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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方責任主體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

1,建設單位(項目建設投資人)

(1)負責辦理項目立項和審批手續。

(2)負責項目建設單位的設計、監理和招標。

(3)負責項目的質量、進度和成本控制。

(4)負責工程的過程驗收和竣工驗收。

(5)負責工程付款、工程決算和審計。

(6)負責組織圖紙會審;負責協調設計院和施工單位進行設計變更。

(7)監督工程建設項目各類檔案的收集、整理和歸檔,負責竣工驗收資料的歸檔,並按規定送市城建檔案館辦理各類房屋產權證。

2、監理單位

(1)受建設單位委托,協助建設單位實現項目管理目標。

為建設單位提供管理和技術服務。

(2)根據建設單位的委托,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

(3)嚴格按照業主與監理單位簽訂的監理服務合同授予的權限和業主與承包商簽訂的合同文件中明確規定的內容,對“工程質量、進度、投資、施工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進行控制。

3、建設單位(項目實施階段)

施工前準備

(1)組織施工管理人員、材料和施工機械進場;

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施工預算、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設備、成品、半成品等進場計劃(含月計劃)。

(2)嚴格按照施工圖紙、文件和國家規範、規程、標準進行施工,並接受業主派駐現場代表的監督。

4、設計單位(項目設計)

(1)負責向建設單位提供圖紙,向施工單位進行圖紙交底,參與建設單位組織的圖紙會審,向建設單位提供施工過程中的變更通知、設計補充和主要材料代用,作為編制竣工圖的依據。

5.調查股

(1)勘察場地的地理和水文條件提供給設計單位作為設計依據。

參與地基和基礎分部的驗收。

工程質量監督站(政府職能部門)

(1)監督五責任方是否按照國家要求實施施工。

(2)監督檢查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

(3)監督檢查技術規程、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執行情況,檢查建設單位和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質量檢查和工程質量等級評定結果。

(4)參與各分部的驗收工作,並將驗收資料送質量監督部進行分部備案。

法律依據

建築工程五方責任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的質量管理,提高質量責任意識,強化質量責任追究,確保工程建設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建設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施工的施工單位負責人、勘察單位負責人、設計單位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

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簽署委托書,指定工程負責人。

第三條建設工程五方責任主體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是指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參與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負責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和管理全國建設項目負責人終身問責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負責人終身問責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對工程質量負全責,不得違法發包或者肢解工程,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降低工程質量,並對其違法或不當行為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責任。

勘察設計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保證勘察設計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並對勘察設計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者質量問題負責。

施工單位的項目經理應當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並對因施工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負責。

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相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工程合同進行監理,並對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追究項目負責人的終身責任:

(壹)發生工程質量事故的;

(二)投訴、舉報、群體性事件、媒體報道以及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嚴重工程質量問題;

(三)因勘察、設計或者施工原因,尚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的建設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有其他違法行為需要追究責任的。

第七條工程質量終身責任以書面承諾和竣工後永久標誌為依據。

第八條項目負責人在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前,應當與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簽訂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並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更換項目負責人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重新簽訂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並連同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

第九條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築物明顯部位設立永久性標誌,標明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名稱和項目負責人姓名。

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建設項目主體工程負責人終身責任信息檔案,並在工程竣工驗收後向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移交。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信息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壹)姓名、身份證號碼、資格、單位、變更等。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

(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負責人簽署的工程質量承諾書;

(3)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第十壹條有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情形之壹的,對建設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按下列方式追究責任:

(壹)項目負責人是國家公職人員的,向其上級主管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通報其違法違紀行為,建議給予項目負責人相應的行政和紀律處分;

(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單位處以5%以上00%以下的罰款;

(4)向社會公布曝光。

第十二條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和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有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情形之壹的,按照下列方式追究責任:

(壹)項目負責人為註冊建築師或者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註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註冊。

(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單位處以5%以上00%以下的罰款。

(4)向社會公布曝光。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項目經理有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情形之壹的,按照下列方式追究責任:

(1)項目經理為相關註冊執業人員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註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註冊。

(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單位處以5%以上00%以下的罰款。

(4)向社會公布曝光。

第十四條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有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情形之壹的,按照下列方式追究責任:

(壹)責令停止註冊監理工程師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註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註冊。

(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單位處以5%以上00%以下的罰款。

(4)向社會公布曝光。

第十五條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及時公布項目負責人的質量責任,將其違法等不良行為和處罰結果記入個人信用檔案,給予信用懲戒。

鼓勵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向社會公開項目負責人終身質量責任承諾等質量責任信息。

第十六條項目負責人因工作調動等原因離開原單位後,被發現在原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和有關規定,導致其負責的項目發生工程質量事故或嚴重質量問題的,仍應按本辦法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項目負責人已退休,被發現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和有關規定,導致其負責的項目發生工程質量事故或嚴重質量問題的,仍按本辦法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不得返聘從事相關技術工作。項目負責人是國家公職人員的,根據其職責,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並按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七條發生工程質量事故或嚴重質量問題的相關責任單位被撤銷、註銷、吊銷營業執照或破產的,仍應按本辦法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工程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違反法律法規,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嚴重質量問題的,除按本辦法規定追究項目負責人的終身責任外,還應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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