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誌願服務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的為他人和社會提供公益性服務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條例所稱誌願服務,是指誌願者或者誌願服務組織為他人和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行為。第四條誌願服務應當遵循自願、無償、平等、誠實、合法的原則。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風景名勝區、化工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將誌願服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引導和支持誌願服務發展。第六條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負責誌願服務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監督和檢查。
民政部門負責誌願服務組織的登記註冊、誌願服務記錄的規範化管理,並依法對誌願服務組織進行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誌願服務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本地區誌願服務的發展,為誌願服務提供便利條件。
工會、* *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群眾團體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誌願服務的組織和指導工作。第七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支持誌願服務活動,維護誌願者和誌願服務組織的合法權益。
全社會應當尊重誌願者和誌願服務組織提供的誌願服務,倡導和鼓勵個人積極參與誌願服務活動。第八條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誌願服務宣傳。鼓勵通信經營者、廣告經營者向社會免費發布誌願服務宣傳信息。第九條每年3月是本市誌願服務主題活動月。第二章誌願者第十條誌願者應當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和與其誌願服務相適應的知識、技能和身體條件。
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由其監護人陪同或者經其監護人同意,可以參加與其年齡、技能、體力、智力相適應的誌願服務活動。第十壹條誌願者享有下列權利:
(a)自願參加或退出誌願服務組織;
(二)自願參加誌願服務活動;
(三)參加誌願服務培訓和交流活動;
(四)獲得與誌願服務活動有關的信息、必要的物質條件和保障;
(五)要求誌願服務組織出具誌願服務證明;
(六)受到政府和其他組織表彰和獎勵的;
(七)當他們遇到困難時,優先考慮誌願服務;
(八)對誌願服務組織及其活動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法律、法規和誌願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二條鼓勵誌願者在相關誌願服務組織註冊,成為註冊誌願者。報名時,誌願者應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服務技能、服務時間、聯系方式等個人基本信息。
註冊誌願者可以參加誌願者之星認證。第十三條誌願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履行誌願服務承諾或者誌願服務協議約定的義務;
(二)掌握必要的誌願服務知識和技能;
(三)誌願服務活動因故中止或者終止時,及時告知誌願服務組織者和誌願者;
(四)尊重誌願服務對象,不得損害誌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五)不得以誌願者身份或者以誌願服務組織的名義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得向誌願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
(六)不得泄露在參與誌願服務活動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其他受法律保護的信息;
(七)法律、法規和誌願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三章誌願服務組織第十四條誌願服務組織應當依法向民政部門登記,按照章程開展誌願服務活動。
依托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設立的誌願服務隊、誌願服務站,可以申請成為誌願服務組織的分支機構或者團體會員。
鼓勵公民組建誌願服務隊、站,加入誌願服務組織,接受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