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基本生態控制線,是指為維護本市生態框架的完整性,保障生態安全,依照法定程序劃定的生態保護範圍邊界。第三條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應當遵循保護優先、嚴格控制、有序利用、綠色發展的原則,實行嚴格的生態保護制度。第四條本市建立在市人民政府統壹領導下,市、區兩級負責,以區為主、部門聯動的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制度。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將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納入全市績效考核,對基本生態控制線範圍內的區域實行生態保護優先的績效考核。第六條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風景名勝區、化學工業區管委會,下同)負責組織實施本管理區域基本生態控制線內的生態工程建設、村莊搬遷改造、現有項目清理處置,組織協調查處違法建設和違法用地。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巡查,及時發現和制止違反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並向有關部門報告。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負責基本生態控制線的管理:
(壹)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基本生態控制線的劃定和調整,組織編制基本生態控制線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依法對基本生態控制線內的建設項目實施規劃管理;
(二)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基本生態控制線內的土地管理,依法查處違法用地;
(三)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基本生態控制線內項目投資管理和生態補償的統籌協調;
(四)園林、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基本生態控制線內的林地、綠地、山體、濕地和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組織實施綠化建設,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五)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基本生態控制線內的內江河流、湖泊、水庫、運河等水資源的保護和管理,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六)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基本生態控制線內的環境保護,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七)財政部門負責基本生態控制線保護資金的管理;
(八)農業主管部門負責基本生態控制線內農業產業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的統籌協調和指導;
(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基本生態控制線內村鎮建設的管理;
(十)城市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基本生態控制線內的違法建設,加強巡查工作,防止基本生態控制線內出現新的違法建設;
(十壹)交通、文物、旅遊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護基本生態控制線內的自然生態系統,開展生態保護和生態修復,確保山體、水體、耕地、林地、濕地、綠地等生態要素不受破壞,充分發揮其生態功能。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基本生態控制線內的單位和個人發展都市農業、生態旅遊等項目,建設宜居、宜業、宜遊的美麗鄉村,促進生產、生活和生態空間的合理布局。第九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基本生態控制線保護專項資金,並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為基本生態控制線保護提供經費保障。第十條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基本生態控制線保護的宣傳教育,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基本生態控制線保護活動,對基本生態控制線保護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新聞媒體應當對基本生態控制線的保護進行公益性宣傳,對違反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二章劃定與調整第十壹條基本生態控制線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生態框架保護規劃,按照城市生態框架結構和各類生態要素保護的要求劃定。第十二條基本生態控制線內的區域分為生態底線區和生態發展區,實行區劃控制。
以下區域被劃分為生態底線區域:
(壹)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郊野公園;
(二)河流、湖泊、水庫、濕地、重要的城市明渠及其保護範圍;
(三)山體及其保護範圍;
(四)永久性綠地、生態綠色楔形核心區;
(五)高速公路、快速路、鐵路和重大市政公共設施的防護綠地;
(六)為維護生態系統完整性,需要嚴格保護的農田、林地、綠地、生態廊道、城市公園等其他區域。
其他需要基本生態保護的區域劃為生態發展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