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房屋,是指已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第三條房屋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規範使用、確保安全的原則。第四條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不設區的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市、不設區的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白蟻防治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轄區內房屋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安全生產監督、城管、工商、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條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使用過程中,應當保證建築結構的整體性、抗震和安全,不得影響相鄰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與房屋安全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涉及房屋安全行為的單位和個人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消除危險。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督檢查,及時制止和查處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第二章房屋結構安全第六條房屋結構改造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在改造前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不設區的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許可證:
(壹)拆除或者部分拆除房屋的柱、梁、板和承重墻;
(二)在柱、梁、樓板上開洞或擴大原洞口尺寸;
(三)在承重墻上增設或者擴大門、窗、洞口或者改變其位置的;
(四)增加荷載,超出房屋原設計承載力的;
(五)在已建房屋內挖掘地下室或者降低房屋樓層標高;
(六)拆除學校、商場、餐館、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具有抗震、防火功能的建築中的非承重結構。
前款行為依法應當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許可的,從其規定。第七條申請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許可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結構轉型申請書;
(二)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確認其民事權利的其他有效證件;
(四)房屋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等級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方案。申請拆遷改造許可不涉及梁、柱、板等主體建築的支撐結構和基礎結構,沒有設計方案的,可以提供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可行方案。
房屋使用人提出申請的,除提交前款所列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其改造的書面材料。第八條市、不設區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辦理許可手續不得收費。第九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建造人應當按照許可決定和施工設計方案實施結構改造;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不能提供許可決定和施工設計方案的,施工方不得進行施工。
房屋的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建造人應當在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公示許可決定和施工設計方案。第十條房地產開發單位應當將房屋的主體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和設計使用年限書面告知購房人。
房屋再次轉讓或者出租時,轉讓人或者出租人應當將房屋的主體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結構改造等情況書面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
房屋結構改造前,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有權向物業管理單位、城建檔案機構、出賣人或者出租人查詢房屋的主體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設計使用年限和結構改造情況,被查詢人有義務配合查詢。第十壹條物業管理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房屋管理單位,發現有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告知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對違反房屋安全管理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和制止,並及時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三章房屋安全鑒定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申請人應當向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壹)超過房屋設計壽命,需要繼續使用的;
(二)因地面沈降、地震、臺風、洪水等重大自然災害損壞,需要繼續使用的;
(三)未辦理施工手續或無施工許可證投入使用,其安全性尚未確定的;
(四)在已建成的房屋上安裝大型廣告牌、水箱、鐵塔等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新設施設備;
(五)因施工、打樁、撞擊等行為危及房屋安全,或者因火災、爆炸等事故,導致房屋出現裂縫、變形、不均勻沈降等現象的。
前款第(壹)、(三)項的認定,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申請;第(二)項評估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第(4)項和第(5)項的鑒定由施工單位或行為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