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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建立健全預防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長效機制,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湖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以及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第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協調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將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納入年度目標考核,實行目標考核責任制。

各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武漢化工區管委會,下同)負責協調轄區內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工作,及時處理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矛盾。第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建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專用賬戶),依法監督檢查專用賬戶農民工工資臨時支付情況,協調處理其負責監督管理的建設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協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投訴。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農民工工資支付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受理和調查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舉報和投訴,處理農民工工資爭議。

公安機關負責依法處理欠薪逃匿、暴力對待農民工、惡意討薪等違法行為。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依法組織為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

財政部門負責協調金融機構,配合政府主管部門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城市管理、水務、園林、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照本辦法關於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職責的規定,負責對其監管的建設工程實施監督管理,防止拖欠農民工工資。第五條本市實行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兩條線”撥付和農民工工資按月發放制度,逐步建立實名制統壹的農民工“壹卡通”管理系統。

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工程合同及時支付工程進度款,並監督施工總承包企業按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

農民工工資支付按照“誰承包、誰負責”和“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施工總承包企業總承包責任制和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直接責任制。第六條從事專戶管理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商業銀行)應當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專戶管理合作協議。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協議建立專用賬戶管理制度,協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工作。第七條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應當在商業銀行開設專門賬戶,用人單位應當與商業銀行簽訂協議,在商業銀行辦理農民工個人工資銀行卡,專項用於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工程或者勞務的,應當在分包合同中載明專用賬戶的開戶銀行、賬戶名稱、賬號等相關信息,以及農民工工資的撥付方式。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的專用賬戶開戶文件和《農民工工資委托協議》交施工總承包企業保管。

用人單位應當制定內部工資支付辦法,實行用工管理實名制和工資直接按月發放制度,並告知本企業全體農民工。企業內部工資支付辦法的內容應當包括:支付項目、支付標準、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以及其他工資支付內容。第八條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督促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單獨設立專項賬戶,並安排專門管理人員負責本項目農民工工資的管理。第九條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及時、足額將臨時支付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到專用賬戶,不得拖延支付。

施工單位應當在每月第三個工作日之前,將上月農民工工資臨時支付款項撥付至施工總承包企業專用賬戶;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在每月第五個工作日之前,將上月農民工工資臨時支付款項劃入專業承包企業專用賬戶。農民工工資月臨時支付基數按合同總價的20%除以合同總工期的月數確定(合同工期不足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在撥付工程進度款時扣除農民工工資臨時支付。

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實行勞務分包的,應當在每月7日前將上月農民工工資臨時支付款撥付到勞務分包企業專用賬戶。農民工工資月臨時支付基數按合同總價除以合同總工期月數確定(合同工期不足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計算的農民工工資臨時支付額與按照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計算的農民工工資支付額存在明顯差異的,可以調整農民工工資臨時支付標準,具體調整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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