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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導和欺騙消費者的賠償標準

法律分析:

(壹)虛假宣傳補償依據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經營者不得對其產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榮譽等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以及第二十條的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的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幫助其他經營者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2)三倍補償標準

“三倍賠償”是2015年3月14日實施的新消法的內容。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的金額為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假設妳的購物行為發生在2014年3月15日之後,妳可以獲得價格三倍的賠償,由於價格不足500元的三倍,妳可以從500元獲得賠償。

(3)十倍賠償標準

“十倍賠償”是對食品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消費者除賠償損失外,可以向生產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有毒有害食品直接危害消費者的健康,所以對經營者的懲罰力度更大。很明顯,妳的行為不受這部法律的規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經營者不得代理、設計、制作、發布明知或者應知的虛假廣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營者明知是消費者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經營者賠償,並有權要求獲得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食品添加劑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明知是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與食品、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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