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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財產權和法定財產權減損及其在民法和司法中的地位和意義

法定財產權是羅馬法中確立的壹項原則,現已成為世界各國民法的基本原則之壹。我國《物權法》第五條已經明確規定了這壹原則。但是,由於社會實踐的不斷拓展和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嚴格遵循物權法定原則顯然無法適應我國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的要求。因此,堅持物權法定原則,實行物權法定主義已成為我國物權立法和司法實踐的必然趨勢。在此,我就什麽是物權法定,什麽是物權法定的減輕,以及它們在民法和司法中間的重要定位和意義,談談我個人的看法。

壹、物權法定原則的概念、內容和限制

1,物權法定原則的概念

物權法定原則又稱物權法定原則,是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直接規定,當事人不得創設法律未明確規定的物權(類型強制),也不得通過特別約定改變法律明確規定的物權內容(固定內容)。現代大陸法系國家普遍將物權法定作為物權法的壹項基本原則。從世界範圍來看,物權法定主義是大陸法系特有的現象。就其存在而言,它也存在於民法典的編纂體例中,並且只有當有了單獨的物權法和物權通則時,物權法定主義才作為物權法的壹項基本原則出現。

物權法定原則起源於古羅馬法,但現代物權法定原則始於德國。據考證,日耳曼法中沒有物權法定原則。在1794的普魯士壹般國家法(ALR)中,根據“取得權的來源+形式”理論,特定客體的債權在標的物交付或在登記簿上登記後轉化為物權,而不論其內容如何,換言之,物權可以自由設定。但是,後來的《薩克森民法典》、1872《普魯士土地征用法》等。都實行了產權法定的原則。《德國民法典》雖然沒有明確規定物權法定原則,但在其立法理由草案中包含了這壹原則。《德國民法典》頒布後,德國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把物權法定化作為物權法的壹項基本原則。

物權法定原則自誕生以來,在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得到了廣泛的認可和適用,現已成為世界各國民法特別是物權法中的壹項基本原則。如《日本民法》第175條規定“除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外,不得設定物權。”

臺灣省民法典第757條、韓國民法典第185條、奧地利民法典第308條均有相同規定。我國《物權法》第五條宣示了物權法定原則,即“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此外,瑞士、奧地利等國民法典雖未明確規定物權法定原則,但其民法解釋均認為該原則存在。

2、物權法定原則的內容

然而,各國和各地區對這壹原則的理解並不完全壹致。關於物權法定原則,在學者的著作中至少可以看到以下五種不同的解釋:

第壹種認為,物權法定原則是指除非法律直接規定,否則物權不能由當事人自由設定,即物權的種類和具體內容受民法和其他法律的限制,嚴禁當事人通過約定隨意設定。

第二種觀點認為,物權法定原則包括三個方面:壹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物權的種類,禁止當事人創設非法律規定的物權;二是物權的內容由法律直接規定,禁止物權人超越法律規定行使物權;第三,各種物權的設立和變更方式由法律直接規定,非經法律規定,不會產生設立和變更物權的法律效力。

第三種觀點認為,物權法定原則包括四個方面:壹是物權必須由法律設定,不得由當事人隨意創設;第二,物權的內容只能由法律規定,不能由當事人通過協議設定;第三,物權的效力必須由法律規定,而不是由當事人通過協議確定;第四,物權的公示方式必須由法律規定,不能由當事人隨意決定。

第四種觀點認為,物權法的法定原則應包括五個方面:物權類型法定。物權類型法定化,又稱“類型強制”,是物權法定原則的核心內容,即當事人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創設新的物權類型;第二,物權的內容是合法的。物權法定內容又稱“固定型”,是指物權主體的權利義務內容由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不得設定與物權法定內容相違背的物權;第三,物權的法律效力由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不得任意確定和變更物權的法律效力;第四,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合法,是指法律明確規定物權變動時應當采取的公示方式。未以法定方式公示的,物權變動行為無效或者不得對抗第三人;第五,物權的保護方式包括物權方式和債權方式。

第五種觀點認為,物權法定原則不僅要求限制物權的具體種類和數量,而且要求權利人所能享有的各種物權的內容必須由法律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種類和內容行使物權,這是物權的設立、轉讓、變更等關於物權的法律行為。

上述五種解釋中,物權的種類和內容必須由法律規定,排除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因此,有學者稱物權法定為物權限制。除上述《物權法》第五條外,我國物權法定原則的範圍根據民法淵源的類型可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壹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因為常委會的立法解釋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法”本身就包含立法解釋;二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三是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法規;第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第五,地方性法規;第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第七,國家政策;八是習慣法;九是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民事條約。

