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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律師協會章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規範律師管理行為,保護律師權益,充分發揮律師協會的作用,促進律師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陜西省律師協會章程》等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Xi律師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Xi律師行業的自律組織,依法對Xi律師行業實行自律管理。

根據需要,協會將向Xi各區縣派出工作機構。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維護憲法和法律尊嚴,維護律師權益,為律師執業提供必要的服務和保障,提高律師業務素質,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律師事業健康發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

第四條律師代表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第五條律師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的代表組成。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通過選舉程序產生。本會工作實行民主決策和管理,接受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監督。

第六條本協會接受Xi司法局的監督和指導。本協會是陜西省律師協會的團體會員,接受陜西省律師協會的指導。

本協會選舉產生的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和聘任的秘書長應當向Xi司法局和省律師協會備案。

第七條協會成立中國* * *生產者黨組織。按照《中國* * *黨章》開展活動。

第八條本協會的中文名稱為:Xi律師協會;英文名:xian Lawyers Association;;縮寫:XALA。

第二章協會的職責

第九條本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壹)研究制定全市律師行業發展規劃;

(二)制定和實施律師職業規範和標準;

(三)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其職業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四)組織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考核律師執業活動;

(五)組織會員開展業務交流和業務研討,組織業務學習和培訓;

(六)獎懲會員;

(七)接受會員的投訴或舉報,調解會員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和爭議,受理會員的投訴;

(八)組織國際國內交流與合作,提升Xi律師在國際國內的影響力;

(九)面向社會宣傳和推廣律師行業,樹立良好的律師形象;

(十)建設和管理Xi安律師網,編輯出版律師協會刊物,印刷發行相關資料;

(十壹)協調與有關國家機關和其他機關、組織的關系,向有關機關、組織提出與律師行業發展相關的建議和意見;

(十二)鼓勵和支持律師參與國家事務的討論;

(十三)組織會員開展法律援助和社會公益活動;

(十四)建立健全律師執業服務保障體系;

(十五)發展律師福利事業,鼓勵互助;

(十六)監督會員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規範;

(十七)依法收取、管理和使用會費;

(十八)執行司法行政機關的有關決定,辦理上級律師協會安排和委托的工作;

(十九)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規範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成員

第十條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經依法批準設立,由Xi市司法局和Xi市縣司法局管理的律師事務所是本協會的團體會員。其律師是該協會的個人成員。

第11條集團成員的權利:

(壹)參加協會組織的相關會議和活動的權利;

(二)對協會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的權利;

(三)通過本協會向有關立法、司法和行政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四)有權向協會提出律師維權和保護的要求;

(五)協會的圖書、資料、網絡等信息資源的使用權;

(六)對本協會的工作有監督權。

第12條集團成員的義務:

(壹)遵守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遵守本協會的行業規範和規則,接受本協會的管理和指導;

(三)組織律師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

(四)為律師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提供必要的條件;

(五)按規定繳納團體會員費和收取律師個人會員費,參加律師職業責任保險;

(六)建立健全律師事務所內部規章制度,履行管理職責;

(七)對律師執業活動進行指導、監督和評估;

(八)承辦協會安排和交辦的工作;

(九)團體成員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13條個人成員的權利:

(壹)依照章程在協會內部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向本協會提出保護執業的權利;

(三)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學習、討論和培訓的權利;

(四)享受本協會組織的福利和其他保障的權利;

(五)協會提供的圖書、資料、網絡等信息資源的使用權;

(六)有權對本協會的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通過本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建議和要求的權利;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14條個人成員的義務:

(壹)遵守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遵守本協會的行業規範和標準,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三)自覺維護律師職業榮譽和行業聲譽,維護會員之間的團結;

(四)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參與其他公益活動;

(五)按上級律師協會的規定和本協會的決定繳納會費和參加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六)承擔協會委托的工作,參加協會組織的相關活動;

(七)接受本協會的評估和監督;

(八)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拒絕履行義務的,協會可以根據情節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應當辦理會員登記手續。

非協會會員轉入本市及所在區、縣律師事務所時,必須到協會辦理會員登記手續,並填寫會員登記表。

第四章律師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Xi安律師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律師代表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律師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壹次。必要時,經本協會理事會決定,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如有必要,可以召開臨時代表大會。

律師代表大會必須有半數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舉行。

第十八條律師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和重要的行業規範;

(二)聽取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行業發展戰略規劃;

(三)聽取和審議當期會費收支情況的報告;

(四)選舉協會理事會成員;

(五)審議大會主席團或者理事會提出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律師大會代表以律師事務所為單位,從個人會員中選舉或者推薦代表,由律師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任期與代表大會相同,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必要時,協會可邀請有關人士作為特別代表出席會議。特邀代表的職權由大會主席團決定。

