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2015)第四章第18條規定:
休閑捕撈,以及在未進行水產養殖管理的灘塗上人工零星采集水產品,不需要申請捕撈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禁止破壞漁業資源的“炸魚、毒魚、電魚”捕撈行為。
法律沒有將“網捕”定義為被禁止的非法行為。
相反,由於“漁網是手工、零星采集,不會破壞漁業資源”,惠州市政府2017《關於在贛東枝江惠城中心區設立嚴格管理區的通告》和全國各地公安機關已明確將“捕魚”和“網捕”列為同壹性質的行為(見附件)。在非禁漁期和非嚴格管理區,不在禁止的“違法行為”之列。
根據國家法治的壹個基本原則:法無禁止即可為,法無授權不可為。
即允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做法律、法規、規章沒有禁止的事情,也沒有受到法律、法規、規章的制裁。
2.適用的法律是否正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對“船舶”進行了明確的定義和分類:
第十章第五十六條:本條下列用語的含義:
“船舶”是指各種機動和非機動船舶及其他水上移動裝置。
但配備在船舶上的救生艇筏和長度小於5米的救生筏除外。
“漁業船舶”是指從事漁業生產的船舶和隸屬於漁業系統為漁業生產服務的船舶。
“公務船”是指用於政府管理目的的船舶。
“三無船舶”:是指
1,無船名和船號。
2、無船舶證書(漁業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登記證書、捕撈許可證)
3.無註冊港
捕撈許可證
定義:捕撈許可證是國家批準從事捕撈作業的憑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捕撈許可證》第四章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申請捕撈許可證時,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1,捕撈許可證申請;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人戶籍證明復印件;
3.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漁業船舶登記(國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5、漁具和捕撈方法符合國家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明確規定,五米以下的“艇、筏”不屬於“船舶”,不具備“船舶”級別以上的資格,也不需要辦理相關證書,因此不屬於“三無船舶”。也不可能以“漁船”的級別申請“捕撈許可證”。
3.漁政是法律授權的,有執法權(扣押權)嗎?
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應當由法律設定。
壹般強制執行權只有公安部門擁有,其他行政執法單位的具體行政行為需要強制執行的。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扣押程序是否正確?
《行政強制法》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明確規定了扣押程序:
對扣押的物品,應當與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核對清楚,當場制作扣押清單壹式兩份,註明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扣押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稱、規格、數量、特性,由辦案人員和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或者見證人簽名,並加蓋公章。壹份交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另壹份附後備查。
5.拘留期限是否合法?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了拘留期限:
第九十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在扣押後12小時內向辦案部門或者公安機關負責人報告。”
公安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對扣押的物品作出處理決定。
逾期未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返還當事人。
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拘留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