3.違反物權法定原則的後果

物權法定原則是法律上的強制性規範,但僅有強制性規範是遠遠不夠的。物權法作為實踐中可操作的法律,也必須指出違反物權法定原則的後果,才能在實踐中正確適用這壹原則。對於違反物權法定原則的法律效力,各國民法中的處理基本壹致。理論上,違反物權法定主義的法律效果壹般概括為:第壹,法律有明文規定的,從其規定。例如,我國臺灣省《民法典》第842條第2項規定,“永佃權的設立,有期限的,視為租賃,適用關於租賃的規定。”

再如第912條規定:“典權的約定期限不得超過30年,超過30年的減為30年。”二是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時,按照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性或者禁止性規定的原則處理。例如,我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法典》第1230條明確規定:“除法律規定外,不得限制財產所有權或者其他具有部分所有權的權利;凡通過法律行為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限制,均為債權。”

若法律無特別規定,則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依臺灣省民法典第71條無效。第三,如果約定物權的部分內容違反強制性規定,其他部分仍然可以成立。臺灣省民法典第117條但書規定,只有違反禁止的部分無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第四,物權雖然無效,但如果其行為具有其他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仍然可以在當事人之間產生該法律行為的效力。我國《物權法》沒有對違反物權法定原則的法律效力作出任何規定,但處理原則基本壹致。

4.物權法定原則的局限性。

任何事情都有兩面性。物權法定原則在社會中確實發揮了應有的作用。它通過法律限制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維護法律的穩定性,降低交易成本,保障交易安全。但另壹方面,法律的穩定性在某種意義上是保守和僵化的。

由於立法的滯後性,特別是立法者受當時社會物質文化條件的限制,再加上其知識、經驗和認識水平有限,很難在法律中對當時已經存在的和將來可能出現的物權類型進行全部分類。物權法定原則所要求的法律規定從壹開始就脫離實際,具有明顯的缺陷和局限性。主要表現在:

首先是立法滯後。由於類型和內容的限制和固定,物權法失去了靈活性,它不能容納立法中遺漏的現有物權,也不能容納民事主體根據新的獲利機會創造的新的物權。第二,物權法定原則不利於物的經濟效用。現行《物權法》所列舉的幾種物權的內容和種類不足以應對復雜的社會現實。它壓抑了當事人的生活創造性,使他們害怕和不願意創造新的東西,因為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抑制了新的財產權的產生。第三,現有產權不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由於物權法本質上是壹部帶有強烈民族色彩的“固有法”,法律不能及時承認新的物權,這在壹定程度上導致了物權法與社會現實的脫節。四是不適應物權法社會化、價值化、國際化的發展趨勢。繼續現行物權法的運行違背了立法意圖,違背了立法者通過制定物權法來調整社會、促進經濟發展的目的,在壹定程度上阻礙了整個社會的發展。可見,物權法定原則具有不可克服的制度缺陷和極大的局限性。

二、物權法定原則的趨勢、方式和途徑

1,物權法定原則的緩和趨勢

如前所述,落實物權法定原則要求物權立法和當事人創設物權的行為必須遵守以下規則:物權的種類和類型必須在物權法中明確規定,物權的內容應盡可能全面。當事人在創設物權行為時,應當遵守強制型和固定型的規則,不能壹意孤行。但是,社會的發展並不是在人的設計中完成的。由於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當既定的法律與社會發展中壹些不固定、緊迫的力量發生沖突時,固守物權法定原則只會扼殺新興的物權,阻礙市場經濟的發展,這顯然不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因此,堅持物權法定原則是確定物權類型和內容以永遠滿足社會需要的理想,但實際上存在理想與實踐的距離問題。面對如此豐富多彩、千變萬化的社會生活,物權法定原則不宜過於僵化,需要有所緩和,這就是物權法定原則的放松。

