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旅遊、新聞出版、教育、市場監管、城市管理、民政、人社、商務、衛生、公安、交通、住建、金融、電信、郵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指導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部門或者本系統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使用工作。第五條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應當制定本市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規劃,負責普通話和規範漢字培訓以及普通話水平測試。第六條國家機關的會議、公開場合的講話、公務活動中的交流以及機關內部的工作語言,應當使用普通話。
國家機關的銘牌、印章、公文、標識和電子屏幕應當使用規範漢字。第七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在課堂教學和其他活動中使用普通話。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報紙、黑板報、講義、試卷和教師板書應當使用規範漢字。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提高學生正確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能力,將其作為教育教學和學生技能培養的基本內容,納入培養目標和相關課程標準。第八條廣播電視播音、節目主持、訪談等。,應該使用普通話。
影視屏幕字幕等宣傳用字應當使用規範漢字。第九條圖書、報紙和其他中文出版物的印刷登記(頁眉)、出版物名稱(頁眉)、書名、封面(封皮)、封底、書脊、包裝等。,應使用規範漢字。
中文音像出版物應當使用普通話和規範漢字。計算機漢字庫的字體設計、制作和軟件開發應當使用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第十條商業、通信、郵政、文化、公共交通、鐵路、民航、旅遊、金融、醫療等公共服務行業,在為公眾服務時應當使用普通話。
證照、票據、報表、電子屏幕、商品名稱及說明等需要外文的,應當同時使用規範漢字。
病歷和處方用字要規範。第十壹條本市的山川、行政區劃、道路(街)、橋梁、名勝古跡、旅遊景點(點)、教育基地、車站、機場等地名標誌和公共交通站牌應當使用規範漢字。第十二條廣告中的用字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在成語和詞語的使用中不得濫用同音字。用霓虹燈或其他材料制作的廣告牌、銘牌和永久性標語牌,應當保持其字形和表情的完好,有缺陷時應當及時修復。第十三條人名用字應當符合國家漢語姓名規範。第十四條使用漢字、標點符號、漢語拼音等時。執行《現代漢語通用字表》、《簡化字表》、《標點符號用法》、《漢語拼音方案》、《漢語拼音正詞法基本規則》等標準。第十五條面向公眾的社會寫作應符合以下要求:
(壹)規範、整潔、易於識別;
(2)壹般情況下,付款應從左向右,從右向左;
(三)凡需要外文的,壹般為中文,其次為外文,不允許單獨使用外文。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六條除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外,禁止使用下列不規範用字:
(1)簡化繁體字;
(2)已經淘汰的異體字、舊字形;
(3)廢止的《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中的簡化字;
(四)簡化字;
(5)錯別字。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允許使用或者保留繁體字、異體字:
(壹)文物古跡;
(2)姓氏中的變體;
(三)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
(4)手寫碑文、招牌;
(五)出版、教學、科研所需要的;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條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影視劇演員、教師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等級標準。尚未達到普通話水平的,要進行培訓。
國家機關、學校、廣播電臺、電視臺等部門或者單位在招聘和錄用以普通話為工作語言的人員時,應當進行普通話水平測試。
漢字編輯、校對、中文字幕機操作人員、計算機漢字庫字體設計制作人員、印章、銘牌、招牌、廣告等設計制作人員應當定期進行規範漢字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