第二十條律師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出席律師代表大會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壹)在代表大會上行使提案權、審議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對代表大會和協會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的權利;

(4)聯系會員,反映他們的聲音,維護他們的權益;

(五)其他應當由代表行使的職權。

第五章理事會

第二十壹條本協會理事會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律師代表大會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為三年。董事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理事應當由執業三年以上、無不良執業記錄、綜合素質好、議事能力強、熱心本會工作、有事業心的律師擔任。

理事應當履行勤勉義務,維護協會利益,並接受會員對其履行職責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董事因工作變動成為非協會會員的,應當在壹個月內向常務理事會申請辭職。

董事兩次(含本數)未出席董事會會議或無正當理由成為協會非會員且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辭去董事職務的,其董事資格由協會自動取消並公告。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的職權:

(壹)召集律師代表大會並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選舉執行董事、副總裁、總裁;

(三)討論決定協會的年度工作計劃和協會的重大事項;

(四)審議常務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會費收支報告;

(五)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的行業管理規範和自律規則以及重大規章制度;

(六)選舉或推選代表出席上級律師代表大會;

(七)其他應當由理事會履行的職責。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壹次。必要時,經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決定或五分之壹以上(含)理事提議,可召開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理事會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並主持理事會。理事會應根據議事規則討論和決定會議事項。

第六章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日常工作機構。常務理事會成員人數不得少於理事會成員人數的壹半。

常務理事會的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常務理事會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八條常務理事會的職責:

(壹)任命本協會秘書長,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批準副秘書長人選;

(二)組織實施律師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並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三)研究制定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工作報告和會費預算;

(四)討論制定壹般性行業規則和協會規章制度;

(五)決定協會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和派出機構的設立和調整,任命理事、副理事和其他負責人;

(六)向理事會提議增選執行董事和副總裁;

(七)討論決定協會的重要工作和事項,安排重大活動;

(八)討論決定對本協會會員的獎懲;

(九)其他應當由常務理事會履行的職責。

第二十九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壹次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如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會議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主持會議。常務理事會根據議事規則討論和決定會議事項。

第七章會長和會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條協會設會長壹人,副會長若幹人。會長和副會長由理事會從執行理事中選舉產生。總統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壹條會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職責: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二)監督檢查本協會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常務理事會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代表理事會向律師代表大會作工作報告;

(五)簽署協會重要文件;

(六)其他應當由行長履行的職責。

副總裁協助總裁工作,根據總裁辦公室分工負責其他管理工作。可受會長委托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二條會長、副會長應當定期向理事會或者律師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三條協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和副會長組成。由院長召集並主持。如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會議,應指定壹名副會長召集並主持會議。

第三十四條總統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壹)討論提交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的會議提案、工作計劃和文件草案;

(二)向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提出開展某項工作和舉辦重大活動的設想和議案;

(三)監督和指導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決定的執行;

(四)監督和指導本協會秘書處、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和派出機構的工作;

(五)研究部署協會工作,討論決定協會臨時重要事務,處理突發事件;

(六)其他應由會長辦公會討論決定的事項。

第八章秘書處

第三十五條秘書處是本協會的執行機構,其職能是具體安排執行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的決議和決定。承擔本協會的日常工作。負責處理協會日常事務、接待來訪、來訪、秘書工作、信息傳遞、會議等事務,管理協會經費和財產,承擔後勤保障等協會日常工作和事務。

第三十六條秘書處設秘書長壹人,副秘書長若幹人。秘書處實行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任命,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常務理事會批準。常務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三十七條秘書長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的決議和決定;

(三)制定秘書處工作部門的設置方案,制定和實施秘書處的各項規章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秘書處其他工作人員;

(五)協調各專門委員會和機構的日常工作,協調與司法行政機關的關系;

(六)具體安排協會財務收支預算的執行和協會資產的管理;

(七)組織實施上級律師協會委托或者安排的工作和任務;

(八)安排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九)其他應由秘書長負責的任務和事項。

第三十八條秘書長或相關副秘書長及秘書處相關工作人員可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第九章專門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

第三十九條協會根據需要設立若幹專門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任期與常務理事會相同。

專門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的成員由執業律師擔任。

第四十條專門委員會是協會的專門工作機構,履行協會職能。

專門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壹人,副主任委員若幹人,根據需要可以設秘書長壹人。專門委員會向常務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四十壹條協會設立以下專門委員會:

(1)權利保護委員會;

(2)紀律委員會;

(3)財務委員會;

(4)制度建設與職業發展委員會;

(5)教育委員會;

(六)律師年度考核委員會;

