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無效抵押的法律規定
(1)根據《民法典》第388條規定,設立擔保物權時,應當依照本法及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擔保物權消滅:
1.主債權消滅;
2.擔保權益的實現;
3.債權人放棄擔保權益;
4.依法消滅擔保物權的其他情形。
(3)根據《民法》第399條,下列房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依法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以公益為目的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及其他公益設施;
4.所有權和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監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二、簽訂抵押合同的註意事項
1.明確抵押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的,抵押合同也無效。目前我國法律禁止企業之間的借貸,但是對於個人之間的借貸卻沒有這樣的規定,所以在簽訂抵押合同時要特別註意主合同的有效性。
2.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3.不能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不能清償債務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給債權人”。這份協議沒有法律效力。
4.如果是必須登記抵押的財產,如房產、土地、汽車等。,被用作抵押物的,應當向有關部門申請抵押登記。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抵押合同不生效;以其他財產作為抵押物的,可以自願向公證部門申請抵押登記,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後,方可發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抵押合同除外)。
第三,抵押的種類
(壹)房地產抵押
指以房地產作為抵押物設定的抵押。所謂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後將失去原有價值或使用價值的財產,如土地(在我國僅限於建設用地使用權和抵押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建築物及其他土地附著物(如房屋);
(二)動產抵押
指以動產作為抵押物設定的抵押。動產是指在不影響其使用價值或者不降低其價值的情況下可以移動的財產(在我國僅限於交通工具等特殊動產);
(三)權利抵押
是指以法律規定的各種財產權利作為抵押物的抵押。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權利只能用於質押;
(4)財團抵押
又稱企業抵押,是指抵押人(企業)以其全部動產、不動產和權利作為抵押標的而作出的抵押;這種類型實際上是各類擔保的集合,並不是壹種合法的抵押方式。
(五)* * *用抵押
又稱壹攬子抵押,是指為同壹債權的擔保而在數個不同的財產上設定的抵押。這種類型實際上是各種擔保類型的集合,並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
(六)最高額抵押
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約定,在最大限度內以抵押物對壹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進行擔保。
無效抵押主要包括以上幾種情況。抵押仍是擔保的壹種,抵押合同是從合同,與主債務合同關系密切。主債務合同無效的,抵押無效。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394條
為保證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的,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