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移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繳納。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管。
第四十四條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第四十五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相關費用。
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收取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四十六條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治安、環境保護、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管理企業應當予以制止,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物業管理企業的報告後,應當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采取緊急措施協助救援工作的同時,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物業管理企業聘用保安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八條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的有關規定。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業主公約規定的,相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第五章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五十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按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設施不得改變。
業主依法需要改變公共建築和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後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設施用途的,應當提交業主大會討論通過,業主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十壹條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和場地,損害業主利益。
因維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物業管理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同意。
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約定期限內將臨時占用和挖掘的道路、場地恢復原狀。
第五十二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的維護和養護責任。
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需要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五十三條業主需要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註意事項告知業主。
第五十四條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住宅建築單體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歸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部位和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五條利用物業* * *用部位、* *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業主收入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五十六條物業出現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和養護,相關業主應當予以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管理企業維修,費用由責任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