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女人違反了法律。
《Xi城市軌道交通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禁止下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和安全的行為: (壹)非法攔截列車;(二)強行上下車的;(三)擅自進入軌道、隧道或者其他禁止通行的區域;(四)攀爬或者翻越圍欄、護欄、防護網、站臺門、大門等。;(五)在軌道上丟棄物品、放置障礙物;(六)在運營線路地面段和高架段兩側各100米範圍內放風箏、孔明燈籠等低空漂浮物;(七)擅自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拍攝影視作品或者經銷商品、廣告、銷售等非經營性活動;(八)使用旱冰鞋、滑板、平衡車等。;(九)攜帶自行車(折疊自行車除外)等交通工具進站乘車;(十)攜帶充氣氣球、嚴重異味等違禁物品進站、乘車;(十壹)攜帶動物(盲人攜帶的導盲犬除外)進站乘車;(十二)在運行的自動扶梯上打鬧或逆行的;(十三)在車站或車廂內玩耍,發出較大噪音;(十四)在車站、車廂或者其他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乞討、表演藝術、撿拾垃圾;(十五)其他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和安全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規定,禁止在城市軌道交通公共場所和設施內從事下列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和妨礙他人乘坐的行為: (壹)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上刻畫、塗寫,擅自張貼、懸掛物品;(二)在車站或者車廂內躺臥、踩踏座椅;(三)在車站、車廂或者其他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吸煙、吐痰、便溺、亂扔垃圾的;(四)在車廂內飲食;(五)其他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和妨礙他人在城市軌道交通公共場所乘坐的行為。
雖然現有的視頻不足以反映事情的全部,尤其是沒有沖突起因的視頻,但乘客們都在躲避該女子,其中壹人甚至要求保安將她帶離地鐵。如果真如壹些網友所說,該女子打電話聲音較大,影響他人,在別人勸阻時拒不認錯,還與他人發生沖突,那麽該女子的行為違反了《Xi城市軌道交通條例》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應受到相應處罰。
2.保安的行為是否合適,需要根據女性違法行為的性質和情節來衡量。
《治安管理服務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保安員應當及時制止服務區域內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立即報警制止無效的違法犯罪行為,並采取措施保護現場。
那麽,什麽是停止?制止僅限於口頭勸阻,可以采取壹些強制行動嗎?值得討論。
保安將女子拖出地鐵是否屬於制止違法行為的行為,應當按照比例原則來衡量。具體需要考慮女方的行為是否影響地鐵正常運營,是否影響其他乘客乘車,女方的行為是否無效,女方要求老人加微信和賠償是否不合理,除了將其拖出地鐵列車外是否沒有更好的選擇。
只要綜合考慮該女子違法行為的嚴重性,就可以根據比例原則確定保安的行為是否屬於制止違法行為的範疇,是否屬於合理範圍。
3.至於有人在網上公開監控視頻,視頻廣為傳播造成的影響應該由視頻公開者承擔,保安不用承擔責任。
地鐵公司的監控錄像是為了維護公眾的安全,辦案單位可以依法調取。經地鐵公司同意,公安機關批準,女方也可以觀看,但原則上不對外公開。現場視頻顯示,保安將女子拖出時,拖拽本身的動作導致女子部分身體部位暴露,並無其他不良意圖,且時間很短,看到的人有限。
但該視頻在網上披露後廣為人知,擴大了傳播範圍,後果應由視頻披露者承擔。如果保安的行為確實不當,視頻傳播造成的影響不應該由保安承擔。
處理突發事件時,保安需要隨機應變。我認為只要不是明顯超出必要的限度,就不應該認定為違法行為,否則會使保安人員不敢維護治安和公共秩序,不利於正常社會秩序的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