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和有關部門設在開發區的派出機構或分支機構,應為開發區內的企業提供優質服務。第九條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壹)根據Xi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編制開發區建設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經批準後實施;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開發區的管理規定;
(三)領導和協調有關部門在開發區的派出機構或分支機構的工作;
(四)協調和服務開發區內的企事業單位。第十條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負責開發區的財政和國有資產管理;
(二)按照規定權限審批開發區內的企業和項目;
(三)負責組織、協調和管理開發區內的科技創新、科技企業孵化和國家批準的出口加工區;
(四)負責開發區的國土資源、規劃、建設、房管、市容、市政公用、環境保護和園林綠化管理工作;
(五)負責發展和改革、統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科技、教育、文化、衛生、價格、商務等管理工作;
(六)負責開發區民政、社區和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七)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行使職權時,應當接受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十壹條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開發區內的農村管理工作,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條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公開審批的條件、標準、時限和程序,公開開發區的政務和服務承諾及信息。第十三條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在引進風險投資、金融、電信、郵政、物流、設備租賃、中介等配套服務方面為企業提供便利條件,創造良好的投資和經營環境。第十四條開發區內的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向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投訴。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處理屬於其職權範圍內的投訴;屬於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管轄的事項,應當告知當事人依照法定程序處理。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配合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工作。第三章投資與經營第十六條投資者以高新技術成果和其他技術成果作價入股的,其股份比例可以由投資者協商約定。以國有資產作為出資的,應當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七條開發區內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遵守國家稅收、價格、統計、會計等法律法規,按規定向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送有關報表,並接受監督。第十八條實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復審制度。
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對已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提交認定機構進行復核。經評審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認定機構將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第十九條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組織高新技術及其產品和技術合同的認定、科技成果和產品的鑒定,以及各類科技產業計劃等項目的申報和評審。第四章促進和保障第二十條國內外各類專家、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在開發區工作時,開發區管委會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其工作、生活、住房、子女入學等提供便利,需要辦理常住戶口的優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