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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如何回歸深圳而不被孤立?

不需要隔離,但是要量體溫!每次離開社區,我都要量體溫。

擴展數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查、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相關信息。”

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壹)對病人和病原攜帶者進行隔離治療,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隔離期限;(二)對疑似病人,在確診前在指定場所進行隔離治療;(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實施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限未滿即離開隔離治療的,公安機關可以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第四十二條還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防控方案進行防控,切斷該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報告後予以公告: (壹)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或者其他人員聚集的活動;(五)關閉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場所。”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五條第七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關閉或者限制容易發生突發事件的場所的使用,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第四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履行統壹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 關閉或者限制使用相關場所,暫停人員密集活動或者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並采取其他防護措施。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條例》第六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壹條、第四十四條也作出了相應規定。

隔離在客觀上是必要的,如下。壹是利益平衡,以便及時止損,防止更大範圍的財產損失和人員生命健康損害。其次,新冠肺炎具有傳染性強、潛伏期長的特點,特別是對無癥狀的病毒攜帶者,由於源頭控制、內部防擴散、外部防輸出的客觀需要,不得不采取硬性封閉措施;三是治療資源與治療能力不匹配,沒有封閉隔離措施,會導致醫療資源擠兌,醫療秩序混亂。

然而,在隔離操作中也存在各種缺陷。壹是孤立封閉造成了社會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中斷,社會成本太大;二是長期隔離可能嚴重影響公民出行、旅遊、職業規劃和商業安排,甚至造成心理創傷;三是缺乏統壹規範,部分地區壹些人甚至借機違法亂紀,破壞法治統壹,侵蝕政府權威;第四,從傳染病防治的規律來看,形成壹個人體墻可以減少甚至消除病毒的傳播。人體壁的形成有賴於被治愈感染的人產生足夠的抗體。完全物理隔離,導致上述通道被阻斷。

封閉隔離中的幾個具體法律問題

第壹,對於身體健康,有自己房子的人,強制隔離沒有法律依據。大部分是根據各級總部的命令,有些地方甚至沒有總部的命令。

這項措施的初衷是,新冠肺炎存在所謂的無癥狀傳播者,外部防禦投入是基本的防疫策略。但是,這樣的政策涉及合法性和合理性問題:強制隔離實質上損害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商業自由和財產權利,法律上要求必須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依據或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的平等對待原則,不得專門針對特定地區的公民(如武漢人或湖北人)。因為疫情已經擴散到全國各地,不僅僅是特定地區的人有擴散的危險。措施應遵循必要性和合理性原則,不應超過必要限度。換句話說,當多種措施都能達到防治目標時,必須選擇對公民權利損害最小的措施。具體來說,當公民擁有自己的房屋時,在監管和保障措施到位的情況下,完全可以由房屋所有人自行隔離。

第二,隔離措施需要明確、透明,區別對待。借助大數據和數據的各種統計分析方法,各地如果確實需要隔離,可以區別對待,提高疫情防控的能力和水平,而不是采取壹刀切的懶政方針。

防疫管理辦法必須明確具體,不能含糊。越具體,對人的行為越有指導意義。只有這樣,才能滿足社會對法治的可預見性和穩定性的要求。模糊籠統的政策會導致具體執法者的自由裁量權過大,也會導致各個層面的各種行為。這將損害政府的公信力和法治的統壹。

第三,應該允許健康公民選擇自己的隔離方式。

公民本身沒有過錯(過錯是指公民明知是病毒攜帶者而隱瞞或者謊報),只是出於公共衛生防疫的需要而采取隔離措施。根據法律的精神,不得給公民額外和過多的負擔。壹般情況下,隔離費用由公共財政承擔。在商業* * *財力有限的情況下,需要公民適度承擔,但也必須以非盈利和最低成本負擔為原則。否則,隔離成本過高,不僅會造成部分市民的尷尬甚至生活難以為繼,還會引發社會穩定問題。在非常時期,價格監督部門或者依法授權的組織可以核定收費,打擊哄擡價格的違法行為。

如何在法律上優化封閉隔離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上述三部法律法規均對隔離相關問題進行了規定。然而,新冠肺炎疫情的嚴重程度超出了制定上述法律法規時的預期。因此,現有的法律法規需要完善和優化。

具體來說,這些問題包括:誰是有權采取隔離措施的主體?是否應該由不同行政級別的主體決定不同的措施,比如居家隔離、指定隔離、社區隔離甚至封城?決定采取隔離措施的程序是什麽?是由行政長官(或防疫總指揮)親自決定,還是集體討論多數決定?隔離措施的決定是不是要經過法律論證,要經過同級人大審查?隔離措施的具體內容是什麽?隔離措施對公民、企業、社會組織權益造成損害的,相對人能否申請權利救濟?救濟的方式和渠道有哪些?在隔離過程中,對方有哪些途徑可以申訴或者快速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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