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憲法規定了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二)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三)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和人格權,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和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五)監督權,包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提出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和獲得賠償的權利;(六)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勞動權、勞動者休息權、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因年老、疾病、殘疾或者喪失勞動能力而獲得國家和社會的社會保障和物質幫助的權利;(7)社會和文化權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的權利和從事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8)婦女受保護的權利,包括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中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9)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10)華僑、歸僑和僑眷的合法權益受國家保護。第二,現實生活中婚姻、家庭、母親、孩子如何受到國家的保護?(壹)現狀原因中國婦聯最近進行的壹項抽樣調查顯示,家庭暴力在中國相當普遍,不僅發生在夫妻之間,還發生在父母與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和年邁父母之間。據統計,在中國2.7億個家庭中,多達30%的女性遭受過家庭暴力,其中90%是男性。每年有近65438+萬個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體。受中國傳統家庭觀念的影響,許多人仍然認為男尊女卑。有些人誤以為打老婆孩子是家務事,不違法。受害者認為家暴是家庭醜聞,“不能張揚”,所以很多人選擇默默忍受。(二)立法準備2014 165438+10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將家庭暴力法列入本次立法計劃,現處於起草階段。第三章家庭暴力的處置第十三條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婦女聯合會等有關組織投訴和求助。有關單位和組織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和求助後,應當及時勸阻和調解,並對加害人進行批評教育。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任何組織和公民有權勸阻、制止家庭暴力或者向公安機關舉報。第十四條下列機構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殘疾、嚴重疾病等原因無法報案的人,在工作中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壹)救助管理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2)中小學、幼兒園;(3)醫療機構。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告後,應當立即報警,並根據情況采取下列相應措施: (壹)制止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二)及時詢問被害人、加害人、證人,采取錄音、錄像、錄像等方式固定相關證據,並制作筆錄;(三)受害人需要立即就醫的,應當協助聯系醫療機構救治,並根據需要委托傷情鑒定;受害人為未成年人的,應當及時組織傷情鑒定並妥善安置。第十六條公安機關進行詢問時,應當將被害人與加害人分開。公安機關在詢問未成年被害人時,應當考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防止其受到進壹步傷害。需要帶未成年被害人到公安機關訊問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拒絕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加害人的,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害人的成年近親屬,也可以通知學校或者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代表到場,並記錄相關情況。第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救治家庭暴力受害人,並做好診療記錄。第十八條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或者指定庇護所,為遭受家庭暴力暫時無法回家的受害人提供緊急庇護和短期生活救助。第十九條家庭暴力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犯罪的,公安機關可以書面警告加害人不得再實施家庭暴力,並將警告副本發送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婦女聯合會。第二十條對應當通過自訴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家庭暴力行為,公安機關應當告知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害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沒有代為告知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代為告知。第二十壹條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符合條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鼓勵和支持法律服務機構對經濟確有困難但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被害人減免法律服務費。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委托人申請司法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減免司法鑒定費。符合條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人民法院應當減收、免收或者緩收訴訟費。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受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第二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應當合理分配舉證責任。被害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第二十四條因家庭暴力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住房等方面保護受害人的利益。第二十五條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經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撤銷其監護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法定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但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監護人,應當繼續承擔相應的贍養、扶養、撫養費用。監護資格被撤銷三個月後,當事人可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監護資格。第二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依法辦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工作實行法律監督。第四章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第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扶養、撫養、收養、繼承等民事案件期間,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家庭暴力受害人也可以在提起訴訟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受害人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撤銷裁定。被害人無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第二十八條人身安全保護裁決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第二十九條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明確的被申請人;(二)有具體要求;(三)有具體的事實和理由。第三十條被害人在起訴前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由被害人、犯罪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壹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申請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申請人未提供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加害人已經造成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申請。第三十二條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包括下列壹項或者多項內容: (壹)禁止加害人再次傷害受害人;(二)責令行為人搬出被害人住所;(三)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4)禁止加害人處分被害人的住宅和其他歸被害人所有的不動產。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內將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書送達申請人、受害人、加害人,並將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書抄送受害人、加害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婦女聯合會。申請人、受害人或者加害人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5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裁決的執行。第三十四條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0個月至6個月。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有效期內,申請人、受害人或者加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裁定。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期滿後,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再次裁定。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對實施家庭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可以在取保候審決定中增加第三十二條的壹項或者多項。第三十六條犯家庭暴力罪,被判處緩刑或者管制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判決書中增加第三十二條的壹項或者數項。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三十七條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八條加害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第壹百壹十五條、第壹百壹十六條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九條救助管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中小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未按照第十四條規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四十條負責打擊家庭暴力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隱私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條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條規定了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