格規範流動土地管理。集體靈活,在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民主議事的基礎上,采取公開招標或公開協商方式發包,嚴禁暗箱操作或經營權承包。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切實保證合法、合理、公開發包,保護農民合法權益,所有流動發包都必須依法經鄉鎮農村經濟管理機構核實。任何人不得將承包的機動地轉包或轉讓給他人。流動承包的期限壹般為壹年,最長不得超過三年。過去合同約定承包期長,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應保持不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需要調整合同的,應當按照約定的合同期限進行調整;按規定應當終止合同的,終止後新的合同期限。流動承包收入納入集體積累。2.積極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對在外地從事其他經營或勞務輸出的農民,要支持和鼓勵其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維護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和收益權,不得強迫或阻礙農民流轉其承包土地經營權,不得截留、扣壓農民承包土地流轉收益。必須遵守流通程序。農民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時,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簽訂轉讓合同。采用出讓方式的,須經用人單位同意;采取其他流通形式的,應當報用人單位備案。流轉合同當事人可以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合同鑒證。3.妥善處理承包期內收回的農民承包地。土地延包後,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為由收回農民承包土地進行招標發包的,要及時糾正,切實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前,發包方應當收回農民承包土地所欠承包費,簽訂協議的,按照協議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後,應當依法糾正。《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前整戶遷出農村、整戶常住戶口的,已收回的承包地不予退還;不收回的,應當保留其承包地,繼續承包,但遷入有設區的市的除外。4.就是妥善處理“戶不在”的農民的土地承包。土地延包時獲得承包地的農民,願意繼續承包的,不得強行收回其承包地;願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支持和鼓勵其依法流轉;不願繼續承包的,應辦理有關手續,退回集體。土地延包時,未取得承包地的“戶不在”農戶原則上應同意承包土地。承包地可以在流動圍墾地和回包地解決,暫時無法解決的,可以通過待批地解決。“戶中無人”的農民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不承包土地協議的,從其約定。5.妥善處理已婚人士的承包地問題。土地延包前結婚的婦女,戶籍在土地延包前遷入的,從遷入地分到承包地;不分給承包地的,從機動地、復墾地、還田中解決;暫時無法解決的,可以通過等待解決。土地延包前戶籍未遷出的,由原戶籍所在地分配到承包地;未分配到承包地或分配後收回的,在機動地、復墾地、還田中解決;暫時無法解決的,可以通過等待解決。因各地土地延包實施時間不同,已婚婦女無土地的,原則上由戶籍遷入地解決承包土地;無法解決的,可以通過等待解決。因為有贍養義務,到女方家生產生活的男性,在土地承包上與已婚女性同等對待。6、妥善處理農民承包土地被征用或占用的問題。征收集體土地的,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未全部到位,應盡快兌現。鄉鎮村公益事業建設占用農民承包地的,從集體機動地、開荒地、還田地中解決。鄉鎮企業占用農民承包地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無力補償的,可以實行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7.認真落實農民承包的退耕還林(草)補助政策。8.妥善處理耕地拋荒和承包地問題。禁止拋荒耕地和承包耕地。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組織開墾廢棄耕地,不得棄耕。承包農戶連續兩年棄耕的,發包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承包地。9.妥善處理土地使用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發生的土地使用權糾紛,要按照依法辦事、尊重歷史的原則妥善處理。國有森工企業工業區農民耕種的土地應區別對待。不適宜耕種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有計劃地退耕還林還草;適合耕種,並已納入計稅面積,簽訂30年土地延期合同的,由農戶繼續承包經營,並不得收取土地承包費或土地使用費。10,進壹步完善土地延伸工作。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條* * *發生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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