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區、碑林區市、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市、灞橋區人民政府以及各開發區管委會具體組織實施本轄區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棚戶區改造管理辦公室負責實施本市棚戶區改造項目範圍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第四條發展改革、建設、規劃、國土、財政、公安、城管執法等市級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職責分工相互配合,確保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順利進行。第五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民主決策、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第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市稅收主管部門和區人民政府舉報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市稅收征收主管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第二章征收決定第七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市人民政府應當作出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八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確認的規劃設計條件;
(3)國土資源部門的土地相關文件;
(4)補償計劃。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造也要納入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九條征收範圍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開發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應當對征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位置、用途、建築面積等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及時調查核實。第十條實施房屋征收時,房屋所有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公有房屋租賃證為分戶補償憑證。第十壹條房屋征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征收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應當書面通知相關部門暫停辦理下列手續:
(壹)暫緩辦理新建、擴建、改建和改變房屋用途及戶籍的手續;
(二)暫停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第十二條征收範圍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開發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前期調查和預計征收費用,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擬定征收補償方案,並報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
征收範圍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開發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第十三條征收範圍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或者開發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公布征求意見情況以及根據公眾意見進行的修改。
因舊城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組織有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第十四條征收範圍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開發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將評估報告報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並簽訂維穩責任書。
當地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征收的補償資金到位並專款專用;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實行產權調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