為了克服物權法定原則的弊端,放寬物權法定原則已成為壹種趨勢。但是如何實施這種寬松政策呢?學術界提出了很多意見:壹是物權法定主義。認為應當無視物權法定的規定,承認習慣物權的效力。因為習慣是在社會生活中自發產生的,不僅無法阻止,如果阻止幹擾,對社會發展也是有害的。二是習慣財產權有限承認理論。認為社會習俗產生的財產權如果不妨礙財產權制度的建立,就可以突破財產權的法定限制,直接承認習俗的財產權。三是物權法定主義。該理論認為,新生權利不違背物權法的立法宗旨,且存在壹定的公示方式,可以采用對物權法律內容從寬解釋的方法解釋為非新生物權類型。第四種是新權利即使得到承認的理論。德國學者拉澤爾教授認為,民法采用物權法定主義的目的不是為了將物權剛性化,而是通過強制的類型來限制私法中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以防止當事人任意創設具有世界效力的法律關系,從而維護物權關系的明確性和穩定性。但不排除必要時可以補充立法或法官創設新的物權,因為法律必須與時俱進,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五是承認物權法定原則,但實際存在的壹些權利,雖然法律沒有規定,也應該得到承認和保護。

2.物權法定原則的救濟途徑

以上理論各執壹詞,不全面。物權法定主義理論的正確觀點應該是,在堅持物權法定原則的同時,針對其弊端采取靈活的對策,通過立法、判例、司法解釋、交易習慣確認、合同訂立等方式改進或完善物權法定原則。,以彌補其缺陷並提高其靈活性,而不是放棄物權法定原則。物權法定化的目的是為了克服物權法定原則的缺陷,可以分為三種方式:

壹是完善立法。對於社會發展中新出現的權利類型,通過及時的立法確認,可以緩解物權法律制度的剛性,從源頭上解決物權法律制度的局限性。對於民事主體在實踐中根據債權創設的物權,應及時立法,去除其債權形式,確認其物權,使經濟關系的本質要求與法律規定相統壹。當法律行為設定的物權在社會上更具有普遍性或習慣性時,只要有適當的公示方式,這類權利就應被認定為物權。

第二是股權。衡平法的方法表明,誠實信用、禁止權利濫用等民法中的壹般原則在具體規範中發揮指導作用,結合司法判例的執行精神,可以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壹般條款也可以用來緩解物權法律制度的剛性。壹般條款主要通過在特定情況下限制特定物權的範圍來緩解物權法律制度,從而消除在具體適用中固守“定式”可能帶來的不利後果。

三是法律擬制。法律擬制使法律與社會相協調,它主要通過對法律條文的解釋來進行。壹方面,通過理論和判例,習慣被視為物權的法律淵源。另壹方面,在可以類推的領域,可以通過類推來緩解物權法定主義的僵化。壹方面,法律擬制可以協調法律與社會;另壹方面,法律條文含義的不確定性也帶來了巨大的危險。因此,法律擬制的適用應當以民法的基本原則為指導,使其不能超過壹定的限度,以保證法律的公正。

3.物權法定原則放松的實現途徑。

第壹,不斷擴大《物權法》的範圍。為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形勢,應適當擴大法定物權“法”的範圍,將“法”延伸到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由於行政法規規定的事項極其廣泛,涉及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個方面,與人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因此通過行政法規確認某些物權的種類和內容,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彌補物權法定原則的缺陷,滿足人們社會生活的需要,從而解決現實與法律的沖突。

二是承認習慣創設的物權。習慣是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用自己的經驗摸索出來的,久而久之就形成了壹種模式。習慣的形成對人的生活是有益的,人們也願意去遵循。所以法律要順應民意的發展,在壹定程度上吸收人們在生活中已經形成並願意接受的習慣。

第三,不斷完善放寬物權法定原則的對策。這就要求我們重視非法定物權的立法研究和適用,加強物權法理論研究,積累司法活動經驗,加強立法機關的研究和總結。

第四,立法機關應繼續研究和總結非法定物權制度,形成完善的體系,並在時機成熟時,如編纂民法典時,關註非法定物權的成熟規定,使其成為典型的物權,從而緩解法律與現實的沖突。

第三,法定物權和法定物權在民法和司法中的地位和意義

物權法定原則和物權法定主義在物權法乃至整個民法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在民法和司法中的地位和意義

1,物權法定原則的地位和意義。

物權法定原則作為物權法的壹項基本原則,貫穿於物權法的全過程,具有基礎性的指導地位,是物權法構建的重要支柱。它在整個物權法中的基礎地位是不可替代、不可拋棄的,應當作為物權法的壹項基本原則嚴格遵守。其積極意義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物權法定原則反映社會的所有權關系,維護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物權法是落實憲法規定的基本經濟制度和所有制關系的民事基本法。物權法定原則是壹國基本經濟制度下的物權制度設計方案不能以私人意誌為轉移的重要保證。在我國,物權法的首要功能是維護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所以物權法定原則必然肩負著維護基本經濟制度的功能。

