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局在執法中要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壹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國務院關於進壹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2。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範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城市管理領域集中行政處罰權,主要包括: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對不符合市容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的強制拆除;城市規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處罰權;城市綠化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市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公安交通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對占用城市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的城市管理領域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行政處罰權需要在城市管理以外的其他行政區域相對集中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在有條件的地方開展這項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開展依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精簡城市機構編制的意見,切實予以支持。 縣鄉(中發〔2000〕30號)和國務院有關文件要求,不得以任何借口幹涉和阻撓。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二十二條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第二十三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在法定授權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本法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適用於授權組織。
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托機關應當公布受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行政許可的內容。
委托行政機關負責監督受委托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行政機關應當在委托範圍內,以受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