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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目的和依據)為了規範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促進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科學性和民主性,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綱要》、《Xi行政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第二條(適用範圍)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定義)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是指市、區(縣)人民政府就關系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涉及社會面廣、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問題作出的決策。第四條(決策機制)政府應當建立風險評估、專家咨詢論證、公眾參與、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後評估和責任追究等行政決策機制。第五條(部門職責)市、區(縣)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法定權限確定或者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指定。

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

政府研究機構和參事機構應當為重大行政決策提供政策、專業咨詢等相關服務。

政府行政監察機關負責對違反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行為進行問責。

發展改革、財政、編制等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大行政決策相關工作。第二章決策範圍和決策事項的啟動第六條(重大行政決策範圍)下列事項應當納入重大行政決策範圍:

(壹)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政策措施,以及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的重大決策措施;

(二)編制各類總體規劃、重要區域規劃和重大決策措施專項規劃;

(三)財政預決算和重大財政資金安排的決策措施;

(四)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和重大國有資產處置決策措施;

(五)制定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就業、社會保障、人口和計劃生育、教育、醫療衛生、食品藥品、文物保護、住房建設、安全生產、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和調整重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其他需要政府決策的、具有全局性和長遠影響的,或者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

重大行政決策的具體事項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範圍內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法律、法規、規章對其程序有規定的,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制定、人事任免、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等決策事項,按其規定執行。第七條(決策原則)行政決策應當依法、科學、民主。第八條(決策建議)政府部門、直屬機構、下級人民政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事項需要提交政府決策的,可以提出決策建議。第九條(決策事項的啟動)政府主要負責人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由主要負責人提交承辦單位啟動決策程序。

政府負責人提出的行政決策建議,應當報政府行政首長確定是否進入重大行政決策程序。

政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應當經政府分管負責人審查後,報政府主要負責人決定是否履行決策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決策建議,由政府辦公廳(室)進行審查,並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初審意見提出後,報政府負責人審核,由政府主要負責人確定。第三章決策起草程序第十條(決策事項的啟動)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信息,根據決策事項範圍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在充分協商論證的基礎上,經決策事項承辦單位集體討論形成決策方案草案。第十壹條(決策方案草案的具體內容)決策方案草案壹般應當包括決策目標、任務、措施和方法、時間步驟、決策執行部門和協調部門、預算、決策後評估等內容。,並應當附有決策起草說明。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可以委托專家、專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具有相應能力的組織完成專業性工作。

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或有爭議的事項,應擬定兩個以上備選決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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