(七)實習律師管理委員會;

(8)宣傳委員會;

(九)外匯委員會;

(10)業務培訓委員會;

(xi)體育和福利委員會;

12)女律師工作委員會;

(13)青年律師工作委員會;

(十四)老律師工作委員會;

專門委員會的設立可由常務理事會根據需要和情況變化進行調整。

專門委員會根據工作規則組織活動。

第四十二條專業委員會是組織律師開展業務交流和業務研討的專業性工作機構。專業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幹人,並根據需要設秘書長。專業委員會向常務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四十三條協會下設以下專業委員會:

(1)刑法專業委員會;

(2)民法專業委員會;

(3)行政法專業委員會;

(四)金融證券法律專門委員會;

(5)公司法專業委員會;

(6)房地產法專業委員會;

(7)知識產權法專業委員會;

(8)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專業委員會;

(9)破產法專業委員會;

(十)涉外法律專業委員會;

(十壹)建築法、招標投標法專業委員會;

(12)環境資源法與文物保護法專業委員會;

(13)法律顧問專業委員會;

(14)公益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

專業委員會的設置由常務理事會根據需要和情況變化進行調整。

專業委員會根據工作規則組織活動。

第十章代理

第四十四條協會根據需要向所屬的Xi各區縣派出工作機構。派出機構接受區縣司法局的指導。派出機構的人選由協會和區、縣司法局協商確定。任期與本屆常務理事會相同。

第四十五條派出機構對本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四十六條派出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協助協會對轄區和縣律師事務所進行自律管理;

(二)協助協會依法維護轄區和縣律師的執業權利;

(三)組織本轄區、縣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行協會的決議和決定;

(四)協助協會調查處理本轄區、縣律師的投訴;

(五)組織轄區和縣律師開展業務交流和業務研討;

(六)完成和執行協會安排和交辦的其他工作和任務。

第二章XI獎勵、處罰和爭議調解

第四十七條本會可對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進行獎懲。

第四十八條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協會可以給予通報表揚、表彰和授予榮譽稱號:

(壹)在民主法制建設中,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二)為律師改革和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

(三)積極參加協會活動,為協會重點任務做出貢獻或圓滿完成任務的;

(四)成功辦理在國際、國內、省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五)在學術或者業務上取得顯著成績的;

(六)長期從事律師工作,有明顯業績和良好聲譽;

(七)在律師事務所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獲得表揚的;

(八)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情形。

第四十九條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協會視情節給予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等紀律處分:

(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

(二)嚴重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

(三)嚴重違反社會公德,損害律師職業形象和聲譽的;

(四)嚴重違反章程和律師行業規範的;

(五)其他應當受到行業處罰的違紀行為。

第五十條本協會有權向有權對其會員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處罰的司法行政機關提出建議。

第五十壹條會員因違法違紀受到司法行政機關停止執業處罰的,在停止執業期間,會員個人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52條本會得調處會員間及會員與當事人間之糾紛。

第五十三條根據本章程決定對會員的獎懲時,還應當執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陜西省律師協會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章經濟費用

第五十四條本會的資金來源包括:

(壹)會費;

(2)財政補貼;

(三)社會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條本會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必須履行繳納會費的義務。會費是按年收取的。團體會員必須在年度考核前直接向協會繳納會費,個人會費由律師事務所代收並向協會繳納。對扣繳或拖欠本會會費的會員,可予以處罰,並責令限期繳納。

第五十六條會員向本協會繳納會費的標準,由本協會理事會根據上級律師協會的規定,並根據本市律師事業發展、律師人數、業務收入等因素確定。

第五十七條會費用於下列支出:

(壹)律師業務交流和研討會以及協會必要的會議費用;

(二)向會員提供學習資料和業務培訓費;

(三)律師維權費用;

(四)行業推廣和文化建設費用;

(五)投訴處理費;

(六)會員福利費;

(七)協會的資產購置費用;

(八)本協會執行機構的日常開支;

(九)行業研究、外匯支出;

(十)按規定向省律師協會收取會費;

(十壹)其他必要的費用。

第五十八條協會應當加強會費的收繳和管理,制定會費支出預算計劃,建立會費收支賬目,進行年度審計。常務理事會應當每年向理事會報告會費的收支情況,接受會員的監督。

第五十九條會費的收取、使用和管理辦法由本協會常務理事會制定。

第十三章附則

第六十條本章程由Xi律師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修改章程:

(壹)章程的規定與《律師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

(二)律師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決定修改章程。

第六十壹條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須經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含)出席,並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代表通過後生效。

第六十二條本章程自律師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實施,並報Xi司法局和陜西省律師協會備案。

第六十三條本章程由本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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