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的院前急救醫療,是指在急救中心統壹指揮調度下,以現場搶救、轉運途中急救和患者送至醫療機構救治前的監護為主要內容的醫療活動。
本條例所稱院內急救醫療,是指設有急診科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院內急救醫療機構)對急、危、重癥患者實施緊急救治和監護的醫療活動。
本條例所稱社會急救,是指非急救醫務人員在現場實施的搶救患者的活動。第四條急救醫療是政府主辦的公益性事業,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健全完善財政投入機制和運行經費補償保障機制,建立與人民群眾需求和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的急救醫療保障體系。第五條市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市急救醫療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監督和管理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急救醫療活動。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在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的指導下,負責轄區內的急救醫療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醫療保障、資源規劃、住建、公安、消防救援、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民政、市場監管、教育、人社、文化旅遊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做好突發事件醫療救治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各類急救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和宣傳。市紅十字會和醫療機構應當開展急救知識的普及和培訓。
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急救知識和技能納入學校教育內容,提高師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以及公共場所和旅遊景點管理單位應當開展公益宣傳,普及急救知識和技能,宣傳救死扶傷精神。第七條政府采取支持、委托、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推動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急救醫療服務。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公益性捐贈和誌願服務支持和參與急救醫療服務。
社會力量參與急救醫療服務應當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統壹組織和管理。第八條公眾應當尊重和配合急救醫療機構開展的急救醫療活動,合理、規範、有序使用急救醫療資源,自覺維護急救醫療秩序。第九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在急救醫療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急救醫療系統第十條本市急救醫療系統包括:
(1)急救中心;
(2)急救網絡醫院;
(三)急救站(點);
(四)其他設有急診科的醫療機構;
(五)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市中心血站等機構負責醫療保障;
(6)專業救護組織和社會救護組織。
本條例所稱急救網絡醫院,是指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接受急救中心的指令,承擔急救醫療任務的醫療機構。
本條例所稱急救站(點),是指根據相關規劃在急救網絡醫院或者指定地點設置急救中心和急救網絡醫院,開展具體急救醫療服務的單位。
本市積極推進陸、水、空全方位立體救護網絡體系建設。第十壹條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資源規劃部門,根據行政區劃、人口數量、服務半徑、地理環境、交通條件和業務需求等因素,制定全市急救醫療網絡體系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納入衛生發展規劃。第十二條急救網絡醫院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院前急救醫療網絡布局和醫院專科設置確定,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急救網絡醫院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二級以上綜合醫院和壹級以上專科醫院;
(二)配備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醫生、護士、醫療救護人員等急救人員和救護車;
(三)有健全的急救醫療工作體系;
(四)國家、省、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承擔急救醫療任務的其他條件。
符合上述條件的醫院應當承擔院前急救醫療任務。
在本市院前急救醫療資源短缺的地區,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指定當地醫療機構臨時承擔院前急救醫療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