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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關於技術入股的規定

1.公司法中的技術股比例主要是股東協商後在章程中規定。原公司法規定出資貨幣不低於30%,也就是說非貨幣出資可以達到70%以下。2013年底頒布的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收情況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取消比例控制。因此,2014.3.1新公司法正式實施時,對非貨幣出資比例不會有任何限制。這樣,理論上非貨幣出資(包括技術)可以占註冊資本的100%。技術投資者必須是有權處置該技術的人。即使是技術的發明人,也不壹定都有處置技術的權利。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職工執行工作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開發的技術的權利,屬於職工所在單位。在壹些技術投資項目中,投資者在不知道對方是否有權處置技術的情況下,盲目簽約。這樣壹來,不僅投資無法收回,他們甚至必須與技術方共同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在與技術人員進行技術入股談判時,壹定要註意審查對方的技術歸屬是否明確。如果仍有未解決的權屬糾紛,投資者應慎重考慮自己的投資計劃,以免“給別人做嫁衣”。如果是以專利技術出資,必要時可以要求技術方出具專利證書等專利資料,這樣很容易查出是否是真正的專利權人。但如果是以非專利技術出資,就要花很大力氣才能搞清楚是否屬於該技術的權利。當然,相對於投資失誤可能造成的幾百萬、上千萬的損失,在簽訂合同之前,花更多的時間和金錢去驗證交易技術的所有權,無疑是必要的。第二,詳細規定技術方的投資義務。作為投資人,其投資義務很簡單,就是把資金交給公司或者匯到公司賬戶上就行了。在技術出資的情況下,出資人為了履行出資義務應當做什麽,應當由當事人根據不同情況在合同中約定,法律沒有作出統壹規定。壹般來說,技術方有三種義務:1。辦理權利轉讓手續。在這種情況下,專利股占多數。因為專利文件是可以公開查閱的,如果專利文件對發明內容披露的足夠詳細,可能只需要技術方協助辦理權利轉移手續就可以了,不需要再做更多的事情。根據中國專利法,專利權的轉讓只有在中國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後才能生效。在實踐中,當事人往往忽略了這壹點。雖然簽訂了轉讓合同,但沒有辦理登記和公告手續。結果專利權還是在技術方手裏。任何技術轉讓都包括兩個方面:壹是知識轉讓,二是權利轉讓。前幾年很多企業引進技術人才,技術人才帶來技術,在企業實施。企業通常認為他們已經獲得了技術。但這只是實現了知識轉移,企業並沒有在法律上取得技術的使用權。如果未來人才離開企業,很可能會出現是否允許企業繼續使用技術的爭議。實踐中有很多這樣的例子。2.提供相關技術信息。根據技術的具體情況,如果通過閱讀技術資料能夠了解技術的內容和實施技巧,從而生產出合格的產品,那麽雙方只能在合同中約定由技術方提供與技術有關的資料,技術方對所提供的技術不承擔技術指導的義務。如果是這種情況,應該在合同中明確規定提供什麽技術資料,如何提供。3.提供技術指導和傳授技術訣竅。很多技術(尤其是非專利技術)並不能完全體現在圖紙中,往往包含壹些存在於發明人大腦中的無形技能、技巧或訣竅。即使擁有專利技術,發明人也可能對實施發明的最佳方案保密。投資這些技術的人需要得到技術方面的指導,傳授相關的技術訣竅。有些要做樣品或者技術方測試。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這類人在申請技術入股時,需要取得相關的法律文書來保護自己的權益。還應該對相關技術進行指導,讓相關公司進行操作和運營,並將這種技術應用到實際生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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