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壹條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前,建設單位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出售前制定業主臨時公約,依法對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以及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作出約定。
建設單位制定的業主臨時公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向物業買受人明示並解釋業主臨時公約。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書面承諾遵守業主臨時公約。
第二十四條國家鼓勵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投標人數少於10人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通過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可以約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但期限屆滿前,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終止。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不得處分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 * *部分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第二十八條物業管理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檢查物業* * *部位使用的設施設備。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在辦理物業驗收手續時,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移交下列材料:竣工總平面圖、建築單體結構和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竣工圖、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維修等技術資料,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物業管理所需的其他材料。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上述材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第三十壹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第四章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十二條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國家對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四條壹個物業管理區域由壹個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第三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書面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和物業管理用房使用、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三十六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管理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造成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物業管理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資料移交給物業管理企業。第三十八條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條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將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服務企業,但不得將本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同時委托給他人。
第四十壹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收費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根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二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物業服務費由物業使用人支付的,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移交給購房者的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繳納。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管。
第四十四條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第四十五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相關費用。
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收取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第四十六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制止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治安、環境保護、裝飾裝修和物業使用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物業管理企業的報告後,應當依法制止違法行為或者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救援工作。
物業管理企業聘用保安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應當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公共秩序的同時履行職責,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八條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的有關規定。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業主公約規定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第五章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五十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設施不得改變。
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業主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後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設施用途的,應當提交業主大會討論決定,然後由業主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十壹條物業管理企業的業主不得擅自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利益。
業主因物業維修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物業管理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同意。
業主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約定期限內將臨時占用和挖掘的道路場地恢復原狀。第五十二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設施、設備的維護責任。
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等需要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五十三條業主需要裝修房屋的,應當提前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註意事項告知業主。
第五十四條住宅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住宅產權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歸業主所有,專項用於保修期滿後物業使用的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五條物業使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業主獲得的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五十六條物業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和養護,相關業主應當予以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的維修費用可以由責任人承擔。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住宅物業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通過招標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未經批準通過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處分屬於業主共有的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壹萬元以上不滿壹萬元的罰款,給車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的物業管理企業予以通報,並處1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罰,並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壹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物業管理企業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專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人員,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1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同樣的價格
上述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所得款項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使用的設施設備的維護。其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可以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金額兩倍以下的罰款。物業管理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第四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物業管理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所得收益將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使用的設施設備的維護,其余部分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收益應當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使用的設施設備的維護,其余部分由業主大會決定。
固定用途
1.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設施的用途;2.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利益的;3.擅自使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設施設備。
個人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
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壹萬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逾期未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向逾期未繳納的物業管理企業繳納,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八條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違法違規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九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條
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物業管理司法解釋第壹條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依法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以不是合同當事人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請求確認合同或者合同有關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物業服務企業將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業務委托給他人的委托合同;
(二)物業服務合同中免除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增加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責任、排除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主要權利的條款。
前款所稱物業服務合同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三條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及相關行業規範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維修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公開作出的服務承諾和制定的服務規則應當視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公約,實施妨礙物業服務和管理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等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五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復收費,業主以違規收費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其收取的違法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業主無正當理由拒交物業費或者經書面催告後仍未在合理期限內繳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繳納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不享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條業主與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業主大會依照《物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後,業主委員會請求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委員會主張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被拖欠物業費的業主主張權利。
第九條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已預收但尚未提供物業服務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要求業主繳納拖欠的物業費的,按照本解釋第六條的規定辦理。第十條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業主委員會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相關設施,以及物業服務所需的相關資料和其委托的專項維修資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物業服務企業以存在事實上的物業服務關系為由拒絕退出或者移交並請求業主繳納物業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壹條本解釋關於物業服務企業的規定,適用於《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第八十壹條、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其他管理人。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本解釋對業主的規定,處理因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使用人違反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而引發的物業服務糾紛。
第十三條本解釋自2009年6月10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以及本解釋施行後當事人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申請再審或者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