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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建築節能和新型墻體材料應用條例(2019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建築節能和新型墻體材料應用管理,降低建築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發展新型墻體材料,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促進本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節能和新型墻體材料應用的管理。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建築節能,是指在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的規劃、設計、建設和使用過程中,通過執行現行建築節能標準,改善建築圍護結構熱工性能,采用節能系統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有效降低建築能耗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新型墻體材料,是指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技術標準,以非粘土為原料生產的各種墻體材料。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築節能和新型墻體材料應用的監督管理。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負責本轄區內建築節能和新型墻體材料應用的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區人民政府土地、規劃、城管、工商、質監、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築節能和新型墻體材料的應用管理工作。第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開政策法規、技術標準、執法依據、執法程序等信息。對建築節能和新型墻體材料,簡化手續,提高辦事效率,搞好服務。第二章建築節能第六條新建建築應當執行國家和省頒布的建築節能標準。

既有建築的改建、擴建應當按照建築節能標準進行。第七條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節能專項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建築節能專項規劃由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第八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建築節能標準,組織編制相應的建築節能技術法規和應用標準圖集,並編制建築節能工程補充定額。建築節能技術規範應當明確建築節能設備、技術和工藝的安全標準。第九條本市鼓勵發展下列建築節能技術和產品:

(壹)新型節能墻體和屋面保溫技術及產品;

(二)節能門窗的保溫、隔熱和密封技術;

(三)集中供熱和熱、電、冷聯產技術;

(四)供熱系統溫度控制和分戶熱計量技術及裝置;

(五)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的應用技術和設備;

(六)建築照明節能技術和產品;

(七)空調制冷節能技術和產品;

(八)既有建築的建築節能改造技術;

(九)其他技術成熟、效果顯著的節能技術和節能管理技術。

建築工程的設計、施工、裝飾、維修和改造過程中,應當使用前款所列建築節能技術和產品。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布鼓勵推廣應用的建築節能技術和產品目錄。第十條在設計、施工、裝飾、維修和改造過程中,禁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建築材料、建築用能設備、產品、技術和工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開國家明令禁止或者限制的技術和產品目錄。第十壹條建築節能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生產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建築用能產品的,生產企業應當制定企業標準,報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抄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產領域建築節能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第十二條本市鼓勵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資金籌集辦法和相關獎勵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鼓勵建設集中供熱建築。采用集中供熱采暖的建築應當安裝分戶計量和控制裝置。第十三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城市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築設計方案時,應當在建築的布局、造型、朝向、通風和綠化等方面對能源利用和建築節能進行綜合審查。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項目報告、設計任務書、規劃設計方案和初步設計應當包括建築節能專項論證,對不符合節能標準的項目,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建設。第十五條建設單位在委托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施工、監理時,應當明確同意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建築節能標準的規定,不得要求或者默許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執行建築節能標準或者擅自修改設計文件降低建築節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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