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晰對應
明確各級職稱與原司法鑒定人、統壹司法鑒定人職稱的對應關系。
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的職稱分為初級、中級和高級,其中高級又分為副高級和正高級。
初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公證員的職稱分別為四級公證員、三級公證員、二級公證員、壹級公證員。
初級、中級、副高級、高級司法鑒定人的職稱分別為初級司法鑒定人、中級司法鑒定人、副高級司法鑒定人、高級司法鑒定人。
司法鑒定人的職稱按照司法鑒定的專業類別分為四個專業方向,即法醫學、物證學、視聽資料學、環境損害學。其中,法醫學專業技術職稱為法醫、首席法醫、副首席法醫、首席法醫。其他專業方向在題目後面標註,比如初級司法鑒定人(物證)。
司法鑒定人原職稱與司法鑒定人統壹職稱的對應關系是:原助理工程師對應初級司法鑒定人,原工程師對應中級司法鑒定人,原高級工程師對應副高級司法鑒定人,原高級工程師對應高級司法鑒定人。法醫司法鑒定人職稱不變。
專業設置的動態調整
根據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實際,動態調整職稱設置。對從業人數較多、評價需求穩定、發展良好的專業開展持續穩定的評價工作;對發展勢頭良好、評價需求強烈的新興公共法律服務業,有資格新增職稱;對於未來評價需求減少、從業人員較少的專業,及時調整或取消。
註重德才兼備
要把道德放在第壹位,把政治道德和職業道德放在評價標準的首位,要求公共* * *法律服務專業人員堅決擁護中國* * *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
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熱愛本職工作,科學公正,勤勉盡責。
通過個人述職和年度考核,強化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評價,強化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的社會責任,對學術和職業不端行為實行“零容忍”。
突出能力水平和實際貢獻的評價。
堅持“破四標”和“立新標”並舉,根據公共法律服務的職業特點,打破只註重論文、學歷、資格、獎項的傾向,突出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的專業能力、業績和貢獻。
不以論文相關指標作為申報職稱的直接評判依據,解決成果評價中過於依賴論文和作品的問題。
推行代表制,結合實際建立代表成果清單,淡化數量要求,註重公共法律服務人才所做工作的代表成果的質量、貢獻和影響。
引導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不斷更新知識,創新理念,提高專業能力,積極參與法治建設。
進行分類評價
分類完善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評價標準,科學、客觀、公正評價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
對公證員,探索引入公證書、理論文章、指導性案例、創新業務等成果形式,重點考察獨立承擔業務的能力、理論與實踐研究、指導業務開展、加強公證機構管理和公證質量與數量、開辟公證新業務、辦理重大、復雜、疑難公證法律事務、開發編寫業務軟件、開展指導培訓、發布指導性業務案例等工作成果。
對於司法鑒定人,提出司法鑒定意見、指導案例、參與完成技術管理、參與完成技術項目、制定標準規範、參與法律援助、出庭質證、專家輔助人出庭、參與公益鑒定活動等。可以作為績效結果的條件;重點評價司法鑒定執業數量、解決疑難復雜司法鑒定案件、組織專業技術培訓、入選國家和京津冀專家庫、運用新技術新方法、科技成果轉化等情況。
制定省級標準
在不低於國家標準的基礎上,結合行業屬性、崗位特點和我省實際,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司法廳深入調研、反復論證,科學制定了我省公共法律服務專業技術職稱評審條件。考評條件由省司法廳研究制定,於2022年2月底前印發實施。
豐富評價方法
建立以同行專家評價為基礎,個人評價與群體評價相結合的評價機制,通過考試、個人述職、面試答辯、業績展示、檔案抽樣評價等方式開展評價,為涉密部門和特殊技術人員開辟專門通道,采取特殊評價方式。
拓寬職稱評審渠道
進壹步打破戶籍、地域、身份、檔案等限制。,暢通各類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職稱申報渠道。
民辦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的公共法律服務人才,以及事業單位以各種方式使用的公共法律服務人才,在職稱評定中享受同等待遇。
建立職稱評審綠色通道,對為推進依法治國作出重大貢獻、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公共法律服務人才,適當放寬學歷和科研能力要求,註重工作實績。
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可放寬學歷和工齡要求,直接申報評定高級職稱。
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不得參加公共法律服務人員職稱評審。
對公證機構改革中由行政編制轉為事業編制的公證員,可不受職稱等級限制,直接根據其學歷和業績成果申報和評審相應等級的職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