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健康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本罪的認定和處罰應註意以下問題:本罪的關鍵在於1的行為人有非法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對此,要註意以下兩點:(1)傷害的違法性是本罪的前提。如果傷害是合法的,比如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不構成犯罪;(2)本罪的故意傷害必須是他人的健康。自傷行為不能構成本罪,但在特殊情況下可能構成其他罪。比如,戰時軍人為了逃避軍事義務而自殘的,應當按照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戰時自殘罪論處。
構成本罪的傷害程度限於輕傷、重傷、因傷死亡三種情況。輕傷以下的輕傷和壹般的毆打不構成本罪。關於重傷、輕傷、輕微傷的區分標準,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重傷鑒定標準和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的規定為準。
3本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因傷害程度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重傷、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年齡在14以上16以下;致人輕傷的,必須達到16周歲,才能構成本罪。
對於刑法中明確規定為其他罪的故意傷害罪,應當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而不是作為本罪。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外,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犯此罪者可能被剝奪政治權利。
故意傷害罪的認定
1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在以下兩種情況下不易區分:壹是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既遂;二是故意傷害和故意殺人未遂。區分兩者的關鍵在於弄清行為人犯罪故意的具體內容:行人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的,無論是否致人死亡,都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如果行為只有危害他人健康的違法故意,無論是否造成他人死亡,都只能認定為故意傷害。
此外,還應註意以下三種特殊情況:(1)犯罪行為是突然實施的,行為人的故意內容不確定或者關心他人的傷亡的,壹般可以按照實際結果定罪。造成傷害的,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殺人罪定罪;(2)因打架致人死亡的,除犯故意殺人罪外,壹般可以定故意傷害致死罪。(3)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界限確實難以區分的案件,壹般可以本著疑罪從無的原則辦理。
故意傷害罪(死亡)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別,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故意傷害他人致死,行為人雖未故意殺人,但故意傷害他人健康,死亡結果完全是故意傷害所致;過失致人死亡,行為人不僅沒有殺人的故意,也沒有危害他人健康的行為,所以死亡結果完全是過失造成的。
對於損傷程度的認定,要註意對當時的傷情和治療後的結果進行綜合評價:如果當時情況嚴重,經治療後基本恢復正常或僅形成輕傷,則應認定為輕傷;當時傷勢並不嚴重,但經過治療雖然是重傷,但應該算是重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