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連帶責任不僅是物權法中的壹個概念,也是壹種民事責任制度。基本概念同上。屬於同壹個責任之壹。傳統民法中沒有平行的連帶責任概念。這壹概念具有中國特色,可能指的是與補充連帶責任相對的連帶責任形式。連帶責任確定後,根據債務人責任順序的不同,連帶責任可分為平行連帶責任和補充連帶責任。連帶責任的債務人不分先後,對全部債務承擔無條件的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向任何壹個債務人主張清償全部債務。補充連帶責任必須以連帶責任中的主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為前提,次債務人只承擔第二順序的補充連帶責任,例如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合夥人和合夥企業的對外債務、對第三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經營者。具體來說:(1)連帶責任是多數責任,即債權人對應的債務人有兩個以上。(2)連帶責任是違反法定義務的民事責任。這種法定義務首先是合同法上的義務,即給付義務,表現為行為。合同法中的義務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如連帶責任),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法定的權利義務(如法定合夥人對合夥債務的連帶責任)。其次,侵權行為法中的義務,即不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利的義務,表現為不作為(如與侵權行為的連帶責任)。(3)凡負連帶責任者,必須對違反法定義務的後果負全部責任。民事法律關系中連帶責任的構成要件連帶責任是連帶債務關系中數個債務人對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壹種形式。因此,連帶責任應具備民事責任的壹般要件,即連帶責任必須主觀上有過錯;該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必須造成損害的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但由於民事立法允許無因設定連帶責任,即當事人自行約定,因此連帶責任的構成存在例外。比如,保證合同中的保證人,雖然主觀上是無辜的,沒有任何違法行為,但應該承擔連帶責任。因此,連帶責任的構成也有其自身的條件和特點。(壹)、連帶責任必須以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連帶債務是連帶責任的前提。連帶債務是指多數債權人或債務人以同壹給付為標的的債務,數個債務人共同承擔以同壹給付為標的的債務,稱為連帶債務。顯然,承擔連帶責任的人必須是兩個以上的人。作為多數主體,連帶責任人可分為兩種情況,壹種是壹般承擔連帶責任的債務人,如合夥企業中的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人,另壹種是補充連帶責任的主債務人和次債務人,如保證合同中的主債務人和保證人。(2)連帶責任人與債權人之間必須存在債務關系,不可分債務的連帶責任基於債務關系。沒有債務關系,就沒有民事責任,更不用說承擔連帶責任。在代理關系中,雙方中的壹方損害另壹方的利益,從而與受害人形成債務關系。例如,在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損害委托人利益的情況下,代理人對其代理活動中的錯誤行為給委托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第三人對自己的錯誤行為給委托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這就使他們處於與債務人相同的地位。此外,在保證關系中,保證人與債權人形成的是同壹債務關系,是基於主債的存在,是從債,即保證債。連帶責任所指向的債務必須是不可分割的。不可或缺:本質上不可分割,意義上不可分割。本質上不可或缺,是指支付在本質上是不可分割的,如果分割,其價值就會受損;不可分割的含義是指雖然付款在性質上是可分離的,但根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不可分割的。我們這裏說的分不開,顯然是指意義上的分不開。民法中的“共同”是指“相同、壹致、不可分割”。但是,“* * *相同壹致”是指若幹責任人* * *對特定主體共同承擔義務;“分不開”強調這些責任人必須承擔清償* * *所欠債務的義務,沒有任何份額。* * *與債務的這種不可分性決定了連帶責任人在履行義務時,首先應當無條件承擔全部責任,然後將責任體現在其內部關系中。因此,* * *的不可分割性是連帶責任的重要組成部分。當然,連帶債務的不可侵犯性不是絕對的。債務的不可侵犯性對責任人有約束力,但債權人不受此約束。當債權人允許責任人分擔債務時,這種不可分割性就不起作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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