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兩者原因不同。合同可變更和可撤銷的主要原因是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和乘人之危、欺詐、脅迫,不損害國家利益;合同無效的主要原因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公眾利益,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2、認為程序的開始是不同的。在可變更或可撤銷的合同中,撤銷權人決定是否變更或撤銷合同,其他任何機關、組織或個人無權幹涉;但在合同無效時,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有權主動介入。
3.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並非無效,但在被撤銷前是有效的;合同的無效當然是無效的,從壹開始就無效,不可更改。
4.對於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撤銷權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行使撤銷權。逾期合同有效的,不得行使撤銷權;如果合同無效,則沒有時間限制。
二、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方式
壹種觀點認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行使合同解除權必須由享有合同解除權主體資格的人以自己的名義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立案、審理並依法作出解除合同的判決;另壹種觀點認為,行使取消合同的權利不壹定要通過訴訟或仲裁。如果撤銷權人自願向對方表示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而對方沒有表示異議,則可以直接發生解除合同的後果。雙方對撤銷問題有爭議的,必須提起訴訟或仲裁,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裁決。因為合同撤銷權在性質上也是形成權,根據形成權的特征,撤銷權的行使是權利人未經對方同意的單方行為。
另壹方面,民法典中規定的“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並不等同於“應當或者必須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前者是授權性規範,後者是強制性規範。“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不排除撤銷權人可以直接向相對人行使撤銷權,並能產生撤銷權的效力。
三、五種無效合同的情形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所謂欺詐,是指壹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信息,或者故意隱瞞真實信息,誘導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欺詐訂立的合同是基於欺詐人對欺詐的錯誤理解。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所謂惡意串通,是指當事人為了某種目的,相互串通實施合同,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損害的違法行為。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也稱隱瞞,是指當事人通過實施合法行為掩蓋其真實的非法目的,或者其實施的行為形式合法但內容違法。
4、損害社會公眾利益* * *
在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但合同明顯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適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條款確認合同無效。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目的和內容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壹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壹百四十六條行為人和相對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意思表示隱匿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壹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於重大誤解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四十八條當事人以欺詐手段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被欺詐的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五十條壹方或者第三人脅迫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被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五十三條違反強制性規定、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所謂安全出口,是指為了人員安全疏散而直通房間室外地面層的門、樓梯或門。為了在發生火災時快速安全地疏散人員和救援物資,減少人員傷亡和火災損失。以下是我為您整理的消防安全出口管理規定,供您參考。
消防安全出口規定壹、消防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對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有如下規定:
1、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