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和範圍的調整,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村民居住情況和集體土地所有權歸屬,設立若幹村民小組。第四條村民委員會在黨的基層組織領導下行使職權,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第五條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應當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不得幹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務。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進行工作。第六條人民政府應當為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需要經費的,由委托部門承擔。第七條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基本報酬、績效考核獎勵、任期體檢費、培訓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村民委員會組織的公益事業,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可以籌資籌勞解決,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辦理自己組織的公益事業。第八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實行基本報酬和績效考核獎勵制度。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村民委員會成員進行村民自治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的培訓;新當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在任期內至少接受壹次培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指導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培訓工作。第二章村民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責第十條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五至七人組成。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聚居的村,民族成員應當較少。第十壹條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社會治安、文化教育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人口少的村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負責治安、公共衛生、社會治安、文化教育等工作。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壹)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二)教育村民熱愛中國* * *生產黨,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反對分裂,維護祖國統壹和民族團結;
(三)教育村民支持國家和自治區的重點建設項目;
(四)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決議;
(五)遵守和執行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
(六)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多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組織勞務輸出,引導村民有序參與項目建設,增加村民經濟收入;
(七)管理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草地、林地、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財產,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八)尊重和支持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開展經濟活動,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的合法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九)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支持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依法開展活動,推進農牧區社區建設;
(十)教育村民保護公路、鐵路、橋梁、涵洞、路標、航標、管道、設施、永久性測量標誌、界樁等公共財產;
(十壹)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落實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措施;
(十二)組織村民學習科學文化知識,開展積極、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動;
(十三)教育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十四)其他需要村民委員會處理的事項。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反對分裂,維護穩定,促進社會和諧,辦事公道,廉潔奉公,熱心為村民服務,接受村民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