第二,物權法定原則為完全的契約自由提供了法律保障。物權法定原則通過只允許過去被認為重要的權利在物權中得到保護,可以防止未設立相應法益的權利不當侵害他人。物權法定原則保證了契約的充分自由。如果支配權及其內容不是由強制性法律確定的,交易就無法進行。因此,為了實現契約自由,必須堅持物權法定原則。

第三,物權法定原則維護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交易安全是民法保護的重要法益,通過合法的物權來維護交易安全、保障交易秩序是非常必要的。物權法定化使物權的歸屬明確化、公開化,排除了當事人在物權類型和內容上的意思自由。市場主體可以在交易過程中做出真實判斷,預見交易結果,從而保證交易安全,有效維護市場秩序。現在物權的種類和內容都已經公開,交易雙方無需反復調查就可以知道房產的真實有效信息,大大降低了交易中信息搜索和傳遞的成本,大大提高了市場效率,使交易變得極為便利。

第四,物權法定原則節約交易成本,提高經濟效益。物權法定原則的采用維護了物權的絕對性,節約了交易成本,充分發揮了物盡其用的經濟效用。因為只有明確產權,才能節約交易成本,充分發揮物的效用。物權法通過調整財產的歸屬關系,可以解決糾紛,制止糾紛,這實際上為資源的高效利用創造了前提條件。

第五,產權法定原則有利於建立和完善產權制度。我國物權立法滯後,物權的種類和制度沒有在法律上確立,導致很多權利的歸屬和內容不明確。實踐中無數的物權糾紛也與此有關,應以物權法的實施為契機,認真梳理我國的物權類型,認真研究完善,在此基礎上建立起較為完備的物權法律體系,從而為明確物權、維護交易安全和秩序發揮重要作用。

2.放寬物權法定原則的地位和意義。

物權法定原則的放寬是對物權法定原則的重要補充,無論在立法層面還是司法實踐中都占有重要地位。物權法定原則放寬的出現,彌補了物權法定原則在法律適用上的諸多缺陷和局限性,是解決非法定物權局限性的壹劑良藥。物權法定原則的放寬已經成為物權立法的壹種趨勢,並且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物權法定原則放寬的地位會越來越突出。

第壹,物權法定原則的放寬,克服了立法的歷史局限性帶來的弊端。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利用物的方式和範圍不斷更新,迫切需要新的能夠給自己帶來利益和好處的經濟現象和形式被社會所接受,受到法律的保護,以實現自身經濟利益的最大化。但由於物權法定原則的實施,新事物的發展受到壹定程度的限制,不利於發揮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只有放寬物權法定原則,才能克服立法的歷史局限性帶來的弊端,現實中新的社會現象和未來可能出現的新的物權才能在物權法定原則的放寬下得到保護。

第二,物權法定原則緩解了法律的穩定性和靈活性之間的矛盾。物權法定原則的放松采取廣義解釋“法”的方法,使放松法定原則的“法”包括司法解釋和習慣法。在保持物權法穩定性的基礎上,還包括新物權的產生。放寬物權法定原則的目的是通過法律解釋將符合社會需要的新型物權納入現行法律的體系,堅持用物權法定原則解決現行法律範圍內的問題,同時承認壹些符合條件的新型物權的存在,既保證了法律的穩定性,又迎合了社會發展的需要,兼顧了法律的原則性和法律實施的靈活性。

物權法定原則的放寬,不僅解決了這些物權法律地位的確定問題,也給了其他物權更大的發展空間,使物權法更具靈活性、包容性和開放性,更能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如果市場經濟對物權的設定有了新的要求,開放的物權法就能發揮其靈活的作用,將其確認為物權,適應社會發展,促進社會進步,其重大意義不言而喻。

鑒於物權法定原則和物權法定原則的緩和都是物權乃至民法的重要原則,兩者的結合體現了物權法律制度原則性和靈活性的統壹,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因此,壹方面要堅持物權法定原則,另壹方面在理論理論的解釋和司法實踐中要采取物權法定原則的放寬。只有剛柔相濟,物權法定原則才能跟上社會生活的發展變化,從而適應社會生活的各種需求,而絕不能因為強調物權法定原則而否定交易習慣所確認的新物權,使法律因為與生活脫節而過於僵化。同時,也不能因為強調法定物權的放松而背離甚至拋棄法定物權原則,從而脫離法制的軌道,使法律成為字面上的、空洞的教條。在堅持物權法定原則的同時,更應註重物權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制度創新,以更好地服務於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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