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計監督管理系統1。壹般規則1.1。為加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審計監督工作,規範審計工作行為,建立科學、制度化、有效的內部審計監督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1.2。實施內部審計監督管理制度的目的是通過內部審計監督促進公司合法經營和廉政建設,依法保護股東權益,審查內部控制制度,規範公司管理,提高公司經濟效益,促進公司各項經營管理健康發展。1.3.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公司內部機構或人員對其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進行的評價活動。1.4.本制度所稱內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為實現以下目標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1.4.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1.4.2提高公司運營的效率和效果;1.4.3保證公司資產的安全;1.4.4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公允。1.5.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2.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2.1。公司設立了內部審計部門,獨立、客觀地履行監督和評價職能,通過檢查和監督公司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等。,系統、規範地審查和評價公司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促進公司加強內部控制,完善風險管理,實現公司發展戰略目標。內部審計部門對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負責,並直接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2.2.公司應當根據規模、生產經營特點和有關規定,配備專職人員從事內部審計工作,專職審計人員不得少於三人。2.3.內部審計部門應保持獨立,不得置於財務部門的領導之下,也不得與財務部門合辦。2.4.基層單位和控股子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置內部審計機構或專兼職內部審計人員,在業務上接受公司內部審計部門的指導並報告工作。在審計機構中,可以根據審計監督的性質,配備副總監級、總監級、副經理級、經理級的審計人員,公司可以根據業務規模配備首席審計員。2.5.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以下專業能力:2.5.1。具備會計、審計和公司生產經營管理方面的專業知識;熟練使用內部審計標準、程序和技術;2.5.2.熟悉與公司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熟悉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和程序;2.5.3.較強的組織、溝通協調、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專業判斷、計算機操作、語言和文字表達能力。2.6.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職業道德,以應有的職業謹慎開展內部審計業務,不得從事與審計監督職責相沖突的活動,不得對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決策和執行負責,必須獨立、客觀、誠信、保密。2.7.公司及所屬單位應當保護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公司應保證審計所需的經費。2.8.公司應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後續教育,保持和提高其專業能力。2.9.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審計部門經理)必須是專職的,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名,董事會任免。公司應披露學歷、職稱、工作經歷以及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2.10.公司各級內部審計部門應采取靈活多樣的審計方式,直接審計與間接審計相結合,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相結合,報送、現場、委托或授權審計相結合,聯合審計與分類審計相結合,切實履行審計職責,及時揭示公司經營管理風險。3.內部審計監督的範圍和職責3.1。內部審計監督範圍3.1.1。從業務角度看,內部審計應覆蓋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相關的所有業務環節,包括但不限於:銷售與收款、采購與付款、存貨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資金管理、投融資管理、人力資源。3.1.2.從管理層的角度來看,所有參與公司控制和管理的部門,並根據實際情況,評價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相關的內部控制設計的合理性和執行的有效性。3.2.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應履行以下主要職責:3.2.1。制定和完善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制度,編制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3.2.2.指導、監督和檢查公司下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3.2.3.總結審計經驗,交流審計信息,組織審計理論討論、研究,開展審計競賽等。;3.2.4.檢查和評價公司內部機構、具有重大影響力的控股子公司和參股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3.2.5.對公司內部機構、具有重大影響力的控股子公司和參股公司的會計資料和其他相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務收支和相關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計,包括但不限於財務報告、業績報告、自願披露預測性財務信息等。;3.2.6.監督公司管理層確定的方針、政策和管理行為;3.2.7.協助公司建立和完善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內容,合理關註和檢查內部審計過程中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3.2.8.對下屬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任期內或者離任後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3.2.9.對公司基建項目、重大技術改造和大修項目進行過程審計監督;重點是審查項目立項、施工前招投標、計劃外項目和超預算項目;3.2.10.對存在重大財務異常的下屬單位進行專項經濟責任審計;3.2.11.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大對外投資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對外投資事項時,應重點關註以下內容:3.2.11.1對外投資是否已按有關規定獲得批準;3.2.11.2合同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是否正常履行;3.2.11.3是否指定專人或設立專門機構,對重大投資項目的可行性、投資風險和投資收益進行研究和評估,對重大投資項目的進展進行跟蹤和監督;3.2.11.4涉及委托理財事項的,關註公司是否委托個別董事或公司管理層行使委托理財的審批權,受托人的信用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是否指派專人跟蹤監督委托理財的進展情況;3.2.11.5涉及證券投資事項的,應當關註公司是否建立了專門的證券投資內控制度,投資規模是否影響公司正常經營,資金來源是否為自有,投資風險是否超出公司承受範圍,是否使用他人賬戶或者向他人提供資金進行證券投資,獨立董事、保薦人(包括保薦人、保薦代表人,下同)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3.2.12.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資產購買和出售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對資產購買和出售進行審計時,應重點關註以下內容:3.2.12.1資產購買和出售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了審批程序;3.2.12.2合同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是否正常履行;3.2.12.3購買資產的經營狀況是否與預期壹致;3.2.12.4購買的資產是否存在擔保、抵押、質押等轉讓限制,是否涉及訴訟、仲裁等重大糾紛。3.2.13.重要對外擔保事項發生後,內部審計部門應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對外擔保事項時,應重點關註以下內容:3.2.13.1對外擔保是否已按有關規定獲得批準;3.2.13.2擔保風險是否超出公司承受範圍,被擔保方信用記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是否良好;3.2.13.3被擔保方是否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是否具有可執行性;3.2.13.4獨立董事和保薦機構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3.2.13.5是否指定專人持續關註被擔保方的經營和財務狀況。3.2.14.重要關聯交易發生後,內部審計部門應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關聯交易時,應重點關註以下內容:3.2.14.1是否確定關聯方名單並及時更新;3.2.14.2該關聯交易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關聯股東或關聯董事在審議該關聯交易時是否回避表決;3.2.14.3獨立董事是否事先認可並發表獨立意見,保薦機構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3.2.14.4關聯交易是否簽訂書面協議,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是否明確;3.2.14.5交易標的是否有擔保、抵押、質押等限制轉讓的情形,是否涉及訴訟、仲裁等重大糾紛;3.2.14.6交易對手的誠信記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是否良好;3.2.14.7關聯交易定價是否公允,交易標的是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了審計或評估,關聯交易是否會侵占公司利益。3.2.15.內部審計部門至少每季度對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壹次審計,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規性發表意見。在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時,應重點關註以下內容:3.2.15.1募集資金是否存放在董事會決定的專門賬戶進行集中管理,公司是否與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保薦機構簽訂了三方監管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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