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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企業和經營者權益保護條例

第壹條為了有效保護企業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優化企業經營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並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各類企業及其經營者。第三條本條例所稱企業經營者,是指按照租賃、承包、托管等合同取得企業經營權的董事、經理、廠長等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經營管理者。第四條企業和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依法制定的企業章程,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勞動者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第五條企業有權在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或者非法幹涉企業和經營者的經營自主權。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預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入、搜查經營者的工作場所和住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限制經營者的人身自由。第七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企業和經營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企業和經營者權益保護協調機制,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做好企業和經營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制止和糾正損害企業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權範圍履行保護企業和經營者權益的職責。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經濟綜合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負責企業和經營者權益保護的綜合監督管理:

(壹)貫徹執行有關保護企業和經營者權益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保護企業和經營者權益的建議;

(二)建立責任報告制度,每年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企業和經營者權益保護情況;

(三)受理損害企業和經營者權益的投訴、舉報和申訴,依法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四)協調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下壹級人民政府和保護企業經營者權益的監督管理部門查處損害企業經營者權益的案件;

(五)協助本級人民政府建立由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企業和經營者權益保護聯席會議制度,形成企業和經營者權益保護機制,逐步完善服務企業和經營者的工作網絡;

(六)建立與企業和企業經營者的聯系制度。第九條市、區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與工會組織、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的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勞動爭議預防、集體勞動爭議和勞動關系突發事件的處理,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或者建議,促進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和諧合作。第十條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采取下列措施維護企業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壹)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企業和經營者的建議和要求,提出整頓營商環境的建議和要求,溝通會員與政府的關系,為企業和經營者提供服務;

(二)作為企業代表組織參加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協助企業參與勞動爭議的談判、調解、仲裁和訴訟;

(三)在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指導下,建立企業和經營者突發事件應對和處理機制;

(四)代表企業和企業經營者參與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的聯系機制;

(五)接受企業和經營者的委托,調查損害企業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有關事項,向有關行政機關投訴、舉報、申訴和控告,協助企業和經營者申請聽證、行政復議和提起仲裁或訴訟;

(六)通過反傾銷、反補貼或采取保障措施等法律手段,協助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

(七)依法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委托,協調、配合與維護企業和經營者權益有關的其他工作。第十壹條行業協會、民間商會等組織可以根據需要參與企業和經營者權益保護工作。第十二條企業和經營者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行或者在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行業協會的協助下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損害企業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不屬於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範圍。企業、經營者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行業協會向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上級主管機關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投訴、舉報、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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